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在金華市金東區孝順鎮被詐騙了到哪裡報案
在金華市金東區孝順鎮被詐騙了到金華市公安局金東分局孝順派出所報案。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顯示,金華市公安局金東分局孝順派出所固定電話為0579-82952110。報案後由公安機關進行詢問,製作詢問筆錄,並出具受理通知書或回執給報案人。
⑵ 浙江省金華市金東區孝順鎮下轄村委會有哪些
浙江省金華市金東區孝順鎮下轄村委會包括市基村委會、橫街村委會、洋湖塘村委會、中街村委會、下街村委會、王畈村委會、金三村委會、塘里村委會、大湖沿村委會、余宅村委會、滿塘村委會、低田村委會、龍潭下村委會、白溪村委會、傅皮村委會、下馬村委會、范村村委會、南倉村委會、祥里村委會、讓河一村委會、讓河二村委會、陳橋村委會、莘村村委會、塔江山村委會、月潭村委會、浦口村委會、李村村委會、谷塘村委會、車客村委會、洞門村委會、楊堡村委會、馬腰孔村委會、劉下金村委會、胡思村委會、石塔頭村委會、夏宅村委會、松樹湖村委會、嚴店村委會、塘湖村委會、下范村委會、栗塘范村委會、下江沿村委會、余店村委會、紫江塘村委會、堰頭村委會、新葉店村委會、溪邊金村委會、東上葉村委會、前後俞村委會、東下葉村委會、上明堂村委會、後樓下村委會、上市基村委會、金家村委會、前樓下村委會、支家村委會、胡塘村委會、楊村村委會、上季村委會、上下王村委會、車門塘村委會、大堰河村委會、山早村委會、吳宅口村委會、王家村委會、曹村村委會、石泄村委會、王里源村委會、興聯村委會、靈峰村委會、畈田洪村委會、長豐村、新仁村村委會、新雅璜村委會、新後項村委會、新童村委會、中柔村委會、路北村委會、新葉家村委會、孝順農場生活區。
⑶ 金東區孝順鎮疫苗接種點在哪個位置求大神指教。
孝順鎮中心衛生院可以。朝暉西路49號。
⑷ 孝順鎮和白龍橋鎮哪個好
孝順鎮好。
1、地理位置方面。孝順鎮位於浙江省金華市金東區東部,地理位置優越,交通便利,白龍橋鎮位於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地理位置偏僻。
2、設施方面。孝順鎮的設施齊全且是最新的,白龍橋鎮的設施老化嚴重,孝順鎮好。
⑸ 金東區孝順鎮哪裡最熱鬧啊
金東區孝順鎮的環鎮北路最熱鬧。根據查詢相關公開資料信息顯示,金東區孝順鎮的環鎮北路是孝順鎮最繁華的街道,是孝順鎮對外展示的窗口。工廠多,人流量大,檔口多繁華。
⑹ 義烏哪裡可以免費領取發燒
義烏以下地方可以免費領取發燒。
1、金東區中醫院:金東區曹宅鎮坦西西路142號。
2、孝順鎮中心衛生院:金東區孝順鎮金義小學旁。
3、佛村鎮衛生院:金東區佛村鎮振興街7號。
⑺ 金華市金東區孝順鎮反詐中心都勸阻了哪些事例
1.2021年5月12日,金東公安分局根據市反詐中心流轉預警指令,發現轄區某企業財務人員正在被QQ冒充老闆詐騙,於是立即指令孝順派出所出警。面對民警勸阻,一開始對方堅持稱自己只是在公司內部群開展工作,並沒有被騙。
專班民警聽其描述後,與其反復溝通,勸阻其停止下一步操作尤其是與銀行賬戶相關的操作。派出所民警到達現場後,配合專班民警當面向其揭露了詐騙分子的作案手段,仔細講解詐騙特徵,對方才意識到自己被騙了。由於民警勸阻及時,公司避免1000餘萬元損失。
2. 2021年11月7日,婺城公安分局站前派出所根據市反詐中心流轉預警指令,轄區內南某疑似被冒充公檢法詐騙,且電話號碼設置了呼叫轉移,疑似被深度洗腦。站前派出所立即開展緊急見面勸阻工作,民警一邊聯系其家人,一邊趕往其單位及家中,均未找到當事人。
情況緊急,民警結合以往該類詐騙手段特點分析,判斷當事人很有可能會聽信詐騙分子謊言到平時不常去的地點躲藏起來,但是距離應該不會太遠。於是擴大尋找范圍,最終在轄區一飯店內找到正在接聽電話的南某,發現其已經將名下存有200萬元的銀行賬戶信息提供給詐騙分子了,於是立即切斷其與詐騙分子的聯系,並掛失相關銀行賬戶。最終,通過民警仔細講解,南某從騙局中醒悟,避免了200萬元的損失。
3.2021年5月6日,東陽市公安局聯合農商行成功勸阻一起投資理財詐騙,成功勸阻120萬元。某客戶張某聯系農商行支行東江分理處客戶經理咨詢貸款事宜,客戶經理在與張某核實相關情況過程中了解到張某急於貸款是為了從某投資平台提現。張某前段時間在網友的推薦下,在一個投資平台進行投資。
沒幾日,投入的幾萬元已經翻至70萬元,張某准備提現,但是系統稱要繼續充值120萬元才能提現。客戶經理立即想到反詐培訓中介紹過類似的案例,這個情況引起了他的警覺,於是立即把情況報告網點負責人及轄區派出所。東江派出所所長及反詐民警立即趕到銀行網點對張某開展勸說,舉例說明、分析詐騙手段,經過幾小時的思想工作,張某終於從騙局中醒悟,明白這個虛假平台里的數據就是後台造假的數據,造成他獲利的假象,引誘他繼續匯款。通過轄區民警和銀行工作人員的共同努力,及時攔截了群眾損失120萬元。
4.2021年10月9日,義烏市公安局後宅派出所根據市反詐中心流轉預警指令,轄區內虞某疑似被境外來電冒充公檢法詐騙,且手機設置免打擾模式,需要立即開展落地見面勸阻工作。派出所民警立即聯系其丈夫,但其丈夫因外出無法趕回家中,又聯系其嫂子,由其嫂子前往家中確認情況。派出所民警沿路排查銀行網點,一同分頭尋找虞某。
此時,當事人正躲藏在家中,並與受託上門勸阻的嫂子發生爭吵,不聽勸阻要繼續與詐騙分子保持通話。派出所民警立即趕往其家中,出示證件後明確告知虞某是詐騙電話。虞某被深度洗腦,民警耐心地一一解答虞某提出的質疑,並詳細說明冒充公檢法詐騙的具體手段,當事人才從騙局中慢慢醒悟。
原來詐騙分子聯系她,稱其涉嫌洗黑錢罪,並讓其登錄虛假網站查看所謂通緝令,虞某很害怕擔心會坐牢,詐騙分子借機誘騙她通過轉錢可以疏通關系不用坐牢,要她將銀行卡內的錢用做跑關系用。正當虞某在操作銀行賬戶的時候,被派出所民警及家人及時勸阻,成功勸阻6萬元人民幣。
5.2021年12月10日,磐安縣公安局尖山派出所根據市反詐中心流轉預警指令,轄區內胡某疑似被冒充淘寶客服退款詐騙,有極高的轉賬風險,磐安縣公安局反詐中心和尖山派出所立即開展勸阻工作。經多方聯系,民警終於找到了還在通話的胡某,原來胡某接到一個境外電話,對方自稱淘寶賣家,因其購買的產品有質量問題要給其退款理賠,胡某信以為真,並按照對方的要求進行屏幕共享,在對方的指使下,在線上通過多個貸款平台申請網路貸款56200元和45000元,加上自有資金5000元,共計106200元,正准備轉入詐騙分子提供的賬戶,被民警成功攔住。民警對其進行常見的詐騙類型進行了講解,用實際行動避免群眾上當受騙。
