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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華孝順鎮方根生

發布時間:2023-09-22 18:40:05

⑴ 金華市金東區孝順鎮反詐中心都勸阻了哪些事例

反詐成功的事件如下:

1.2021年5月12日,金東公安分局根據市反詐中心流轉預警指令,發現轄區某企業財務人員正在被QQ冒充老闆詐騙,於是立即指令孝順派出所出警。面對民警勸阻,一開始對方堅持稱自己只是在公司內部群開展工作,並沒有被騙。

專班民警聽其描述後,與其反復溝通,勸阻其停止下一步操作尤其是與銀行賬戶相關的操作。派出所民警到達現場後,配合專班民警當面向其揭露了詐騙分子的作案手段,仔細講解詐騙特徵,對方才意識到自己被騙了。由於民警勸阻及時,公司避免1000餘萬元損失。

2. 2021年11月7日,婺城公安分局站前派出所根據市反詐中心流轉預警指令,轄區內南某疑似被冒充公檢法詐騙,且電話號碼設置了呼叫轉移,疑似被深度洗腦。站前派出所立即開展緊急見面勸阻工作,民警一邊聯系其家人,一邊趕往其單位及家中,均未找到當事人。

情況緊急,民警結合以往該類詐騙手段特點分析,判斷當事人很有可能會聽信詐騙分子謊言到平時不常去的地點躲藏起來,但是距離應該不會太遠。於是擴大尋找范圍,最終在轄區一飯店內找到正在接聽電話的南某,發現其已經將名下存有200萬元的銀行賬戶信息提供給詐騙分子了,於是立即切斷其與詐騙分子的聯系,並掛失相關銀行賬戶。最終,通過民警仔細講解,南某從騙局中醒悟,避免了200萬元的損失。

3.2021年5月6日,東陽市公安局聯合農商行成功勸阻一起投資理財詐騙,成功勸阻120萬元。某客戶張某聯系農商行支行東江分理處客戶經理咨詢貸款事宜,客戶經理在與張某核實相關情況過程中了解到張某急於貸款是為了從某投資平台提現。張某前段時間在網友的推薦下,在一個投資平台進行投資。

沒幾日,投入的幾萬元已經翻至70萬元,張某准備提現,但是系統稱要繼續充值120萬元才能提現。客戶經理立即想到反詐培訓中介紹過類似的案例,這個情況引起了他的警覺,於是立即把情況報告網點負責人及轄區派出所。東江派出所所長及反詐民警立即趕到銀行網點對張某開展勸說,舉例說明、分析詐騙手段,經過幾小時的思想工作,張某終於從騙局中醒悟,明白這個虛假平台里的數據就是後台造假的數據,造成他獲利的假象,引誘他繼續匯款。通過轄區民警和銀行工作人員的共同努力,及時攔截了群眾損失120萬元。

4.2021年10月9日,義烏市公安局後宅派出所根據市反詐中心流轉預警指令,轄區內虞某疑似被境外來電冒充公檢法詐騙,且手機設置免打擾模式,需要立即開展落地見面勸阻工作。派出所民警立即聯系其丈夫,但其丈夫因外出無法趕回家中,又聯系其嫂子,由其嫂子前往家中確認情況。派出所民警沿路排查銀行網點,一同分頭尋找虞某。

此時,當事人正躲藏在家中,並與受託上門勸阻的嫂子發生爭吵,不聽勸阻要繼續與詐騙分子保持通話。派出所民警立即趕往其家中,出示證件後明確告知虞某是詐騙電話。虞某被深度洗腦,民警耐心地一一解答虞某提出的質疑,並詳細說明冒充公檢法詐騙的具體手段,當事人才從騙局中慢慢醒悟。

原來詐騙分子聯系她,稱其涉嫌洗黑錢罪,並讓其登錄虛假網站查看所謂通緝令,虞某很害怕擔心會坐牢,詐騙分子借機誘騙她通過轉錢可以疏通關系不用坐牢,要她將銀行卡內的錢用做跑關系用。正當虞某在操作銀行賬戶的時候,被派出所民警及家人及時勸阻,成功勸阻6萬元人民幣。

5.2021年12月10日,磐安縣公安局尖山派出所根據市反詐中心流轉預警指令,轄區內胡某疑似被冒充淘寶客服退款詐騙,有極高的轉賬風險,磐安縣公安局反詐中心和尖山派出所立即開展勸阻工作。經多方聯系,民警終於找到了還在通話的胡某,原來胡某接到一個境外電話,對方自稱淘寶賣家,因其購買的產品有質量問題要給其退款理賠,胡某信以為真,並按照對方的要求進行屏幕共享,在對方的指使下,在線上通過多個貸款平台申請網路貸款56200元和45000元,加上自有資金5000元,共計106200元,正准備轉入詐騙分子提供的賬戶,被民警成功攔住。民警對其進行常見的詐騙類型進行了講解,用實際行動避免群眾上當受騙。

