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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不孝順會怎麼樣

發布時間:2022-09-20 07:50:24

A. 在古代,不孝順老人會判重罪,直至死刑,當時處罰為何如此嚴重

因為不論是古代還是現代,都必須要孝順父母,他們生我們養我們,都不應該受內到自己容的孩子不好的對待,照顧自己孩子,照顧了一輩子,最後照顧出一個白眼狼來,所以處罰非常嚴重。

如果不孝順自己的父母就是禽獸的行為,是天理難容的,無論是古代還是現在,中國還是外國,孝敬父母都是應該的。想一下自己的母親從懷胎十月到生下你,母親所受的痛苦是很多的,然後再把你精心照顧,直到你成年,那又要付出多少的辛苦和汗水呢?所以無論什麼時候,我們都應該孝敬自己的父母。

B. 在古代,不孝之人,都會落得什麼樣的下場

不孝罪在古代是非常嚴重的,是"十惡不赦"中的其中一罪,在我國每個朝代的懲戒都是不一樣的。比如“孔融讓梨”的那位主角孔融,就是因為這個不孝罪,最後身敗名裂了。

C. 古人不孝會不會浸豬籠

浸豬籠一般是處罰女子的。如果不孝,也會受到懲罰,古代就是忠孝的社會。
浸豬籠是古代的一種比較殘酷的私刑,如果在古代一個女子在婚前(訂婚)或者婚後,對她的未婚夫或丈夫不貞,並與其他的男的有染,她丈夫可以把她妻子抓去浸豬籠,就是把人放在竹子編成的籠里然後丟進水裡活活淹死。

D. 古代不孝應受何刑

在中國封建法律中,不孝是一種獨立罪名。《唐律·名例》規定,不孝罪包括:「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供養有缺;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就是:檢舉告發祖父母、父母犯罪行為的;罵祖父母、父母的;背地裡詛罵祖父母、父母的;祖父母、父母生存期間自己另立戶口、私攢錢財的;對祖父母、父母不盡最大能力奉養,使其得不到生活滿足的;父母喪事期間自己娶妻或出嫁的,父母喪事期間聽音樂、看戲的;父母喪事期間脫掉喪服穿紅掛綠的;隱匿祖父母、父母死亡消息,不發訃告、不舉辦喪事的;祖父母父母未死謊報死亡的,這十種情況,都屬於不孝的犯罪行為,都應受到嚴厲的懲罰。

先從告言和詛詈說起。告言,是揭發檢舉的意思。「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祖父母、父母犯了罪子女必須設法包庇隱瞞,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也是孝親應盡的義務。如果祖父母、父母犯了罪,子孫不但不設法包庇隱匿,反而揭發檢舉,便被視為不孝行為,科以刑事責任。《唐律·斗訟》規定:「諸告祖父母父母者絞。」

詛,是詛咒,指用迷信方法祈禱鬼神加害於自己所仇恨的人。按《唐律疏議》解釋,背地裡祈求鬼神加害祖父母、父母的行為,「以謀殺論」。就是比照謀殺祖父母父母的規定處罪,要判斬刑。

詈,是辱罵,歷代法律對於普通人的罵人行為並不認為是犯罪,唯獨明律規定「凡罵人者,笞一十」。唐律本來不認為罵人行為是犯罪,卻在《唐律·斗訟》中規定:「詈祖父母父母者絞。」罵一句就判死刑,可見對不孝犯罪的懲辦嚴厲到了極點。

所謂「別籍異財」,不僅指另立戶籍、私攢錢財,也包括「吃小鍋飯」在內。《唐律·戶婚》規定:「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諸居父母喪兄弟別籍異財者,徒一年。」自唐以後直至清代,都把子孫別籍異財視為犯罪行為。明律對別籍異財的懲罰較唐律稍輕。《明律·戶役》規定:「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一百。」「若居父母喪,而兄弟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八十。」清律與明律完全相同,只是在律後增注里說:「或奉遺命,不在此律」。「其父母許令分異者,聽。」看來,不僅父祖臨死前留下遺囑許可分異的可以分異,就是父祖還活著許可子女分家的,也不認為是犯罪,顯然比唐、宋時代寬容一些。

