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媳婦不孝順該不該離婚
其實要具體復問題具體分析,如果制他不孝順的情況下,是你跟他產生了矛盾,那麼其實應該先解決掉你們的矛盾之後再去討論他的問題,如果他跟你之間一直也不好,而且本身不孝順,那麼可能是他的人品的問題。
但是既然已經結婚了,還是考慮一下你們的具體情況,如果不到非離婚的地步,還是盡量維持一下,畢竟對孩子對老人都不是一件好事情,但是這也是有一個前提的,根本那就是你的老婆究竟是一個怎樣的人。
如果讓老人實在受不了,甚至每天都受氣的話,相信這樣的媳婦誰也受不了。
無論如何都希望樓主能夠早日解決問題,天天開心,事事順利,全家安康!!!
❷ 妻子不孝順唯一的母親,該不該離婚
先不該離婚,應該跟她說說如果她的媽媽也有人同樣對她媽媽,她心裡怎樣?
❸ 對父母不孝順不尊尊重老公的可以離婚嗎
看兩個人有沒感情,對父母不孝順,可以說服教育,你也要以作擇,領導她一點一點的,就能對父母好了,要是沒有感情,看看有沒有孩子,看在孩子的份上,多包含一些,隨著時間年齡的曾長,漫漫就好了。
❹ 老婆對父母不孝,該不該離婚
還能該怎麼辦?該離的離,該改的改.改不了,勉強也不是辦法.苦的是孩子.但是你必須要注意她這樣子,是不是由你引起的?還是你們一家人都在排擠她造成的?做女人不容易,做丈夫的要多關心體貼.
❺ 媳婦不孝順該不該離婚
父母不應該干涉子女的婚姻
關鍵是小兩口感情好就好
畢竟是他們過日子
❻ 我該不該離婚,我媳婦不孝順我父母總說我父母事多還說我妹管我家裡事,管的多不讓我們來往還有我姑姑也不
家家有本難念的經。如果每個人做到向自己心內看就沒事了。管好自己就行。
❼ 對妻子父母不孝順的男人要不要和他離婚
離婚一定要三思而後行。
一個幸福的婚姻對家庭、對個人、對事業、對後代影響太大太大了。要想婚姻幸福,不管你的結婚對象是誰,沒有別的方法,只有靠包容,靠扶持。只看對方優點,不看對方缺點。只反省自己的缺點,只找對方好處。
人的婚姻說白了,選擇我們的配偶跟我們選擇到現在的父母家中投胎差不多,由個人的命運和因緣決定。否則,為什麼在茫茫的人海中,你選擇了現在的丈夫?你現在為什麼不喜歡這個人了?當初你能看到現在丈夫/妻子的優點,現在為什麼看不到了??你們一定要自己去找原因。一定要珍惜和包容這段感情。更何況婚姻不是一個人的事,關繫到孩子、父母和家庭。
我的建議是絕對不要離婚。離婚後再婚幸福的家庭案例和不幸福的案例相比太少太少了。說白了,離婚以後,再找個更好的,也是難上加難。你們可以跟過來人打聽,再婚的配偶再要比現在如意就更難更難了。
夫妻雙方都要改變以維持良好的婚姻。人們常說,男子要剛,女子要柔和,這個「柔」就是包容,心中有主意,做法上能屈能伸。做妻子的要幫助自己的丈夫,要孝敬父母/公婆、友愛家人、相互照顧。自己做得正了,丈夫自然也會改變。彼此要有包容心,要多看優點,遇事不要爭論,等事過境遷,場合合適時,私下裡再把道理說給對方聽。雙方都能大義包容,又深明道理,這樣的家庭,又怎麼會走到離婚這一步?又怎能不快樂幸福呢?