6.2021年9月7日,武義縣公安局熟溪派出所接到群眾陶某求助稱其妻子最近沉迷一個股票投資的微信群,每天在群內聽導師上課,並且有投資的想法。值班民警根據陶某的描述,判斷是投資理財殺豬盤類的詐騙,一旦被騙,往往損失慘重,於是立即和陶某趕往其家中。發現陶某妻子袁某正在手機上「聽課」。經了解,袁某是被人拉入一個QQ群,群里每天有「投資交流學堂」,上課的導師正在推薦一個叫「凱奇投資」的平台,稱有一支港股新股上市,低投入高回報,機會難得。袁某認為有網站的應該是正規平台,於是准備投資25萬元,按照對方要求轉賬到一個銀行賬戶。民警立即阻止,並且列舉多個類似詐騙案例,告知其識別正規投資平台的要點,最終說服袁某,刪除了QQ群聊和詐騙軟體。袁某事後反應過來,對民警的盡心工作表示感謝。

⑵ 8.29義烏特大殺人案的案情回顧

金華市「2000·08·29」周銀荃爆炸、持槍殺人案
2000年8月29日晚,浙江省義烏市一農民使用自製手槍和炸彈,製造了一起駭人聽聞的驚天血案,死兩人,傷11人,其中公安民警4人,這是義烏佛堂鎮有史以來發生最嚴重的惡性案件,也是浙江省近幾年來發生的最嚴重的特大惡性案件。
2000年8月29日晚8時20分左右,幾聲震耳欲聾的爆炸聲、槍聲打破了浙江義烏市佛堂鎮後陽村寧靜的夜空,義烏市公安局副局長陳興邦說,義烏市110指揮中心是8月29日晚上8時32分接到報警電話的,當時情況不明,只說是發生了槍案,傷了兩人。
製造此特大血案的暴徒是義烏市佛堂鎮田心片後陽村9組村民周銀荃
事後,公安機關查明,施洪松家的響聲為案犯實施的第一次爆炸行為。炸葯是周銀荃在中途離開後,再次進施家時偷偷放在屋內的,並趁施等三人不注意,點燃了炸葯。在這次爆炸中,施洪松和周志金均被炸成重傷,村治保主任周功慶在爆炸後,負傷逃出施洪松家時,又被躲在屋門外的周銀荃連開了兩槍,即施洪松在外面聽到的「砰砰」的聲音(案犯的第一次槍擊行為),周功慶被擊中不治身亡。
血案的序幕殘忍地拉開了,可瘋狂還在繼續,案發後,也就是第一次槍聲響過後,有村民看到一個瘦瘦的、身高1.60米的人頭戴電瓶燈,手拿一支長約50厘米、一頭彎曲的槍匆匆地往西面(村支部書記馮春富家方向)趕去......
幾分鍾後,在村旁一條野草叢生的小道上,周銀荃躲在暗處,朝向再過一個學期就要畢業、年僅21歲的金華衛校學生王卓丹的頭部開了一槍,王卓丹隨即身亡,並導致多位村民不同程度受傷,據悉,王卓丹是在目擊周銀荃逃跑的方向,並向人指認時不幸中彈的。
據了解,第一次爆炸後,即當晚8時30分左右,義烏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就接到了群眾報警,公安民警馬上做好了戰斗的准備。9時左右,義烏市公安局刑偵大隊佛堂中隊的龔建榮等幾名刑警,在有關領導的帶領下,率先趕到了義烏後陽村,王卓丹倒下的地方,為案發的第二現場,然他們萬萬沒有想到的是病狂的歹徒非但沒有逃離現場,反而躲在暗處又朝公安民警這邊開了兩槍,刑警襲建榮的腹部和腰部等多處被鐵彈擊成重傷,據悉,刑警龔建榮在現場調查和搜索過程中,遭案犯暗槍襲擊而受重傷的(案犯的第三次槍擊行為),還有多位村民不同程度受傷。
有關人士分析,周銀荃實施爆炸殺人的主要目標就是村幹部,村治保主任義被其擊斃,他的下一個目標是村支書。
第一次爆炸和槍擊事件後,周銀荃潛伏在村支書趕往第一個案發現場的必經之路,按照周銀荃的猜測,村裡發生了這么大的事,村支書肯定是要出門來察看的,可他的如意算盤完全打錯了,當晚,村支書因為患感冒,吃過飯後就早早地睡下了,第一次很響的爆炸聲雖然將他驚醒了,但他沒有在意,他的妻子則跑下樓,到現場看熱鬧去了,不久,妻子即跑回家大喊:「他朝我們家來了!」村支書這才感到事態不妙,馬上關掉總電閘,帶著妻子、孩子從後門逃出,安然無恙。