供養有缺,依《唐律·斗訟》規定:「諸子孫違反教令及供養有缺者,徒三年。」明、清律稍輕,均杖一百。什麼叫供養有缺?《唐律疏議》解釋說:「謂可從而違,堪供而缺者。須祖父母、父母告者乃論。」就是說,按照家庭的實際經濟情況,本來可以供養父祖吃穿得好一些,而供給了較次的衣著和食物的,就算是供養有缺,不一定達到挨餓受凍的程度。供養有缺的罪名,屬於親告罪,不告者不理,祖父母、父母告發時才追究刑事責任。

重視孝道的中國古代社會,把父祖喪事看作天塌大事,家庭和國家都對之十分重視。官員家發生了父祖喪事,皇帝即給長假准許回家守喪,叫作「丁憂」。正因為把父母喪事看得很重,所以在父母喪期內發生的一些輕微的違反禮制的行為,都被視為不孝的犯罪。父母的喪期是三年。在這三年期間,做子女的應當全然與世隔絕,必須排除一切物質上和精神上的享受慾念。按照禮制的要求:父母死亡,子女在頭三天不能吃飯,第四天起一直到下葬為止,每天早晚只能各喝一遍粥,送葬結束後也只能吃粗茶淡飯,一直到喪期終了方能飲酒食肉。因此,在父母喪期內,子女一切享受和娛樂行為都被視為不孝的行為。「法出於禮而入於刑」,禮制的要求滲透入法律之中就把父母喪期內子女的某些行為規定為犯罪加以懲罰。《唐律·戶婚》規定:「諸居父母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妾減三等,各離之。知而共為婚姻者,各減五等。」可見喪期嫁娶,不僅限於家有喪事一方當事人犯罪,對方當事人也要受到懲罰。在法律上把喪期嫁娶叫「違律嫁娶」,違律嫁娶是無效的婚姻,必須解除婚姻關系,「各離之」。明律與清律沿襲唐律精神,將喪期嫁娶列為十惡重罪的不孝之中,僅是刑事責任輕一些,婚姻關系也必須解除。

與喪期嫁娶有關聯的還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諸居祖父母、父母喪生子,徒一年。」第二種情況是「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減一等,徒罪杖一百」(《唐律·戶婚》)。就是說,在為祖父母、父母守喪期間生孩子的要受懲罰;祖父母、父母犯罪在押期間娶妻或出嫁的,都比照喪期嫁娶給予刑事制裁。

喪期生子要判徒刑,在沒有避孕措施的當時來說,就等於在父母三年喪期中不許夫妻間發生性交關系,實在違反自然規律,不近情理。在實際生活中,喪期三年不許男女過性生活,人們往往不能遵守,喪期生子在所難免,生了孩子怕受法律制裁,只好偷偷溺死。明太祖朱元璋鑒於社會上溺嬰事件太多,而且三年不許生育不利於人口繁殖,影響丁稅收入,發布詔書廢除了這條禁律。在朱元璋主編的《孝慈錄》序言中說:「古不近人情而太過者有之,禁令服內勿生子,朕覽書度意實非萬古不易之法。若果依前式,人民則生理罷焉。」盡管廢除此禁律的動機可能主要是出於統治利益的需要,不能不說朱元璋作了一件合於自然規律、符合人情的好事。

子孫於父祖喪期有與哀痛心情相違的行為,也認為是犯罪。《唐律·職制》規定:「喪期未終,釋服從吉,若忘哀作樂,徒三年;雜戲徒一年,即遇樂而聽及參加吉席者,各杖一百。」不僅喪期未終脫掉喪服或奏樂取樂的要判徒刑,就是遇見娛樂活動不加迴避聽取樂聲,或者被邀參加宴會的也責打一百大棒,可見把給父祖守喪的事看得多麼重要。

子孫在外地居官或經商,得知父祖死亡消息「匿不舉哀」的;為了急於當官,在父祖喪期屆滿前「冒哀求仕」的;以及出於某種動機謊報父祖死亡的,按照《唐律·職制》規定,對於這幾種情況都處徒刑一年,當官的要解除現任官職。

還需指出,犯了不孝之罪,不論身分高低都要受到懲罰。國家對貴族官吏的特殊人物加以特殊優待的議、請、減、贖制度,對於犯了不孝罪的人是不適用的。

E. 孝道在古代有多重要,古代若不孝,有什麼嚴重的後果

孝道在古代是一直受到尊崇的,地位十分高,如果古代不孝,則會受到國家的刑罰。因為古代十分推崇孝道,如果不孝順,則會立即收到來自皇帝的懲罰,更甚至被殺頭。


古代朝堂上當時大部分的官員都是靠孝道來篩選出來的, 所以都是十分孝順的。古代的孔融讓梨應該都知道,孔融從小就知道自己吃最小的梨,而把最大的梨子給他的哥哥吃,所以可以看出孝文化在我們從小就熟記於心。但是孔融長大之後,卻因為不受皇帝的喜歡,所以皇帝就以孔融不孝而賜予了孔融死刑。所以古代孝順十分重要,不孝順就會丟了性命,被皇帝判為死刑。

