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結婚後女方有贍養男方父母的義務么
一、法律規定沒有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可見,子女的配偶不屬於贍養人的范疇,所承擔的僅僅是協助贍養義務,法律也沒有規定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負有贍養義務。此外,《婚姻法》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撫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撫養義務。
二、法律鼓勵贍養 依照法律規定,丈夫去世後,妻子沒有贍養公婆的法定義務,但從道義上來說,應予以照顧。我國法律鼓勵喪偶兒媳贍養公婆。《繼承法》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㈡ 孝敬自己的父母,那別人的父母親,用不用孝敬
法律規定,子女有贍養自己父母的法定義務,你孝敬好自己的父母就可以了,別人的父母,需要別人自己是孝敬的。他們不孝敬,有法律約束他們的。
㈢ 孝順父母是責任還是義務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贍養父母既是法定的責任,也是一種也是要履行的義務,子女不贍養父母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㈣ 法律層面上來說,媳婦有義務贍養老公的父母嗎
你好,作為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沒有直接贍養的義務但有協助配偶贍養的義務。
法律上的確沒有強制要求兒媳必須贍養公婆,女婿必須贍養岳父母,因為需要承擔這個責任的是和父母有著直接撫養、贍養關系的子女(或繼子女)。
不過,現行法律雖沒有明文規定兒媳、女婿的贍養義務,然而卻有「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所以,無論是兒媳對公婆,還是女婿對岳父母,都有協助贍養之義務。
另外,如果喪偶的兒媳、女婿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那麼可以取得繼承權。如果喪偶兒媳、喪偶女婿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在經濟上為老人生活提供了幫助,老人主要依靠其提供的經濟維持生活;(2)為老人日常生活提供主要幫助,如為老人做飯、打掃衛生,生病時進行護理等;(3)對老人的幫助具有長期性。如果只有偶爾看望、有限的幫助等,不能視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不能由此取得第一順序繼承人資格。
【相關法條】《民法典》第1129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1131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㈤ 孝敬父母是責任還是義務
法律分析:既是責任又是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㈥ 丈夫去世,妻子是否有義務贍養對方的父母
贍養,就是指子女在父母年邁的時候給予父母的物質以及精神上的照顧。說到贍養,贍養老人是每一位子女的義務。父母撫養沒有勞動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是責任和義務,那麼對應的當子女成年父母年邁沒有勞動能力時,也應該承擔贍養父母的責任。當子女成家以後,這種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也會變成家庭責任。因此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對於對方需承擔的贍養義務,應該無條件的支持。
也就是說,在結婚之前,贍養父母是各自的責任,但結婚以後就應該是夫妻一起贍養雙方的父母,花費的也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這種因為婚姻關系致使的義務共同承擔,會不會隨著婚姻關系的解除而隨之消失呢?
大家對離婚後不再有贍養對方父母的義務這一點從來都沒有異議;但對於配偶去世後,需不需要替繼續承擔贍養其父母的義務這一個問題,一直以來有頗多爭議,尤其是丈夫去世後,妻子是否需要繼續贍養公婆。
如果是離婚,辦理離婚證以後就從法律層面上解除了婚姻關系;但配偶去世這種情況,因為是沒有離婚證的,在實際中也的確有不少配偶去世後,對方仍照顧其父母,為其養老送終的例子,因此竟然很多人認為這才是義務,是理所當然的行為!
雖然配偶去世後沒有離婚證這種東西,但依照法律規定,從宣布死亡開始,從法律層面的夫妻關系就已經可以說是解除了。至於對方願意為去世的配偶照顧父母,完全是出於道德,而非法律要求。至於還有一種「只要繼承了配偶的遺產,就必須贍養其父母」的說法,配偶去世後,其個人財產以及一半的夫妻共同財產均要作為遺產被繼承。
而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囑優先,順序繼承,若是按照法定順序來繼承,父母、配偶和子女都是有繼承權的,其父母可以得到自己應得的部分遺產,不能要求其他繼承人替子女盡到贍養義務。除非遺囑繼承時,繼承遺產是以「代為贍養父母」作為前提條件的,否則無論遺產如何分配,逝者父母都不能要求無法定贍養義務的人來贍養自己。
配偶作為合法的繼承人之一,擁有繼承權,而這種權力不因外界因素被剝奪,不以非被繼承人設立的條件為前提。也就是說,只有被繼承人在遺囑里可以規定條件限制繼承,而法定順序繼承或其他人都不能對繼承提出條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