案發後不久公安部門很快弄清了暴徒的身份,暴徒名叫周銀荃,今年34歲,小學文化程度,據村民反映周銀荃因鄰居建房等問題和村支書(馮春富)、村治保主任(周功慶)等村幹部發生過矛盾,曾在村裡貼過村支部書記等村幹部的「大字報」,並被公安部門拘留過。
該村支部書記馮春富(原人大代表)說,前晚他因為感冒身體不適,已經上床休息,這時突然聽到一聲震耳欲聾的爆炸在附近響起,他的妻子不明情況馬上跑到外面去看熱鬧,這時他又聽到兩聲槍響,妻子慌慌張張地跑回家大喊:「朝我們家來了,朝我們家來了。」馮春富便一骨碌爬起來,從後門跑了出去,這時他親眼看到一道火光從空中閃過,又是一聲槍響。後來才知道這一槍打中了王卓丹的頭部,王卓丹隨即身亡,而在前面的爆炸聲中,村治保主任周功慶已被炸傷打死,和他一起在打牌的村民周志金、施洪松兩人則被炸成重傷。
不僅如此,抱著與人同歸於盡心思的歹徒還在自己家裡設置了「連環陷阱」。
刑警誤入狂徒圈套
1個多小時後,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周銀荃的基本情況和去向,義烏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反盜搶中隊指導員趙謙、副中隊長陳謙和金華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法醫錢國強,主動請纓到周銀荃家裡去察看一番,誰也沒想到,狡猾的案犯竟在自己早已人去樓空的家裡,又埋下了炸葯。當第一次爆炸時的血腥和硝煙還未散盡的時候,又一個案發現場血肉模糊地呈現眼前(第二次爆炸行為),原來,犯罪嫌疑人周銀荃外逃前,就已在自家的二樓安放了炸葯,刑警們一破門,就等於引爆了炸葯,隨著一聲巨響,趙謙等五人當即被炸成重傷。
躺在病床上的後陽村民兵連長周洪明回憶說, 10時30分左右,他與村幹部胡朝民陪同民警趙謙、陳謙等四人前往疑犯家中,到了周銀荃家,他們先用手電筒照看了一番,見門沒鎖,胡朝民就上前去推門,這時,只聽見「轟」的一聲巨響,他們6人當場被炸飛出去,他自己右肩被彈片擊穿,右手被炸斷神經,其他5人均被炸成重傷,爆炸時,附近的聯防隊員陳和山等4人也都被飛來的石塊等物擊傷。
至此,周銀荃的瘋狂已造成2死13傷的慘案。
案件發生後,金華市和義烏市公安局除了立即派人趕赴現場外,又馬上在路口設卡嚴查,金華市委常委、市公安局長樓志浪等趕到了現場,並組成了抓捕指揮部,義烏市市長周啟水和省公安廳的領導也隨後趕到現場,了解案情,指揮抓捕。
案發當晚,金華市公安局、義烏市公安局迅速在佛堂鎮政府成立了「8·29」前線指揮部,在案犯可能藏身的區域實施了嚴密封鎖,並在案發區域周圍、方圓30公里范圍內設置了重重關卡,防止犯罪分子逃往外地,再次傷及無辜,與此同時,廣泛發動群眾,尋找、發現案犯的蛛絲馬跡,對案犯的所有關系進行調查、控制……在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藏匿的2平方公里的包圍圈裡,集結了公安民警260人、武警110餘人、民兵300多人、護村隊員50餘人,准備天亮後進行地毯式式搜捕,此後,警方擴大了包圍圈,聯合義烏市東陽、武義、永康、金華縣和浙江麗水、福建南平地區的警民一同作戰。一張無形的網悄悄張開了。