6.2021年9月7日,武義縣公安局熟溪派出所接到群眾陶某求助稱其妻子最近沉迷一個股票投資的微信群,每天在群內聽導師上課,並且有投資的想法。值班民警根據陶某的描述,判斷是投資理財殺豬盤類的詐騙,一旦被騙,往往損失慘重,於是立即和陶某趕往其家中。發現陶某妻子袁某正在手機上「聽課」。經了解,袁某是被人拉入一個QQ群,群里每天有「投資交流學堂」,上課的導師正在推薦一個叫「凱奇投資」的平台,稱有一支港股新股上市,低投入高回報,機會難得。袁某認為有網站的應該是正規平台,於是准備投資25萬元,按照對方要求轉賬到一個銀行賬戶。民警立即阻止,並且列舉多個類似詐騙案例,告知其識別正規投資平台的要點,最終說服袁某,刪除了QQ群聊和詐騙軟體。袁某事後反應過來,對民警的盡心工作表示感謝。
⑻ 金東區孝順鎮2022年拆遷嗎
拆遷
金義新區孝順鎮東華街以東,緯五路以南。用地面積8415平方米。
孝順鎮,隸屬於浙江省金華市金東區,地處金東區東部,東、東南與義烏市義亭鎮、佛堂鎮、赤岸鎮為鄰,南、西南與澧浦鎮相接,西與塘雅鎮、曹宅鎮毗連,北與源東鄉、傅村鎮接壤,距金東城區19.5千米,區域總面積128.83平方千米。
⑼ 有誰知道中醫吳南京在哪坐診有知道的朋友麻煩告知一下,謝謝了。
浙江泰雅中葯材有限公司。
查看詳情
浙江泰雅中葯材有限公司吳南京股權比例:50.00%認繳金額:500.00萬元何建股權比例:25.00%認繳金額:250.00萬元陳軍民股權比例:12.50%認繳金額:125.00萬元鄭蘭青股權比例:12.50%認繳金額:125.00萬元
查看詳情
注冊資本: 1000萬人民幣元 實繳資本: -
經營狀態: 注銷 成立日期: 2017-07-27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330703MA29N040X5 納稅人識別號: 91330703MA29N040X5
注冊號: 330703000121958 組織機構代碼: MA29N040-X
公司類型: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所屬行業: 農、林、牧、漁業
核准日期: 2018-03-29 登記機關: 金華市金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所屬地區: 浙江省 英文名: -
曾用名 - 參保人數 -
人員規模 - 營業期限 2017-07-27 至 2037-07-26
企業地址: 浙江省金華市金東區孝順鎮天青坑村李國軍戶 查看地圖 附近公司
經營范圍: 原生中葯材種植、銷售(限未經加工的,除中葯種子、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甘草、麻黃草),農業觀光旅遊服務(凡涉及後置審批項目的,憑相關許可證經營,浙江省後置審批目錄詳見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網)(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股東信息
4 股權結構圖&疑似實際控制人
序號
股東(發起人)
持股比例
認繳出資額(萬元)
認繳出資日期
1 吳南京 他關聯2家公司 > 50.00% 500
-
2 何建他關聯4家公司 > 25.00% 250
-
3 陳軍民他關聯3家公司 > 12.50% 125
-
4 鄭蘭青他關聯1家公司 > 12.50% 125
-
主要人員
去找找看
⑽ 義烏市益威特玩具有限公司的老闆【陳新明,陳棟】逃那裡去了還欠我公司235萬貨款沒有還,都1年多時間了
【1】 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9)金義商初字第7223號
原告陳法明,男,1957年7月2日出生,漢族,經商,住義烏市佛堂鎮葛仙村3組。
委託代理人程劍鋒,浙江商城天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新明,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漢族,經商,住義烏市佛堂鎮葛仙村3組。
本院在審理原告陳法明訴被告陳新明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陳法明於2009年12月10日以實體體問題已解決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陳法明的申請系真實意思表示,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陳法明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44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 吳偉平
二00九年十二月 十日
書記員 : 馮迎
【2】 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金義商初字第7283號
原告:陳洪森,男,1956年4月29日出生,漢族,經商,住義烏市稠城街道下車門街170號,現住義烏市經貝家園12幢1403室。
委託代理人:陳俊強,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漢族,住義烏市稠城街道下車門街170號,現住義烏市經貝家園12幢1403室。
被告:陳新明,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漢族,住義烏市佛堂鎮葛仙村3組。
被告:邢蘇花,女,1962年10月18日出生,漢族,住義烏市佛堂鎮葛仙村3組。
