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子女多少歲贍養父母
婚姻法第22條明確規定了,父母對子女具有撫養的義務,而子女對父母具有贍養的義務。當父母年老的時候,或者父母變得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能力的話,就有權利要求具有負擔能力的子女承擔贍養義務。具體來說,子女需要贍養父母,主要是指父親達到60周歲,母親55周歲。而子女就要滿足已經成年,而且具有經濟負擔能力的條件。換句話說,子女已滿18周歲的話,能夠獨自生活,同時具有一定經濟負擔能力,就需要承擔贍養父母的義務。無論子女是否已經結婚,就算不與父母共同居住,也需要承擔法定的贍養扶助義務。而且贍養扶助的義務,不僅包括經濟上的義務,還包括了生活和精神上的義務。
拓展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與子女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