黑夜為歹徒的藏匿和逃逸創造了有利條件,且從作案手段看歹徒非常善於使用爆炸物,危險性極大。為了保護村民安全,及時抓捕歹徒,從當晚9時30分開始,武警金華市支隊、民兵應急分隊及預備役部隊共近千名官兵協同作戰,在歹徒可能藏匿的地方圍成一個4平方公里的包圍圈,金華縣、武義縣、東陽市和永康市等臨近縣(市)的公安幹警也都迅速行動,進行層層設卡堵截,凌晨1時30分,100多名武警和當地的四五百名公安民警、民兵應急分隊一起,在歹徒可能藏匿的地方圍成了一個兩平方公里左右的包圍圈,省公安廳連夜將6隻警犬帶到現場,幫助破案。風雨中守候在現場的警民們都在等天亮後採取大規模搜索、抓捕行動。
8月30日凌晨5時30分,天一放亮,。公安部門和武警部門就開始布置搜索方案,6時,100多名武警、民警分成27個戰斗小組,開始冒雨在2平方公里的包圍圈裡進行拉網式搜尋,由於包圍圈內有丘陵、山地、湖泊,地形復雜,搜尋非常困難。
公安局懸賞6萬捉拿暴徒
為了獲得更多的破案線索,義烏市公安局30日上午10時發出了緊急協查通知:8月29日晚8時20分許,義烏市佛堂鎮田心管理處後陽村發生一起爆炸案,現查明犯罪嫌疑人周銀荃,男,35歲,身高1.6米左右,短發,系佛堂鎮田心管理處後陽村人,該嫌疑人攜有自製槍支,請廣大市民提高警惕,並主動配合公安機關查緝周銀荃,如發現有上述特徵相符或類似的人員,請立即與金華市或義烏市「110」聯系,對提供線索、協助抓獲者,重獎人民幣6萬元。
「酒鬼」的意外發
9月8日下午,義烏市倍磊鄉新塘西村一位村民反映附近山頭上可能有人野居,
陳興賢今年48歲,因平時喜歡喝酒,村民們都半開玩笑半當真地叫他「酒鬼」,「酒鬼」雖然貪杯,但這次可不含糊,正是他,最先發現了暴屍野外的案犯蹤跡。
陳興賢9月8日在仰天斗山頂發現有人睡在那裡後,馬上同村主任王賢興報了案。
當天下午4時多,接到王賢興等人的電話後,參戰的公安民警神情一振,懷疑躺在山上「睡覺」的那個人很可能是搜捕多日未果的通緝要犯周銀荃。 金華市刑偵支隊支隊長黃寶坤,義烏市委常委、公安局長柳至多和義烏市刑偵大隊大隊長丁仕輝立即率領金華、義烏兩地的特警、民警趕赴現場。
民警在距仰天斗山頂二三十米處,發現案犯散落一地的遺留物:10發子彈、1把匕首、2個包、幾個橘子和照明物等。幾分鍾後,在離遺留物七八米遠的地方,公安民警又搜索到了一支自製獵槍,難道真如群眾所說,案犯已經下山了?義烏市刑偵大隊大隊長丁仕輝看著案犯不離左右的獵槍,如今孤零零地躺在樹叢里,滿腹狐疑。當他伸出手正要去取樹叢里的槍支時,一股難聞的臭味撲鼻而來———「出於職業的敏感,我馬上意識到樹叢里肯定有一具死屍。我撥開樹叢一看,裡面果然直挺挺地躺著一具男性屍體。他腳穿一雙高幫解放鞋,頭朝南,兩腳分開,仰天躺著,人早已死了。」,經指紋對比,最後,終於確定死者即為通緝要犯周銀荃。通過對現場槍支位置和屍體損傷鑒定,證明周銀荃是於9月1日前後,用他自製的獵槍擊中頭部自殺身亡的。
9月9日下午3時,浙江省義烏市公安局在佛堂鎮政府召開了偵破情況通報會,公開向社會宣布:義烏「8-29」爆炸槍擊要案已成功告破,通緝要犯周銀荃用自製獵槍擊中頭部,畏罪自殺身亡。在通報會上,義烏市倍磊鄉新塘西村村民陳興賢(48歲)、陳金壽(48歲)、朱松明(23歲)和村主任王賢興(53歲),因提供線索協助公安機關破案有功,當場受到了嘉獎。最先發現案犯蹤跡的陳興賢獲1萬元獎金。
義烏爆炸案追蹤:是什麼使他走上了絕路?
周銀荃檔案:
周銀荃,男,35歲,小學文化程度,系義烏市佛堂鎮田心管理處後陽村人,妻子是金華縣孝順鎮人,已有一個12歲的孩子,周銀荃從小就愛好打獵,會做火葯槍和散彈槍,槍法極准,能在三秒鍾內迅速裝上子彈,平時經常外出捕獵、抓蛇。其間,學會了爆破技術。
周銀荃家中經濟較為困難。據村民反映,之前周銀荃與對面新建樓房的村民發生糾紛,周銀荃向村支書等村幹部反應違規建房問題,但之後問題未解決,此後周銀荃與村支書、村幹部等人發生矛盾,懷疑村支書、村幹部等人收過建房戶紅包,之後在村內粘貼村支書、村幹部等人的大字報,被舉報後被公安部門拘留,村民們說這件事周銀荃是吃了虧,因此對村支書、村幹部等人懷恨在心。
