⑴ 無子女退休時有特殊待遇嗎
終身無子女者按規定年齡退休後,可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百發給退休金的規定。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無子女退休後有何補貼
一、生活補助費
(一)企業中終身無子女的職工退休後,按每人每月20元的標准發給生活補助費。
(二)企業中終身無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員,按每人每月30元的標准發給生活補助費。
(三)參加了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中終身無子女的退休人員和終身無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員增加的生活補助費,報所在區縣(市)社會保險局(分局)審核後,在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由企業在管理費用中開支。
二、護理費補貼
(一)終身無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員,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經各區縣(市)勞動鑒定委員會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動五項條件區分為完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護理費補貼標准依照上述等級分別按上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計算後減去10元的金額發給。
(二)企業中終身無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員,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人扶助,同時又符合享受因工緻殘護理費補助的,不再重復發給護理費補貼。
(三)企業中終身無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員,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人扶助,由企業負責護理並承擔護理費用者,不再發給護理費補貼,按每人每月30元的標准發給生活補助費。
(四)護理費補貼金額的計算,四捨五入,保留到角。以後每年7月1日由企業按重慶市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調整計發護理費補貼。
(五)企業中終身無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員護理依賴程度確定後,要做好定期復查和家訪工作,隨時掌握好護理依賴情況變化。隨著護理依賴程度的提高或減輕,適時增減或停發護理費補貼。(六)護理費補貼由企業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中終身無子女的退休人員按以上規定享受了護理費補貼的,不再享受生活補貼費。所在企業對以上兩項補貼不得重復計發。
無子女退休後有何補貼
有補貼。屬於單身無兒無女的男性光棍或女性寡婦,但屬於企業或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在滿70周歲時,可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到居住地的社區申請辦理每月50元的老齡補貼另外,在年滿70歲的下年度,全圓增加機關及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金時,可增加每月10元高齡補貼75歲,每月可增加20元80歲每月增加30元?75歲時,還可增加每月67元護理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⑵ 70歲以上孤寡老人政策
國家對經濟困難的孤寡老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 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孤寡老人是指無配偶,無子女,沒人照顧,年紀超過60周歲,喪失勞動能力的人。而獨居、喪偶的一位老人,且有兒子給付生活費,由女兒照顧生活起居。這樣的老人不算是孤寡老人。
如果孤寡老人還符合沒有收入的條件,在農村可以作為五保戶供養,在城市就作為三無人員。
孤寡老人面臨的問題:
孤寡老人作為社會生活中的邊緣性群體,他們由於自身的脆弱性以及社會支持網路的不完整,在社會適應方面存在著諸多問題,而經濟的快速發展也使得他們在很長時間內處於被社會各界所遺忘的境地。
1.身體狀況
老年人患 有常見的慢性疾病如高血壓、心臟病、老年性痴呆、聽力減退、視力減退等 ,尤其是慢性疾病 。
2.心理問題
孤寡老人最常 見的心 理方面的問題是 焦慮和抑鬱,除此 之外 老 年人的心理衛 生問題還有 腦衰 弱綜合征、離退休綜 合征、輕躁狂狀態和老年性痴獃等。
3..物質困難,孤寡老人年老體弱,缺乏生活來源和獨立謀生的能力,生活質量得不到保證 。
4.醫療狀況,老人上了年紀,加上以前常從事高強度的勞動,身體更容易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尤其是慢性疾病。而農村醫療條件較差,醫療保障水平相對較低,老人身體健康出現問題時難以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給他們的生活帶來了很多痛苦和不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五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對老年人就醫予以優先。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為老年人設立家庭病床,開展巡迴醫療、護理、康復、免費體檢等服務。
提倡為老年人義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