F. 如果在明朝不孝順老人會怎麼樣有什麼法律條文

明律法律規定:“凡是不孝順或棄養父母的人,均杖罰八十大板。”“虐待父母者專,處以死屬刑。”“誣陷或辱罵父母者,判以死刑或處以絞刑。”

G. 古代不孝之罪會受到什麼處罰

這個罪名在古代叫忤逆罪,它僅次於謀反、叛亂的罪名,犯了這樣的罪的人,是要被凌遲處死以後,火化以後還要挫骨揚灰的。而且在古代一個人如果不孝順自己的父母就連社會上都沒辦法立足的。

H. 從唐朝到明朝關於不孝罪的處罰

在古代,不孝是一種嚴重的犯罪。《孝經·五刑》中寫道,「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在隋唐律中,不孝被列屬「十惡」范疇。此後,宋、元、明、清各個朝代都一一沿襲。古代統治者以不孝罪打擊不孝行為,是以長幼不平等為基礎,以犧牲子女們的合法利益為代價的。但是,不孝罪也並非一無是處,至少,在不孝罪的治理下,形成了尊老敬長的社會風尚。

1、 中國早期法制(習慣法時代)
中國早期法制一般指夏商西周及春秋時期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奴隸制時代的法制,其主要特點是以習慣法為基本形態。
夏王朝的建立統治者便將古代的習慣法作為治國的根本進行推行來完善自己的統治體制。到了商朝經歷了從「兄終弟及」制即「兄死弟繼,無弟子繼,弟死兄子繼的制度。說明第一代繼承人是弟,這主要是有利於統治秩序的維護,弟比兄子有更多的社會經驗。但由於經常會引發社會爭斗,所以更改為「嫡長子繼承製」。從此嫡長子成為繼承政治權力和物質財產的合體。到西周時期沿襲了嫡長子繼承製。正妻所生之子為嫡系,其他為庶出,正妻及其所生子女有明顯的不同地位。西周進一步完善了禮治,出現了「周公制禮」的情況。禮中有一個核心的概念「孝」,
禮中的核心是「親親」尊尊。西周時期還出現了明文的「不孝」罪,被認為是很嚴重的罪行,《尚書》中記載周公曾經告戒康叔說:「元惡大敦,引為不孝不友」要「刑茲無赦」。西周時期對告訴權中規定「父子不得相訴,父子將獄,是無上下也」。不孝動搖了家族政治的根本,也就動搖了國家的根本,當然要大力懲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時期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詩經》中「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宗法制下婚姻決非男女當事人之事,未經父母家長同意而行婚姻之事謂之「淫奔」是不為禮法所容。婚姻解除的決定權也掌握在父母手中。七出三不去是對父權的典型反映,作為西周婚姻制度主要體現的六禮制度也沿襲到後代,對漢唐,明清制度有廣泛的影響。春秋時期是中國的大動盪時期,禮治開始衰落,但並未從根本上動搖家族政治賴以存在的基礎。

2、 戰國以後的封建法制時期
秦朝時出現了「破壞婚姻家庭罪」其中包括了『擅殺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尊幼毆尊長』秦簡《法律問答》中「擅殺子,黥為城旦舂」秦律中對繼承人的確定有法定繼承人和指定繼承人兩種,秦律中限制了子告父母的權利,把子告父母定為「非公室告」司法機關不得受理。到了漢朝「親親得相首匿」原則的確立更進一步強化了家庭觀念,漢律仍以七出三不去為棄妻的主要原則,西漢由於受到儒家學說的影響婦女在公婆少不歡欣的條件下,便可以強迫夫妻離棄,古樂府中《孔雀東南飛》中的焦仲卿與妻劉蘭芝的悲劇就是一例,漢律中有不孝罪依法,無論什麼情況下毆打父母皆處死刑,毆死父母到梟首,殺父母以論處腰斬,甚至居父母喪,司與人通姦著也處死刑。漢為推行孝道,提倡同居共財,即不與父母祖父母分居析財。繼承法中兩漢規定爵位的繼承,基本沿襲嫡長子繼承製,非子,非正沒有爵位的繼承權,關於財產繼承,主要是土地和其他財產,漢代開始出現諸子均分財產的情況,庶子女兒都有財產權。三國兩晉南北朝在繼承上嚴格惟有嫡長子有繼承權,服制定罪是其一大特色,尊長殺傷卑幼關系越近則定罪越輕反之則越重,但幼犯尊長則正好相反,重罪十條中出現了不孝罪,隋朝把不孝進一步放到了「十惡」中。