據周銀荃的妻子說,1998年,周銀荃與住在前面新造房子的村民發生糾紛,兩戶人家原說好中間剩3米,可最後只剩2·3米,周銀荃的妻子說:「對面的新造樓房就擋在我家的窗戶門前,被遮擋的是暗無天日,我家連白天都要點燈。」(記者幾次到後陽村采訪,發現周妻反映的情況基本屬實。不少村民覺得,在這件事上,周銀荃是吃虧了。),周銀荃懷疑是村幹部收了建房戶的紅包從中作梗,遂懷恨在心。
家庭經濟十分困難,負債幾萬元。
案發前,周銀荃又向幾個好友借錢,說要到福建去做生意,但因為以前他欠的債都沒還掉,這次沒有一個人肯借給他。
競選村主任落選,周銀荃之所以參加村主任競選,是因為他家住房困難,覺得「村幹部有權有勢,造房子時可以隨便造,要哪塊地方,就哪塊地方」,但最後,他落選了,這對他一直是個陰影。
案發前自去年農歷十二月初三起,他一直在福建的岳母家附近抓蛇。其岳母是金華市孝順鎮低田管理處祥里村人,改嫁後才到福建的,這次,他在那裡前後待了7個月的時間,8月3日才回到義烏後陽村,距案發僅半個月左右。案發前一個星期,他以孩子馬上要上學了,以後就很難看到舅舅為由,叫妻子和12歲的孩子住到金華外婆家,案發前兩天,他主動打電話給妻子,妻子告訴他,兒子馬上要上初中了,要回家 (義烏後陽),他沒有答應,叫妻子再呆幾天,千萬不要自己回家,他會去接的。
日歷翻回到了2000年8月29日。這天,對義烏市佛堂鎮後陽村的村民來說,是一個「像放電影一樣驚險」的恐怖日子。當天晚上,該村村民周銀荃用自製獵槍、炸葯,製造了5起令人毛骨悚然的連環爆炸、槍擊血案,往日平靜的山村,一下子成了各方關注的焦點。
周銀荃因家庭經濟較為困難在村裡很少有人與其交往,要好的朋友不多,比他小五歲的單身漢施洪松是他最要好的朋友之一,兩人經常一起外出打獵。
眼看中秋節就要來臨.浙江省義烏市佛堂鎮田心辦事處後陽村沉醉在一片團圓的氣氛中,來來往往的人員很多,當天20時20分,該村治保主任周功慶邀請同村的周志金、施洪松打紅五,3人就湊到施洪松家中玩了起來,此時同村的周銀荃走進來,一會兒他又悄悄走了出去,10分鍾後,3人剛玩了幾副牌,突然「轟」的一聲巨響,頓時,3人面目全非.
周銀荃家與施洪松家住得很近,相距不到30米。據施洪松回憶:「當時,是在我家一樓中間的那間房子里打的牌,周志金坐最裡面,我靠門邊,周功慶朝東坐。剛打了一兩圈牌,周銀荃沒有吭聲就出去了。晚上8點左右,周銀荃又到我家來看打牌。過了兩分鍾左右,他又出去了。幾分鍾後,突然『砰』的一聲,聲音特別響,家裡的玻璃震碎了,電燈也滅了,家中漆黑一片,什麼也看不見了,我感到頭劇烈的疼痛,摸索著往外走。在外面,我又聽到了幾聲『砰砰』的聲音……」
村民們聞聲趕來,住在施洪松家對面的村民當時正在家和別人玩麻將,巨響使他們半天沒有回過神來:「起先,我們以為是打雷,可回過神來,看到離我家對面30米的施洪松家被炸得一塌糊塗,裡面都是煙,同時聽到『哎喲,哎喲』的聲音,才知不得了,發生爆炸了。我看到有三個人受傷:施洪松抱著頭躺在地上;周志金雙手按住右腳,蹲在地上;周功慶躺在地上,已經不會說話了……」
起獲四個未爆炸彈
讓所有參戰公安民警吃驚的是,連續製造了爆炸、槍擊血案的周銀荃,在作案後逃之夭夭的情況下,仍用心險惡地在家裡埋置了連環陷阱:8月31日,案發後第二天,警方從周銀荃家的灶堂內搜出了四個自製炸彈,每個炸彈長40厘米,「像炮彈一樣」;9月1日,警方又從周銀荃家的柴堆中,搜出了一個自製手榴彈和一支自製手槍、子彈數發。所幸,這些危險品都沒有爆炸。

