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兒子女兒都孝順,老人去世前卻偏心分財產,你怎麼看
老趙有四個孩子,兩兒兩女,倆兒子卡兩頭。當初生完大兒子之後,老趙一直還想再要個兒子,誰知連生了倆全是女兒。下定決心再生一個,終於得償所願。
靠著和愛人微薄的工資,養活四個孩子很吃緊,尤其是有了老小之後。那個時候,老趙和愛人的父母都在農村,後來把倆女兒送回了老家,讓兩家父母輪流幫著帶,直到快上學的年齡才接了回來。所以,女兒們和爺爺奶奶、姥姥姥爺特別親。
倆女兒沒上過幼兒園,從小在農村長大,知識沒學什麼,農活倒是連玩帶干做了不少。所以剛開始入學的時候,跟其他孩子差距很明顯,考試總考不好。在老趙看來,這都是女兒學習不努力造成的。
這種心理,造成兒子和女兒在家裡地位的明顯差異。兒子考不好,是因為馬虎、不小心;女兒考不好,是因為不努力、腦子笨。
長時間以來一直如此。
老趙在家裡又有絕對的「權威」,孩子們小的時候不懂事,一看到父親發火,只知道害怕。加上女兒們從小跟父母相處的時間少,漸漸的,給孩子心理上造成特別大的壓力:倆女兒一直在家裡戰戰兢兢,生怕犯點什麼錯誤,挨到家長一頓教訓。
老趙的這種態度,讓兒子和女兒之間漸漸產生了隔閡。本來一家六口擠在一套不大的房子里,天天抬頭不見低頭見的,暗地裡卻分成兩派:倆女兒關系特別好,倆兒子卻經常在旁邊看笑話。
所以,家產分配是過程、是手段,不是目的、不是結果,這一點,希望老年人一定要認識清楚,不要以為按照自己的意思把家產一分就完事了。
2. 子女給父母的錢能作為遺產嗎法律依據是什麼
1,如果是一般贈與,則屬於遺產
理由:根據民法,一是贈與條款,除附條件贈與回外,大多數贈與後,財產所有權發答生轉移,財產從子女所有變成父母所有,父母去世後當然屬於遺產;二是繼承法,繼承法明確規定了逝者遺產的范圍
2,如果是附條件贈與,則關鍵要看所附條件
附條件贈與是民法里贈與的特殊形式,贈與雙方可以通過附條件的方式實現贈與
如果子女在贈與父母財物時,附帶條件是所有權仍屬於子女,但父母健在時有權使用,或父母去世後未使用的財物應歸還贈與的子女的,則父母去世後,這筆財物不能認定為遺產
但是要注意,這里必須要以書面的協議確定權利,否則一般認為是一般贈與
3,子女給父母的贍養費等法定義務,屬於父母財產,不得附條件,父母去世後,依據民法所有權和繼承法規定,屬於遺產
3. 父母去世,沒有立遺囑,有的子女不孝順,遺產怎麼分配
孝不孝順沒有具體標准,任何人沒有權利剝奪任何一個子女的法定繼承權。財產分配所有繼承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了就走法律程序。
4. 孝敬父母是個人義務,還是情分
既是情分,也是責任,父
母含辛茹苦把你養大,他
們現在老了,羔羊跪乳,
烏鴉反哺,做兒女的孝敬
父母是一份義務,是義不
容辭的責任。
5. 對父母多盡孝心是否可以多分遺產
尊老敬老不僅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而且法律鼓勵每一位公民對老人多關心照顧,多盡一份孝心,對於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遺產,對於沒有孝心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遺產。 法律咨詢:黃大爺有三個兒子,老大、老三都在外地工作,多年來黃大爺和老二在一起生活,當然,在外地工作的孩子也會按時給老人寄回生活費用,但是,照顧黃大爺生活起居的擔子還是落在老二的身上。最近黃大爺去世了,在分割遺產時,老二提出自己對老人在生活上照顧較多,多盡了孝心,應當多分遺產,而老大、老三卻不同意,認為黃大爺的生活費是三個人平均分擔的,遺產也應當平均分割。請問,老二多對老人盡了孝心,可以多分割遺產嗎? 律師解答:答案是肯定的。我國《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條指出:「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所以,尊老敬老不僅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而且法律鼓勵每一位公民對老人多關心照顧,多盡一份孝心,對於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遺產,對於沒有孝心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遺產。 從案例可知,多年來黃大爺一直隨同二兒子一起生活,由二兒子照料他的生活起居,所以,盡管黃大爺的生活費用是由三個子女平均分擔的,但根據以上法規定,老二在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中多盡了孝心,在分配遺產時,應予多分。 相關法律法規推薦閱讀: 《繼承法》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關於繼承法相關的問題,小編為您推薦: 老年人立遺囑應注意哪些問題?怎樣立遺囑? 自主遺囑書寫範本 父親去世,母親能主張房產由誰繼承嗎
6. 老人去世後,留下的現金應該是兒子獨得還是子女平分
老人去世後,留下的現錢首先看老人死前是盡了贍養義務?誰在孝敬父母,誰就應當獲得老年人留下的現錢。假如老年人健在時,是好幾個兒女相互扶持,則應當由陪護老人的孩子們平分。自然,老年人另有遺書的應當依照遺書分派。依照在我國《民法典》的要求,男女都有遺產繼承,應當均分。但實際實行情況下,應當視實際情況來定:並沒有盡贍養義務的能夠不區分,平常對老年人照料多的是能夠分多。
為了能老人們在生時的開心,身心健康和開心,按兒女們對長輩的孝順,和撫養投入的好孬而定。哪一個孝敬父母好一點,贍養父母投入要多一些,哪一個就該在老人家的財產中獲得多一點。僅有那樣,老人們在晚年時期才無拘無束,高高興興的安享晚年。兒女們也可以里解,誰投入的多,誰就獲得的多。這樣就反映出,公平合理,恰如其分。
7. 兒子兒媳共同孝敬父母,財產如何分
媳婦贍養公婆能分到公婆的遺產嗎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繼承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在配偶死亡的情況下,兒媳對家公家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兒媳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在配偶死亡的情況下,兒媳對家公家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兒媳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華律網進行法律咨詢
8. 誰照顧老人誰就能繼承遺產嗎
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具有贍養能力的人不承擔贍養責任的,繼承遺產時一般是不分或者少分的,所以誰贍養誰繼承遺產一定程度上是正確的。照顧老人是可以多分遺產的。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主要是指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
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一般而言,他們對繼承人所盡的扶養義務要比那些不與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繼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規定也可以多分遺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9. 妹妹不贍養父母卻想分遺產怎麼辦
在這件事情是妹妹做得不對,父母的遺產分給自己的兒女是正常的,但是因為妹妹根本都不贍養自己的父母,想分遺產在法律上以及在道德方面都是說不過去的。
贍養義務,本質是對父母對未成年的自己所進行的撫養的一種回饋。子女在幼時享受了父母的照料疼愛保護,得以順利長大成人,因此在父母老去、需要照顧的時候,要進行財物、感情等各方面的照顧。兒媳也好孫媳也罷,並沒有被公婆、祖公婆撫養,自然在法律上沒有此義務。
「百善孝為先」,孝敬父母不但是中華上下五千年的優良傳統,更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強制義務。人應該贍養含辛茹苦把我們養大的父母。
所以根據我們國家的法律,可以對妹妹提起訴訟,因為我要相信法網之外,不外乎人情。既然多付出了就一定可以得到高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