盛唐時期《戶婚律》中極力維護封建婚姻家庭的制度,首先法律確認了封建買賣婚姻的合法性,家長有主婚權,卑幼不依家長私定婚姻者要受杖一百的處罰。在家庭生活方面,唐代法律賦予家長極大的支配權,家長擁有教育懲戒子女的各項權利,子女有非禮行動,家長可以動用家法懲戒,嚴重者還可以送交官府處以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財產一應有家長支配,子孫如果另立戶口私存資財要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罰適用上親屬相犯,同罪異罰。宋遼金元並未有所發展,明代基本沿用上朝,在繼承上實行嫡長子繼承製,但在財產繼承上明律規定「不問妻妾婢生只以子數均分。

3、 近現代時期
清朝末年修律過程中出現了法理派與禮教派的斗爭。「子孫違反教令」是傳統法制中一條針對子孫卑幼的不聽教令的彈性很大的條款,只要子孫違背了尊長教令即可成為罪名,隨唐以後各代法律都有此條,賦予違反父母尊長的子孫以懲罰。還有「送懲權」對於多次觸犯父母尊長者,尊長可以直接要求官府發遣,法理派則認為這是教育問題無關法律。天下父母無不是之父母,子孫對父母祖父母的教訓最多是『大杖則走,小杖則忍』只有忍受之理,斷無防範之說,但法理派則提出「正當防衛之說」和「父殺子,君主治之以不慈之罪」之假想,以拉近中國法制與西方法制之距離,勢必會受到當時傳統勢力的打擊而被迫流產。到了民國時期,民法典中規定廢止舊法中長期沿用的宗祧制度,子女對遺產的繼承權改變過去那種有男子獨占的局面,採用平等的繼承製度,婚姻由男女當事人自行定訂,但司法院的解釋還公然承認買賣婚姻的合法性。確認以父權為中心的封建家長制。父母得於必要范圍內懲戒子女。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時,才從立法上徹底廢除了家長集權制。

I. 在明朝的時候,不孝順老人會受到什麼懲罰

無論是封建社會還是現代社會,人們始終離不開一個話題,那就是“養老”問題。

養老起源於原始社會末期,夏商兩代繼承之,但西周才在制度上臻於完善。《禮記·王制》中說:“凡養老,有虞氏以燕禮,夏後氏以饗禮,殷人以食禮,周人脩而兼用之。”《周禮·地官·大司徒》中也說道:“以保息六養萬民:一曰慈幼,二曰養老。”

在現代社會,國家福利體系比較完善,老人們可以去敬老院養老、領取政府補助等。那麼,在封建社會,人們是如何處理老人問題的呢?為了安置老人,政府具體做了哪些措施?

J. 不孝的下場有多可怕,不孝的人會有什麼報應

百善孝為先,中國是一個傳統信奉孝道的國家,有很多規勸孝順的詩句,還有很多孝道感人的故事,更有很多不孝產生的因果報應,在現在社會稍微好一些的,更多的全憑自主孝順,在古代就真的是根植入心的孝順,甚至到了愚孝的地步,而這其中也是因為很多傳說故事中將不孝的下場講述的十分可怕,那麼不孝的人會有什麼報應?

不孝的下場有多可怕,

不孝的人下場不好的邏輯是這樣的:不孝的人,人品思想有問題,對父母都不好,對外人自然更不會真心真意,對任何人不真心真意的人,怎麼可能在社會上發展起來呢??下場自然是悲催的。

不孝的人會有因果循環的報應,在自身身上,不孝的人可能遭到雷劈,厄運,破財等等不好的事情。死後會下地獄受苦,受到無盡的折磨。而他的來世也不會平順康寧,他的子孫後代更是不孝者,奸惡之人居多。可以說不孝的報應不僅僅是自身受罰,後代受罰,死後來生也將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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