原告陳洪森為與被告陳新明、邢蘇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於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0年3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洪森及其委託代理人陳俊強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陳新明、邢蘇花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洪森訴稱,要求兩被告返還借款50萬元及利息(從借款之日起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被告陳新明、邢蘇花均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兩被告於1983年7月13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2009 年5月18日,被告陳新明向原告借款50萬元,並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向陳洪森借款人民幣伍拾萬元整。特此立據。」嗣後,兩被告分文未還。為此,原告於2009年11月23日訴來本院。
另查明,兩被告於2009年10月27日在義烏市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條一份、結婚申請書一份、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一份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拖欠原告借款50萬元的事實,有其出具的借條為憑,本院予以確認。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原告訴請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間的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可從主張權利之日起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付。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依法可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新明、邢蘇花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歸還原告陳洪森借款50萬元及利息(利息從2009年11月23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陳新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100元,由被告陳新明、邢蘇花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 徐海香
代理審判員 : 金銀花
代理審判員 : 張小燕
二0一0年 四月 八日
書記員 : 余芹
【3】 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9)金義商初字第7439-2號
原告丁鼎忠,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漢族,農民,住義烏市赤岸鎮赤二村9組
委託代理人吳志強,浙江東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新明,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漢族,農民,住義烏市佛堂鎮葛仙村3組;
被告邢蘇花,女,1962年10月18日出生,漢族,農民,住義烏市佛堂鎮葛仙村3組;
被告義烏市益威特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義烏市佛堂鎮江東路273號。
法定代表人陳新明,系執行董事。
本院在受理原告丁鼎忠訴被告陳新明、邢蘇花、義烏市益威特玩具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丁鼎忠於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查封邢蘇花所有的浙gce607號小型汽車一輛,和義烏市益威玩具有限公司所有的浙gz8093、浙gr6312小型汽車兩輛。並已向本院提供擔保。
本院認為,原告丁鼎忠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邢蘇花所有的浙gce607號小型汽車一輛,和義烏市益威玩具有限公司所有的浙gz8093、浙gr6312小型汽車兩輛。
本裁定送達後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代理審判員 : 樓煜波
二00九年十二月 三日
書記員 : 孔張萍
【4】 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金義商初字第1128號
原告黃國平,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漢族,經商,住江西省撫州市東鄉縣黎圩鎮鐵石分場新建隊035號,現住義烏市江東街道毛店山腳村55號。
被告義烏市益威特進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義烏市義東路33弄10號。
法定代表人陳新明,董事長。