⑶ 金華孝順鎮有哪些寺院

金華孝順鎮有哪些寺院

金華孝順鎮是一個擁有悠久歷史的小鎮,位於浙江省中部,是中國優秀旅遊城市之一。這里的寺院眾多,歷史悠久,文化底蘊深厚,是中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旅遊者必去的地方。

法華寺

法華寺位於孝順鎮大街中段,是一座始建於明朝的寺廟,具有700多年的歷史。這座寺廟始建於明朝,由著名佛教家鄭滄弦先生擴建。法華寺佔地面積達到4000餘平方米,建築面積1800餘平方米,是孝順鎮現存最激謹大的一座古寺廟之一。

法華寺的建築風格獨特,整個寺廟分為三進院落,一字形布局,規模宏大,高大的寺門上書「帶鉛盯法華寺」三個大字。寺內有眾多佛像、經幡、佛具等,其中最有名的是坐龍大佛,是整個寺廟的鎮寺之寶。

梵凈山禪寺

梵凈山禪寺位於孝順鎮的東部,建於明代,是一座規模龐大的禪寺。禪寺建築風格獨特,採用了泥塑、磚雕、木雕等多種藝術形式,講究內外兼修的佛教風格。這座禪寺依山傍水,環境優美,是一處旅遊勝地。

禪寺內設有大雄寶殿、觀音殿、藏經閣等建築群,寺內佛像繁多,以500尊羅漢像最有名,此外還有大小佛像1400多尊。梵凈山禪寺規模龐大,建築精美,是孝順鎮最有特色的一座寺廟。

南禪寺

南禪寺位於孝順鎮內,創建於唐朝,距今已有1300多年的歷史。這座寺廟在中國佛教歷史上具有很高的地位,蠢和是佛教界的聖地之一。南禪寺位於江南名山佛教名剎之地,曾是南方佛教的中心,承載著佛教文化的傳統。

南禪寺分為山門、大殿、東西廂房和後寺四部分,寺門上書「南禪寺」三個大字。寺內佛像繁多,其中以觀音像最為著名。南禪寺的歷史、文化、建築等方面都有著極高的價值,是一處值得一游的地方。

結尾

總之,金華孝順鎮的寺院共同構成了這個小鎮的文化底蘊和旅遊資源。這里的寺廟歷史悠久,建築風格各異,風景秀美,是一處值得大家去探訪的地方。

⑷ 金華孝順鎮私立小學校名

金華市金東區孝順鎮中心小學。位於浙江省金華市,宗旨和業務范圍是「實施小學義務教育,促進基礎教育發展,小學學歷教育」。

⑸ 義烏市益威特玩具有限公司的老闆【陳新明,陳棟】逃那裡去了還欠我公司235萬貨款沒有還,都1年多時間了

【1】 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9)金義商初字第7223號
原告陳法明,男,1957年7月2日出生,漢族,經商,住義烏市佛堂鎮葛仙村3組。
委託代理人程劍鋒,浙江商城天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新明,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漢族,經商,住義烏市佛堂鎮葛仙村3組。
本院在審理原告陳法明訴被告陳新明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陳法明於2009年12月10日以實體體問題已解決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陳法明的申請系真實意思表示,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陳法明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44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 吳偉平
二00九年十二月 十日
書記員 : 馮迎

【2】 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金義商初字第7283號
原告:陳洪森,男,1956年4月29日出生,漢族,經商,住義烏市稠城街道下車門街170號,現住義烏市經貝家園12幢1403室。
委託代理人:陳俊強,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漢族,住義烏市稠城街道下車門街170號,現住義烏市經貝家園12幢1403室。
被告:陳新明,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漢族,住義烏市佛堂鎮葛仙村3組。
被告:邢蘇花,女,1962年10月18日出生,漢族,住義烏市佛堂鎮葛仙村3組。
原告陳洪森為與被告陳新明、邢蘇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於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0年3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洪森及其委託代理人陳俊強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陳新明、邢蘇花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洪森訴稱,要求兩被告返還借款50萬元及利息(從借款之日起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被告陳新明、邢蘇花均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兩被告於1983年7月13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2009 年5月18日,被告陳新明向原告借款50萬元,並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向陳洪森借款人民幣伍拾萬元整。特此立據。」嗣後,兩被告分文未還。為此,原告於2009年11月23日訴來本院。
另查明,兩被告於2009年10月27日在義烏市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條一份、結婚申請書一份、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一份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拖欠原告借款50萬元的事實,有其出具的借條為憑,本院予以確認。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原告訴請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間的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可從主張權利之日起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付。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依法可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新明、邢蘇花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歸還原告陳洪森借款50萬元及利息(利息從2009年11月23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陳新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100元,由被告陳新明、邢蘇花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 徐海香
代理審判員 : 金銀花
代理審判員 : 張小燕
二0一0年 四月 八日
書記員 : 余芹