❽ 不孝順公婆的該離婚嗎
分情況對待吧。抄如果公婆對兒媳婦兒不好,整天挑三揀四還當丫頭使喚呢?這種幹嘛要孝順?法律也沒規定。公婆跟兒媳婦兒相處就應該是,你拿我當女兒,我拿你當父母。老公在中間協調雙方關系。別總想著什麼都是兒媳婦的錯。當然,如果公婆像對待女兒一樣對待兒媳婦兒,兒媳婦兒還整天欺負老人,那肯定要離婚。想事情要懂得換個角度,站在別人的立場考慮考慮,不能總當旁觀者。想想別人為什麼會這樣,然後再下定論。
❾ 我老婆對老人不孝順我可以提出離婚嗎
你好!離婚一般是以夫妻感情破裂為判定離婚的依據的,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制度。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
1.可認定為感情確已破裂的五種具體情形。
婚姻法(修正案)在離婚法定理由的表述上作了重大的改革,確立了抽象概括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例示主義模式。其中,列舉規定是概括規定的說明,而概括規定是對列舉性規定的補充。增強了我國離婚法律規范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是對我國離婚立法一次重要突破和進步。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所列舉了五種具體的情形是:
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中,受傷害方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往往是弱勢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發生在夫妻之間雙方更是有長期積怨,很難和好。一方要求離婚的,如不及時處理可能對受害一方極其危險。在判決離婚前,要做好堅決不離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測。
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界定為: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住。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正確處理好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一方面不以不準離婚懲罰有過錯一方,同時應通過調解、判決等審判活動,加強道德教育,對錯誤思想和行為予以道德上的譴責。對第三者可建議有關組織對第三者予以適當的行政處分。
對確實已經死亡的婚姻,在做好無過錯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礎上判決離婚。從長遠來看,這對解放當事人自身,促進社會安定團結,預防矛盾的升級、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對這一類案件,首先應教育幫助有此惡習的一方樹立正確的人生觀,改正自己的行為,多關心家庭、承擔家務、照料子女。其次要動員另一方給予關心和幫助,促使雙方和好。對少數夫妻積怨太深,被告惡習屢教不改,雙方關系極為惡劣,確實不堪共同生活的,應准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雙方沒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使得夫妻關系實際上名存實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標志著夫妻關系破裂。所謂分居,是指夫妻人為中斷相互之間的共同經濟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撫慰。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宣告公民失蹤,是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經法定程序尋找仍無音訊的,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
夫妻一方失蹤,客觀上已經不履行自己對家庭、對子女、對配偶的責任,維持這種婚姻關系對另一方已無實質意義。因此法院判決解除失蹤人的婚姻關系,對及時有效保護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有其他利害關系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穩定家庭秩序與社會秩序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2.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其他方法。
確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除了上述5種具體情形外,為適應我國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了彈性條款,即《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方式指出人民法院審理離
婚案件時,對符合「應准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根據上述規定和要求,確認感情是否破裂,除了列舉的5種情形外,還應從下面幾方面入手,全面分析、判斷:
1)全面分析方法。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用全面分析法與具體理由相結合之方法。全面分析法即在調查研究之基礎上對夫妻感情進行全面綜合之分析,從婚姻關系的4個層面來進行分析評判。(1)看婚姻基礎。婚姻基礎是雙方建立婚姻關系時的感情狀況和相互了解的程度。它是締結婚姻關系的起點,對婚後感情的建立、矛盾的化解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看婚姻基礎就是要了解雙方認識的方式、結婚動機及目的。一般而言,婚姻基礎好,婚後感情容易融洽,即使產生了矛盾,消除矛盾維持婚姻的可能性也大。反之,婚姻基礎差,婚後難以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出現矛盾,就難以調和。(2)看婚後感情。在分析婚後感情時,應聯系婚姻基礎,分析夫妻婚後感情發展變化,判斷雙方的感情發展方向。(3)看離婚原因。離婚原因是原告提出離婚的主要依據,也是原、被告在訴訟過程中爭執的集點和核心。雙方為爭取勝訴,常掩飾其離婚的真實動機、擴大事實甚至捏造事實。在分析離婚原因時必須注意查清離婚的真正原因,分清是非、明確責任,正確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4)看夫妻關系的現狀及有無和好可能性。在上述三看基礎上,進一步透視夫妻關系現狀及把握各種有利於夫妻和好的因素,對今後雙方關系的發展前途作出預測。
上述四個方面相互聯系,是完整的認識結構與整體。因此在認定夫妻感情的問題上,不僅要看到夫妻感情的過去和現在,並且要對夫妻關系前途有所預測。
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希望,應加強調解和好之工作,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如夫妻關系確已完全破裂,和好無望,無法調解和好又不能達成離婚協議,應做好不離一方的工作,准予離婚,同時應對子女的有關問題作出妥善安置。
2)參考最高法院1989年有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於1989年11月21日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所列舉的14種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凡與《婚姻法》(修正案)沒有沖突的,依然有參考價值。即:「①一方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③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④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⑤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⑥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⑦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⑧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⑨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⑩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⑾一方依法被判處長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⑿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⒀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⒁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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