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媳婦不孝敬公婆怎麼辦
媳婦不孝敬公婆怎麼辦?告訴你那是人性的問題。人性是不可以改變的。我們不要管別人孝順不孝順,只要我們孝順就可以了。
『貳』 不孝敬公婆可申請離婚嗎
不孝敬公婆不是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
由於不孝敬公婆導致雙方感情破裂而離婚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平等分割,而不能分割和父母同居的家庭共同財產。
『叄』 媳婦不孝敬公婆怎麼辦
引導教育。媳婦是要靠老公傳、幫、帶的。老公如果帶頭孝敬父母,慢慢會感染媳婦的。每個人都是雙重父母,互相善待彼此的父母是為人妻為人夫的責任和義務。多和媳婦溝通交流,慢慢她就會學著去做了。
『肆』 婚姻法規定沒有彩禮的兒媳可以不孝公婆的,是嗎
孝不孝順公婆是道德問題,法律層面可能沒有規定要孝順公婆。淡然,凡是都是相互的,如果你將來不想孝順公婆,那麼你結婚後,有孩子了,如果婆婆不給你帶孩子也別怨人家。
『伍』 老婆不贍養公公婆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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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兒媳可以不贍養公婆
從法律角度看,我們國家法律並沒有哪一條明確規定兒媳有贍養公婆的義務,不贍養公婆並不違反法律。
而且兒媳在我國的家庭關系中,是沒有其法律地位的。
在我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中,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就是在我國專門調整婚姻和家庭的《婚姻法》中,其所調整的家庭關系主要有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兄弟姐妹關系、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外孫子女的關系。
由此可以看出,兒媳在我國的家庭關系中,是不具有法律地位的。
什麼是贍養?贍養是在血緣和撫養關系的基礎上成立的一種回報式的義務。
贍養的含義基本上符合我們通常說的孝順,在我國法律中,沒有公婆對兒媳的撫養義務,也無兒媳對公婆的贍養義務,並且在非特定條件下兒媳對公婆遺產也無繼承權,聲討兒媳不贍養公婆不孝順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所以贍養人的配偶不是法定的贍養人。你老公或者你老婆有義務贍養自己的父母,不代表你有同樣的義務。
法律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但協助的義務不是贍養義務,什麼是協助贍養?不幹涉對方孝順父母就是協助了,對方孝順父母的同時,自己盡力照顧好自己一家大小也是協助,沒有規定必須給予情感上的慰藉和陪伴,也就是說,端茶倒水端水倒尿輪不上媳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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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規定的贍養人是誰?
根據憲法、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這里的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兒子和女兒都有義務贍養父母。
《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我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分為兩種:
1、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包括父母與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
2、法律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包括養父母與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
按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婚姻法》規定,贍養人的范圍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以及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但不包括兒媳、女婿!
所以,孝順是自己的事情,別綁架配偶,最好的辦法是:各管各媽,互不期待,互不幹涉。
對於有的婆家或者男人把握經濟大權,媳婦回娘家帶點禮物都撂臉子的這種家庭,勸女人們:別生孩子。假如已經生了孩子,那就把孩子讓婆婆帶,自己出去工作,或者按月讓老公支付工資。否則,你連孝順自己父母的機會都被別人剝奪了。
,互不期待互不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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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鼓勵兒媳贍養老人
《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我國法律是鼓勵喪偶兒媳贍養公婆、喪偶女婿贍養岳父母的。贍養是指供給生活所需,特指子女對父母在物質上和生活上進行幫助。
但是,這個鼓勵的前提都是要在遺產繼承人給媳婦或許女婿的基礎上建立的,也就是說,沒有付出,沒有得到,這個道理在哪裡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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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婦和公婆,如果開始的幾年沒有積累下什麼情分,那麼媳婦將來不想管真的屬於腦迴路正常人的正常反應,不屬於無德或違法行為。而很多用尊老孝順來綁架媳婦的聖母,在我看來就不正常了。原諒我是俗人,真的沒那麼偉大。
『陸』 在新婚姻法里,有規定媳婦必須贍養公婆嗎
在新婚姻法里,沒有規定媳婦必須贍養公婆。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不是兒媳婦和女婿的法定義務。
『柒』 媳婦可以不用孝順公婆嗎
媳婦可以不用孝順公婆嗎?
這個問題得看具體情況,你沒頭沒腦的問,讓人怎麼回答呢
一般而言,上慈下孝
公婆對小輩好,小輩當然要孝順公婆。
如果公婆不慈,就把贍養義務交給老公去做吧,兒媳確實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只有協助老公贍養的義務。
兒媳對婆婆是否有贍養的義務呢?也許你會說,當!然!那麼,下面這起案件,恐怕會讓您大吃一驚!
最近,湖南道縣人民法院通報了這樣一起案件:
老人陽某和老伴,生有5個子女,因為家庭矛盾,他們的長子和長媳從2008年外出打工後,就再沒贍養過老兩口。2013年,老伴在家中摔傷,二兒子為母親墊付了醫療費27835.4元。他們的長子和長媳既沒出力,也沒出錢,這對年老體弱也無經濟來源的老兩口,無奈之下,將他們的長子長媳告上法庭,要求他們每年應承擔照顧父母的贍養費。
法院判決
法院受理了這起糾紛案,並依法判決他們的長子承擔贍養義務,每年應給父母贍養費每人1325元,並承擔母親的醫療費5567元。但是因為兒媳與公婆並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因此,判決兒媳不承擔贍養義務。
兒媳不承擔贍養義務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現行的法律僅規定了子女及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作為贍養人的贍養義務,而贍養人的配偶僅負有協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