【3】 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9)金義商初字第7439-2號
原告丁鼎忠,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漢族,農民,住義烏市赤岸鎮赤二村9組
委託代理人吳志強,浙江東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新明,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漢族,農民,住義烏市佛堂鎮葛仙村3組;
被告邢蘇花,女,1962年10月18日出生,漢族,農民,住義烏市佛堂鎮葛仙村3組;
被告義烏市益威特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義烏市佛堂鎮江東路273號。
法定代表人陳新明,系執行董事。
本院在受理原告丁鼎忠訴被告陳新明、邢蘇花、義烏市益威特玩具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丁鼎忠於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查封邢蘇花所有的浙gce607號小型汽車一輛,和義烏市益威玩具有限公司所有的浙gz8093、浙gr6312小型汽車兩輛。並已向本院提供擔保。
本院認為,原告丁鼎忠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邢蘇花所有的浙gce607號小型汽車一輛,和義烏市益威玩具有限公司所有的浙gz8093、浙gr6312小型汽車兩輛。
本裁定送達後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代理審判員 : 樓煜波
二00九年十二月 三日
書記員 : 孔張萍

【4】 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金義商初字第1128號
原告黃國平,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漢族,經商,住江西省撫州市東鄉縣黎圩鎮鐵石分場新建隊035號,現住義烏市江東街道毛店山腳村55號。
被告義烏市益威特進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義烏市義東路33弄10號。
法定代表人陳新明,董事長。
原告黃國平為與被告義烏市益威特進出口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於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0年7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國平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義烏市益威特進出口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國平訴稱,原、被告有業務往來,從2009年4月30日到2009年10月7日,原告給被告提供熱收縮膜5次,共計貨款18697元,按被告的要求,送到其倉庫,由被告的倉管員簽字驗收,當時貨款未付。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貨款,被告卻以種種借口拖延支付,至今分文未付。要求被告支付貨款18697元。
被告義烏市益威特進出口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告的訴稱一致,有原告的陳述及原告提供的送貨單五份在卷佐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欠原告貨款人民幣18697元未付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理應及時支付欠款,拖欠不付應承擔償付欠款的民事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合法有理,應予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不影響本案的審理,依法可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義烏市益威特進出口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付原告黃國平貨款人民幣18697元。
案件受理費268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 何小甫
審判員 : 徐雲飛
審判員 : 金林響
二〇一〇年 七月 二日
書記員 : 鄭歡歡

【5】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金義佛堂商初字第78號
原告徐慶平,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住義烏市義亭鎮下包西塘村3組
法定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被告陳新明,男,漢族,1959年8月19日,義烏市佛堂鎮葛仙村3組。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第三人。
委託代理人。
原告徐慶平為與被告陳新明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於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年月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慶平及其委託代理人;被告陳新明及其委託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慶平訴稱,
被告陳新明辯稱,
第三人述稱,
經審理查明,
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如下:
案件受理費元,其他訴訟費元,由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 樓煜波
審判員 : 王春洋
審判員 : 朱紅星
二〇一〇年 六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 XXX

