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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不孝順自己的媽該離婚嗎

發布時間:2022-03-11 11:43:34

Ⅰ 一個不孝敬父母的媳婦,應該離婚嗎

你老婆有沒有父母?如果有、這事好辦,沒聽說過「以毒攻毒」的道理;去攻克她的底限、唯有這樣,她才會明白、什麼是「痛苦」,你如怕老婆、那你恐怕「是」忠孝難兩全了,

不孝敬父母、違背了人倫,也為你們的暮年、埋下了惡果;不是危言聳聽、你們的一言一行,你的兒女、都會過目不忘,銘記於心。

和愛人好好談談、是什麼原因理由「這樣做」,先理後兵;如她「是」無理取鬧、找她父母理論,我相信、它們定會給你一個滿意的說法。

況且世界上沒有任何事情是絕對的,東邊不亮,西邊亮,少你個不孝的兒媳婦,二個老人同樣生存,但是作為做兒子的也應該拿點本事出來,管管自己的老婆,不能有氣(妻)管炎(嚴),男子漢大丈夫,能屈能伸,老婆對公婆不孝敬,做兒子的應該站出來承擔孝敬父母的責任,這樣二個老人還有自己的親生兒子孝敬,到時二個老人有什麼需求,有自己的親身兒子支撐,二個老人同樣活出精彩。

Ⅱ 妻子不孝順老人,我應該怎麼離婚

自己的父母,自己照顧吧,如果她除了不孝順,別的挺好的,你也不要想離婚,孩子需要母親的。婆媳之間的對於錯,也不能都願一方,你除了,自己照顧,還得給她們從中調和。兩邊瞞,兩邊勸。

Ⅲ 老婆對父母不孝順要離婚嗎

法律分析: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Ⅳ 我和老婆關系很好,但是老婆不懂得孝順爸媽,爸媽讓我們離婚,我該聽誰的

你好,你和老婆關系好,但老婆不孝順爸媽,所以爸媽讓你離婚,你應該聽自己的,其他的誰都不要聽,因為離婚是你和你老婆的事,與別人沒有關系。

你是一個孝順的孩子,這是因為你爸媽養育了你,所以你想回報。你老婆也有爸爸媽媽,她嫁給你做老婆,不是做你爸媽做女兒,你憑什麼要求她也孝順。你們兩個人結婚了,賺的錢都是共同財產,你拿你的錢去孝順父母,實際上也等於她在孝順父母了。並不是他給的才是她孝順,她工作忙你有空多孝順這也是公平的啊。

你爸媽讓你離婚,這是還把你當小孩子看啊,希望你不要做「巨嬰」。尊重父母,不意味著什麼都聽他們的,盲目的聽話,是愚孝的表現,所以我認為你爸媽讓你離婚你完全可以不聽他們的話。

Ⅳ 我老婆對老人不孝順我可以提出離婚嗎

你好!離婚一般是以夫妻感情破裂為判定離婚的依據的,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制度。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

1.可認定為感情確已破裂的五種具體情形。

婚姻法(修正案)在離婚法定理由的表述上作了重大的改革,確立了抽象概括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例示主義模式。其中,列舉規定是概括規定的說明,而概括規定是對列舉性規定的補充。增強了我國離婚法律規范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是對我國離婚立法一次重要突破和進步。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所列舉了五種具體的情形是:

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中,受傷害方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往往是弱勢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發生在夫妻之間雙方更是有長期積怨,很難和好。一方要求離婚的,如不及時處理可能對受害一方極其危險。在判決離婚前,要做好堅決不離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測。

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界定為: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住。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正確處理好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一方面不以不準離婚懲罰有過錯一方,同時應通過調解、判決等審判活動,加強道德教育,對錯誤思想和行為予以道德上的譴責。對第三者可建議有關組織對第三者予以適當的行政處分。

對確實已經死亡的婚姻,在做好無過錯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礎上判決離婚。從長遠來看,這對解放當事人自身,促進社會安定團結,預防矛盾的升級、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對這一類案件,首先應教育幫助有此惡習的一方樹立正確的人生觀,改正自己的行為,多關心家庭、承擔家務、照料子女。其次要動員另一方給予關心和幫助,促使雙方和好。對少數夫妻積怨太深,被告惡習屢教不改,雙方關系極為惡劣,確實不堪共同生活的,應准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雙方沒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使得夫妻關系實際上名存實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標志著夫妻關系破裂。所謂分居,是指夫妻人為中斷相互之間的共同經濟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撫慰。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宣告公民失蹤,是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經法定程序尋找仍無音訊的,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

夫妻一方失蹤,客觀上已經不履行自己對家庭、對子女、對配偶的責任,維持這種婚姻關系對另一方已無實質意義。因此法院判決解除失蹤人的婚姻關系,對及時有效保護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有其他利害關系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穩定家庭秩序與社會秩序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2.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其他方法。

確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除了上述5種具體情形外,為適應我國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了彈性條款,即《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方式指出人民法院審理離

婚案件時,對符合「應准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根據上述規定和要求,確認感情是否破裂,除了列舉的5種情形外,還應從下面幾方面入手,全面分析、判斷:

