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養子長大孝順嗎
你好
孝敬父母,是一個人應有的責任,也是必須要負的責任!但回是我們不能因為我們生育了他答們,培養了他們,就要求他們對我們以後生活負責!
父母的愛是無私的,不求回報的!現在不養父母的人很多!或者是因為工作原因,或者是因為.....
.可以說沒有幾個兒子,女兒在父母身天天盡孝順的!但他們會經常打打電話,寄點零花錢也常常惦記著父母!
(當然,也包括我!)有句歌詞很好!"都說養兒為防老,可山高水遠他鄉流!"個個都在為自己的生活奔波!所以,我們為人父母的,一切順其自然,培養他的同時不要加賦於他一些額外的負擔!
我們應該自己為自己以後的生活鋪好路,現在的人也就一兩個小孩!自己把養老金賺夠!小孩以後長大孝敬我們也好,不孝敬也好,我們都可以生活!
當然我們要孝敬我們的父母,要做好榜樣哦!愛是互相的!
㈡ 多數的養子或者養女會孝順養父養母嗎
多數的養子或者養女會不會孝順自己的養父母最重要,取決於要父母對孩子的教育吧。如果對孩子一直非常好的話,孩子肯定一定會孝順父母的。
㈢ 如果撿到一個兒子,作為養子,爾養子不孝。養父母不給養子分財產違法嗎
如果撿到一個兒子,作為養子,但養子不孝。養父母不給養子分財產不違法。
自己的財產,按自己的意願處理,這是個人的權利和自由。也可以立下遺囑,養子不孝,財產捐贈。
收養,是指自然人領養他人的子女為自己的子女,依法創設擬制血親親子關系的身份法律行為。依收養身份法律行為創設的收養關系,就是擬制血親的親子關系,是基於收養行為的法律效力而發生的身份法律關系。這種擬制血親的親子關系,具有與自然血親同樣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㈣ 養子與親生有何區別
在我看來,區別只在與一個是沒有血緣關系,一個有血緣關系
這個社會,有時候養子還比親子要來的孝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