原告黃國平為與被告義烏市益威特進出口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於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0年7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國平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義烏市益威特進出口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國平訴稱,原、被告有業務往來,從2009年4月30日到2009年10月7日,原告給被告提供熱收縮膜5次,共計貨款18697元,按被告的要求,送到其倉庫,由被告的倉管員簽字驗收,當時貨款未付。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貨款,被告卻以種種借口拖延支付,至今分文未付。要求被告支付貨款18697元。
被告義烏市益威特進出口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告的訴稱一致,有原告的陳述及原告提供的送貨單五份在卷佐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欠原告貨款人民幣18697元未付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理應及時支付欠款,拖欠不付應承擔償付欠款的民事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合法有理,應予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不影響本案的審理,依法可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義烏市益威特進出口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付原告黃國平貨款人民幣18697元。
案件受理費268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 何小甫
審判員 : 徐雲飛
審判員 : 金林響
二〇一〇年 七月 二日
書記員 : 鄭歡歡
【5】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金義佛堂商初字第78號
原告徐慶平,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住義烏市義亭鎮下包西塘村3組
法定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被告陳新明,男,漢族,1959年8月19日,義烏市佛堂鎮葛仙村3組。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第三人。
委託代理人。
原告徐慶平為與被告陳新明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於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年月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慶平及其委託代理人;被告陳新明及其委託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慶平訴稱,
被告陳新明辯稱,
第三人述稱,
經審理查明,
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如下:
案件受理費元,其他訴訟費元,由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 樓煜波
審判員 : 王春洋
審判員 : 朱紅星
二〇一〇年 六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 XXX
【6】 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金義商初字第1097號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義烏市支行,住所地:義烏市稠州北路500號。
負責人劉永輝,行長。
委託代理人虞建軍,浙江稠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施健輝,浙江稠州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 陳棟 ,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漢族,經商,住義烏市稠城街道義東路33弄10號。
被告 陳文婷 ,女,1983年3月28日出生,漢族,經商,住義烏市稠城街道義東路33弄10號。
被告義烏中國小商品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義烏市福田路105號海洋商務樓15f。
法定代表人楊劍峰,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黃關法、成秀峰,系被告公司員工。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義烏市支行為與被告 陳棟 、陳文婷 、義烏中國小商品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於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0年7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義烏市支行的委託代理人虞建軍,被告義烏中國小商品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黃關法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棟、陳文婷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義烏市支行訴稱,被告 陳棟 、陳文婷 系夫妻關系,2009年4月8日,三被告與原告簽訂個人一手住房貸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告 陳棟 向原告借款134萬元,借款期限為180個月,自貸款人實際放款日起算。