【6】 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金義商初字第1097號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義烏市支行,住所地:義烏市稠州北路500號。
負責人劉永輝,行長。
委託代理人虞建軍,浙江稠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施健輝,浙江稠州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 陳棟 ,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漢族,經商,住義烏市稠城街道義東路33弄10號。
被告 陳文婷 ,女,1983年3月28日出生,漢族,經商,住義烏市稠城街道義東路33弄10號。
被告義烏中國小商品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義烏市福田路105號海洋商務樓15f。
法定代表人楊劍峰,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黃關法、成秀峰,系被告公司員工。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義烏市支行為與被告 陳棟 、陳文婷 、義烏中國小商品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於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0年7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義烏市支行的委託代理人虞建軍,被告義烏中國小商品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黃關法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棟、陳文婷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義烏市支行訴稱,被告 陳棟 、陳文婷 系夫妻關系,2009年4月8日,三被告與原告簽訂個人一手住房貸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告 陳棟 向原告借款134萬元,借款期限為180個月,自貸款人實際放款日起算。貸款利率採用浮動利率方式:從實際放款日起12個月至每次年1月1日,按實際放款日適用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施行的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下浮15%計息,每滿一個浮動周期後,以重新定價日適用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施行的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下浮15%作為下一個浮動利率周期的適用利率。若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歸還貸款本息,原告有權按合同約定貸款利率上浮50%計收罰息。自借款發放次月起,每月10日以等額本息還款法歸還借款本息,該筆借款用於購買義烏商城嘉和公寓2-2-1802室,雙方約定以所購買的房屋作為該筆借款的抵押擔保,並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被告義烏中國小商品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自願承擔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對在被告辦妥本合同項下貸款所購房屋抵押登記手續並且原告收到他項權證之日前發生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且約定主債務在本合同之外同時存在其他物的擔保或保證的,不影響債權人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及其行使,保證人不得以此抗辯債權人。同時約定,被告出現未按期歸還貸款本息時,原告有權提前收回貸款本息,行使抵押權,並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因本合同訂立、履行及爭議解決發生的費用(包括律師費費用)由借款人承擔。此外,被告陳文婷出具給原告一份共同還款承諾書,承諾由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約發放了貸款,但被告陳棟、陳文婷已連續三期未按時償還借款本息,被告義烏中國小商品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也未盡擔保義務。現原告訴來本院,請求判令1:被告陳棟、陳文婷共同償還借款本金1309726.2元及利、罰息16046.92元(計算至2010年2月23日止),自2010年2月24日起的利、罰息按合同約定計付至實際履行之日止;2、被告陳棟、陳文婷共同支付原告的律師代理費24790元;3、被告義烏中國小商品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及本案的訴訟費承擔連帶償還責任;4、原告對被告陳棟、陳文婷用於抵押的房地產在上述款項及本案的訴訟費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被告陳棟、陳文婷未出庭應訴,也未向本院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被告義烏中國小商品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辯稱,請求法院按照合同、法律依法判決,並要求優先處置被告用於抵押的房地產。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告所主張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原告支出律師代理費2479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及原告提供的個人一手住房貸款合同、借款借據、交易明細、抵押登記、共同還款承諾書,被告陳棟、陳文婷結婚證復印件、律師代理費發票、浙江省一般性案件律師服務收費標准各一份等證據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陳棟向原告借款尚欠本金1309726.2元及利息未歸還的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個人一手住房貸款合同、借款借據、交易明細、抵押登記、共同還款承諾書等各一份為憑,足以認定。被告陳棟應歸還原告借款。被告陳文婷出具給原告一份共同還款承諾書,承諾由其對購房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共同償還責任,依法應與被告陳棟共同歸還原告借款。借款逾期未還,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逾期還款的利息及罰息,符合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義烏商城嘉和公寓2-2-1802向原告方抵押擔保借款,原告對被告陳棟、陳文婷所抵押的義烏商城嘉和公寓2-2-1802室享有優先受償權。原告訴請要求被告陳棟、陳文婷承擔為實現債權所花費的律師代理費用24790元,符合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本院予以准許。被告義烏中國小商品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自願提供擔保,依法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陳棟、陳文婷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對其所享有訴訟權利的放棄,依法可缺席判決。綜上,原告訴請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棟、陳文婷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歸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義烏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1309726.2元及利、罰息16046.92元。(利、罰息已計至2010年2月23日,以後利、罰息按照借款合同約定計付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陳棟、陳文婷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支付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義烏市支行為實現本案債權所支出的律師代理費人民幣24790元。
三、被告義烏中國小商品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及本案的訴訟費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四、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義烏市支行在上述債權及本案的訴訟費范圍內,對被告陳棟、陳文婷提供抵押擔保的義烏商城嘉和公寓2-2-1802室在折價或拍賣、變賣時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956元,由被告陳棟、陳文婷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 俞瑋
審判員 : 王閩芳
代理審判員 : 王益民
二〇一〇年 七月十六日
代書記員 : 葉曉晴

【7】 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0)金義商初字第368號
原告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義烏分行。住所地:義烏市賓王路158號商城集團七樓。
負責人張旻,行長。
委託代理人徐巍,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義烏分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沈麗麗,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義烏分所律師助理。
被告義烏市益威特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義烏市佛堂鎮江東路273號。
法定代表人陳新明,董事長。
被告浙江蘭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蘭溪經濟開發區寶龍路。
法定代表人陳棟,董事長。
被告金華金威玩具廠。住所地:金東區孝順鎮讓一村。
投資人陳棟。
被告陳新明,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漢族,經商,住義烏市佛堂鎮葛仙村3組。
被告邢蘇花,女,1962年10月18日出生,漢族,經商,住義烏市佛堂鎮葛仙村。
被告陳棟,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漢族,經商,住義烏市稠城街道義東路33弄10號。
被告陳良文,男,1930年12月29日出生,漢族,經商,住義烏市倍磊鄉葛仙村。
本院在審理原告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義烏分行訴被告義烏市益威特玩具有限公司、浙江蘭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華金威玩具廠、陳新明、邢蘇花、陳棟、陳良文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義烏分行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查封被告財產,並已向本院提供擔保。
本院認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義烏分行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九條的規定,裁定查封如下財產:
一、被告浙江蘭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坐落於蘭溪市蘭江街道驊騮黃村地號為101-823-0-46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證號:蘭國用(2008)第101-3692號)。
二、被告浙江蘭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坐落於蘭溪市蘭江街道驊騮黃村地塊上的房產(權證號:蘭房權證蘭江字第010023311號、第010023312號、第010023313號)。
本裁定送達後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審判長 : 吳偉平
人民陪審員 : 王春洋
人民陪審員 : 葉芹弟
二0一0年 二月 四日
書記員 : 馮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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