1)全面分析方法。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用全面分析法與具體理由相結合之方法。全面分析法即在調查研究之基礎上對夫妻感情進行全面綜合之分析,從婚姻關系的4個層面來進行分析評判。(1)看婚姻基礎。婚姻基礎是雙方建立婚姻關系時的感情狀況和相互了解的程度。它是締結婚姻關系的起點,對婚後感情的建立、矛盾的化解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看婚姻基礎就是要了解雙方認識的方式、結婚動機及目的。一般而言,婚姻基礎好,婚後感情容易融洽,即使產生了矛盾,消除矛盾維持婚姻的可能性也大。反之,婚姻基礎差,婚後難以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出現矛盾,就難以調和。(2)看婚後感情。在分析婚後感情時,應聯系婚姻基礎,分析夫妻婚後感情發展變化,判斷雙方的感情發展方向。(3)看離婚原因。離婚原因是原告提出離婚的主要依據,也是原、被告在訴訟過程中爭執的集點和核心。雙方為爭取勝訴,常掩飾其離婚的真實動機、擴大事實甚至捏造事實。在分析離婚原因時必須注意查清離婚的真正原因,分清是非、明確責任,正確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4)看夫妻關系的現狀及有無和好可能性。在上述三看基礎上,進一步透視夫妻關系現狀及把握各種有利於夫妻和好的因素,對今後雙方關系的發展前途作出預測。

上述四個方面相互聯系,是完整的認識結構與整體。因此在認定夫妻感情的問題上,不僅要看到夫妻感情的過去和現在,並且要對夫妻關系前途有所預測。

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希望,應加強調解和好之工作,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如夫妻關系確已完全破裂,和好無望,無法調解和好又不能達成離婚協議,應做好不離一方的工作,准予離婚,同時應對子女的有關問題作出妥善安置。

2)參考最高法院1989年有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於1989年11月21日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所列舉的14種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凡與《婚姻法》(修正案)沒有沖突的,依然有參考價值。即:「①一方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③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④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⑤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⑥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⑦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⑧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⑨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⑩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⑾一方依法被判處長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⑿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⒀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⒁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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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媳婦不孝順該不該離婚

其實要具體復問題具體分析,如果制他不孝順的情況下,是你跟他產生了矛盾,那麼其實應該先解決掉你們的矛盾之後再去討論他的問題,如果他跟你之間一直也不好,而且本身不孝順,那麼可能是他的人品的問題。
但是既然已經結婚了,還是考慮一下你們的具體情況,如果不到非離婚的地步,還是盡量維持一下,畢竟對孩子對老人都不是一件好事情,但是這也是有一個前提的,根本那就是你的老婆究竟是一個怎樣的人。
如果讓老人實在受不了,甚至每天都受氣的話,相信這樣的媳婦誰也受不了。
無論如何都希望樓主能夠早日解決問題,天天開心,事事順利,全家安康!!!

Ⅶ 老婆脾氣不好,不孝順我父母,我該離婚嗎(已婚人士進!)

你人的想法很尖刻,難以接受,在說服不了的情況下,又無法滿足,那隻能讓女人選擇何去何從。隨它去吧。你就說我無能為力了。你可以隨便怎麼樣。家裡那不出那麼多錢。

Ⅷ 老婆對媽媽不好,該不該離婚

那要看你老婆對媽媽不好的程度如何,如果是特別過分的話我真的勸你離婚算了。

聽你說你老婆對你媽不好,我就想到了我有一個表姐,她對她的婆婆真的特別特別的不好,我看都看不下去。

她當初嫁的那個人,家裡就他一個男孩,剛開始結婚的時候家庭還挺和睦的,但是越到後來越不行,她整天就跟自己婆婆吵架,目的就是讓,婆婆能把手裡的錢全部拿出來,交到她手裡。

嫁到他家之後,表姐生了兩個男孩兒,什麼活不幹,整天就在家帶兩個孩子,還整天吵吵著說兩個孩子帶不下去,把在外邊打工的婆婆要回家和她一起帶孩子。孩子的什麼東西都有婆婆買還不算,婆婆一個月都給她2000塊錢生活費,她還嫌不夠。

反正是整天為了錢的問題,她把自己的家庭搞得是雞犬不寧。整天除了吵架就是吵架,別說她自己了,連外人都覺得那樣的日子過的真沒意思啊!

她還神經病似的,每天在網上發一些特別奇怪的句子,說離了婚之後的女人容易嫁出去嗎?其實她的婆婆就一個兒子,反正早晚都是得把錢全部交到兒子手裡。但她三天兩頭的說要和她丈夫離婚,別說是她婆婆啦,換作任何一個人也不敢把手裡的錢拿出來交給她。

前不久她在網上看到了一棟房子,說減價出售,覺得挺好的,就要求婆婆幫她買下來,那是離她現在的家非常遠的大城市的房子,根本沒有什麼固定的工作,買了房能在那邊干什麼?

當時婆婆也陪她一起卻看著棟房子,但最後由於要價太高,而且離家太遠,就沒有買,再說買房子又不是小事,肯定得全家商量著來,才能做決定,但是就是因為這件小事,而她和婆婆大吵了一架。

我感覺她的婆婆可能是長期的恨都壓在心裡沒有爆發,那天吵架的時候,因為過度的生氣而變成了神經病,因為她婆婆原先大腦就不是特別好,經常的犯頭疼,常年靠吃葯維持,如今因為她,徹底的變傻啦。

我覺得兒媳婦兒能做到這個地步,實在是太過分啦,像這樣的女人要還不如不要。娶她完全是來敗家的,即便她是我的表姐,但是這種做法確實不對。現在那邊整個村子都知道她家有這樣一個不爭氣的兒媳婦,整天對她指指點點,我都不知道她哪有臉在那個村兒里活下去。

如果你的老婆也存在這種情況,甚至比她還嚴重,那我勸你還不如早點離婚。因為多留她在家待一日,家中就多一天不得安寧。

但是我覺得世界上像這種奇葩人物一定不是很多,再說夫妻兩個人是有感情的,也不能說散就散啦。如果你老婆的情況非常的輕,你可以跟她商量著來,時間長了慢慢調教。

Ⅸ 如果你的老婆不孝順你媽,總是在你面前說你媽不好,你會怎麼辦,一鬧矛盾就提離婚。從來不反省自己的錯誤

下次以離婚的時候答應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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