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什麼很多婆婆會說不要媳婦養老,婚姻里贍養義務真的可以區分
婆媳問題在婚姻中是非常關鍵的一個問題,而且還是一大難題,讓自己老公夾在中間,老公也左右為難,一邊是自己老婆,一邊又是自己的母親,自己偏向誰,另一個人都會受傷。
而且一個合格的媳婦,應該對自己婆婆很好,而且要給婆婆養老,我本身就覺得和自己婆婆生活在一起事挺好的洗臉事,而且可以促進自己婆媳關系,盡量減少之間沒必要的矛盾,而且自己將來是要贍養自己婆婆公公的,一個和諧的家庭室友好老公,好媳婦,好婆婆組成的,好的衣服和老公一起贍養自己的母親,這時候就不分婆婆還是丈母娘了,這是一個聰明的老公和媳婦能做到的。
2. 丈夫去世,妻子是否有義務贍養對方的父母
贍養,就是指子女在父母年邁的時候給予父母的物質以及精神上的照顧。說到贍養,贍養老人是每一位子女的義務。父母撫養沒有勞動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是責任和義務,那麼對應的當子女成年父母年邁沒有勞動能力時,也應該承擔贍養父母的責任。當子女成家以後,這種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也會變成家庭責任。因此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對於對方需承擔的贍養義務,應該無條件的支持。
也就是說,在結婚之前,贍養父母是各自的責任,但結婚以後就應該是夫妻一起贍養雙方的父母,花費的也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這種因為婚姻關系致使的義務共同承擔,會不會隨著婚姻關系的解除而隨之消失呢?
大家對離婚後不再有贍養對方父母的義務這一點從來都沒有異議;但對於配偶去世後,需不需要替繼續承擔贍養其父母的義務這一個問題,一直以來有頗多爭議,尤其是丈夫去世後,妻子是否需要繼續贍養公婆。
如果是離婚,辦理離婚證以後就從法律層面上解除了婚姻關系;但配偶去世這種情況,因為是沒有離婚證的,在實際中也的確有不少配偶去世後,對方仍照顧其父母,為其養老送終的例子,因此竟然很多人認為這才是義務,是理所當然的行為!
雖然配偶去世後沒有離婚證這種東西,但依照法律規定,從宣布死亡開始,從法律層面的夫妻關系就已經可以說是解除了。至於對方願意為去世的配偶照顧父母,完全是出於道德,而非法律要求。至於還有一種「只要繼承了配偶的遺產,就必須贍養其父母」的說法,配偶去世後,其個人財產以及一半的夫妻共同財產均要作為遺產被繼承。
而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囑優先,順序繼承,若是按照法定順序來繼承,父母、配偶和子女都是有繼承權的,其父母可以得到自己應得的部分遺產,不能要求其他繼承人替子女盡到贍養義務。除非遺囑繼承時,繼承遺產是以「代為贍養父母」作為前提條件的,否則無論遺產如何分配,逝者父母都不能要求無法定贍養義務的人來贍養自己。
配偶作為合法的繼承人之一,擁有繼承權,而這種權力不因外界因素被剝奪,不以非被繼承人設立的條件為前提。也就是說,只有被繼承人在遺囑里可以規定條件限制繼承,而法定順序繼承或其他人都不能對繼承提出條件限制。
3. 新婚姻法關於贍養老人的規定有哪些
婚姻法(2001)涉及到對老人贍養等的規定整理如下:
第三條 ……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四十四條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