貸款利率採用浮動利率方式:從實際放款日起12個月至每次年1月1日,按實際放款日適用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施行的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下浮15%計息,每滿一個浮動周期後,以重新定價日適用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施行的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下浮15%作為下一個浮動利率周期的適用利率。若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歸還貸款本息,原告有權按合同約定貸款利率上浮50%計收罰息。自借款發放次月起,每月10日以等額本息還款法歸還借款本息,該筆借款用於購買義烏商城嘉和公寓2-2-1802室,雙方約定以所購買的房屋作為該筆借款的抵押擔保,並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被告義烏中國小商品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自願承擔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對在被告辦妥本合同項下貸款所購房屋抵押登記手續並且原告收到他項權證之日前發生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且約定主債務在本合同之外同時存在其他物的擔保或保證的,不影響債權人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及其行使,保證人不得以此抗辯債權人。同時約定,被告出現未按期歸還貸款本息時,原告有權提前收回貸款本息,行使抵押權,並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因本合同訂立、履行及爭議解決發生的費用(包括律師費費用)由借款人承擔。此外,被告陳文婷出具給原告一份共同還款承諾書,承諾由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約發放了貸款,但被告陳棟、陳文婷已連續三期未按時償還借款本息,被告義烏中國小商品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也未盡擔保義務。現原告訴來本院,請求判令1:被告陳棟、陳文婷共同償還借款本金1309726.2元及利、罰息16046.92元(計算至2010年2月23日止),自2010年2月24日起的利、罰息按合同約定計付至實際履行之日止;2、被告陳棟、陳文婷共同支付原告的律師代理費24790元;3、被告義烏中國小商品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及本案的訴訟費承擔連帶償還責任;4、原告對被告陳棟、陳文婷用於抵押的房地產在上述款項及本案的訴訟費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被告陳棟、陳文婷未出庭應訴,也未向本院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被告義烏中國小商品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辯稱,請求法院按照合同、法律依法判決,並要求優先處置被告用於抵押的房地產。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告所主張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原告支出律師代理費2479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及原告提供的個人一手住房貸款合同、借款借據、交易明細、抵押登記、共同還款承諾書,被告陳棟、陳文婷結婚證復印件、律師代理費發票、浙江省一般性案件律師服務收費標准各一份等證據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陳棟向原告借款尚欠本金1309726.2元及利息未歸還的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個人一手住房貸款合同、借款借據、交易明細、抵押登記、共同還款承諾書等各一份為憑,足以認定。被告陳棟應歸還原告借款。被告陳文婷出具給原告一份共同還款承諾書,承諾由其對購房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共同償還責任,依法應與被告陳棟共同歸還原告借款。借款逾期未還,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逾期還款的利息及罰息,符合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義烏商城嘉和公寓2-2-1802向原告方抵押擔保借款,原告對被告陳棟、陳文婷所抵押的義烏商城嘉和公寓2-2-1802室享有優先受償權。原告訴請要求被告陳棟、陳文婷承擔為實現債權所花費的律師代理費用24790元,符合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本院予以准許。