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被執行人已經70多歲了,沒有可執行的財產,兒女需要幫忙還嗎
我認為是需要的,畢竟孝順父母本來就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如果不贍養父母的話,是不孝順的。
❷ 法院對70歲的老人失信如何執行
法律分析:70歲老人無清償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會終結執行,法院裁定終結執行後,會刪除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❸ 70歲老人納入失信有什麼影響
法律分析:70歲老人納入失信可能會限制高消費。如果70歲老人無清償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會終結執行,法院裁定終結執行後,會刪除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則該執行人為失信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