被告義烏中國小商品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自願提供擔保,依法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陳棟、陳文婷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對其所享有訴訟權利的放棄,依法可缺席判決。綜上,原告訴請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棟、陳文婷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歸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義烏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1309726.2元及利、罰息16046.92元。(利、罰息已計至2010年2月23日,以後利、罰息按照借款合同約定計付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陳棟、陳文婷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支付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義烏市支行為實現本案債權所支出的律師代理費人民幣24790元。
三、被告義烏中國小商品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及本案的訴訟費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四、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義烏市支行在上述債權及本案的訴訟費范圍內,對被告陳棟、陳文婷提供抵押擔保的義烏商城嘉和公寓2-2-1802室在折價或拍賣、變賣時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956元,由被告陳棟、陳文婷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 俞瑋
審判員 : 王閩芳
代理審判員 : 王益民
二〇一〇年 七月十六日
代書記員 : 葉曉晴
【7】 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0)金義商初字第368號
原告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義烏分行。住所地:義烏市賓王路158號商城集團七樓。
負責人張旻,行長。
委託代理人徐巍,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義烏分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沈麗麗,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義烏分所律師助理。
被告義烏市益威特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義烏市佛堂鎮江東路273號。
法定代表人陳新明,董事長。
被告浙江蘭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蘭溪經濟開發區寶龍路。
法定代表人陳棟,董事長。
被告金華金威玩具廠。住所地:金東區孝順鎮讓一村。
投資人陳棟。
被告陳新明,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漢族,經商,住義烏市佛堂鎮葛仙村3組。
被告邢蘇花,女,1962年10月18日出生,漢族,經商,住義烏市佛堂鎮葛仙村。
被告陳棟,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漢族,經商,住義烏市稠城街道義東路33弄10號。
被告陳良文,男,1930年12月29日出生,漢族,經商,住義烏市倍磊鄉葛仙村。
本院在審理原告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義烏分行訴被告義烏市益威特玩具有限公司、浙江蘭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華金威玩具廠、陳新明、邢蘇花、陳棟、陳良文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義烏分行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查封被告財產,並已向本院提供擔保。
本院認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義烏分行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九條的規定,裁定查封如下財產:
一、被告浙江蘭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坐落於蘭溪市蘭江街道驊騮黃村地號為101-823-0-46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證號:蘭國用(2008)第101-3692號)。
二、被告浙江蘭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坐落於蘭溪市蘭江街道驊騮黃村地塊上的房產(權證號:蘭房權證蘭江字第010023311號、第010023312號、第010023313號)。
本裁定送達後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審判長 : 吳偉平
人民陪審員 : 王春洋
人民陪審員 : 葉芹弟
二0一0年 二月 四日
書記員 : 馮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