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憲法對孝敬老人的規定
我國《憲法》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的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從家庭贍養與服務、收養的效力、收養關系的解除和法律責任這幾個主要方面對老年人的保護作出了規定。
(l)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在家庭關系中,贍養人對老年人主要有如下義務:
①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②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
③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④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畜生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和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⑥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與的權利。
(2)在社會關系中,各國家機構和社會組織對老年人負有如下義務:
①當地人民政府負責救濟城市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或扶養人無贍養能力和撫養能力的老人。對確實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患病老人,可以給予適當幫助並提倡社會救助。
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農村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或撫養人確無贍養能力和撫養能力的老人的吃、穿、住、醫、葬的五保供養。
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逐步增加對老年福利事業的投入,興辦老年福利沒施。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企業開發、生產、經營老年生活用品,適應老年人的需要。
(3)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在以下情況中,行為人損害老年人的切身利益,情節嚴重的,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①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實誹謗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節較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③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撫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撫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④家庭成員盜竊、詐騙、搶劫、勒索、故意毀壞老年人財物,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② 農村70歲以上老人可享受政府什麼樣的政策
各地政策不同,以西安為例:
根據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調整全市高齡老人生活保健補貼標準的通知》(市政辦發【2012】113號)和《陝西省高齡老人補貼管理暫行辦法》(陝老齡辦發【2012】52號)的規定,凡戶籍在雁塔轄區,年齡在70周歲以上者(含70周歲),均可領取高齡補貼。
其標准為70-79周歲老人每人每月50元,80-89周歲老人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歲老人每人每月200元,100周歲以上(含100周歲)老人每人每月360元。
凡具備享受高齡補貼資格的老年人,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三份及近期免冠兩寸照片三張向其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提出申請,填寫《西安市高齡老人生活保健補貼申請登記表》,一式三份。
高齡老人委託親屬或其他人員辦理申請的,須提供本人的委託書和受託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兩份)。對無身份證號碼或年齡信息有異議的申請人。
還須出具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籍證明。委託近親屬或其他人員辦理申請手續的,還須提供本人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三份。
農村老人養老問題:
伴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大量農村青壯年流入城市,農村「空巢老人」越來越多。他們對自己面臨的養老問題的擔心與日俱增,對未來的生活透露出憂慮和迷茫。
調查中發現,農村「空巢老人」成因主要有四種情況:一是子女進城務工經商,二是考學入職外地,三是子女結婚出村或離鄉,四是無子女。
但無論哪種原因,有相當多一部分老人的最終養老還是離不開農村,老有所依的問題還需要在農村解決。但是,新形勢下的新情況,已經對我國「依靠子女、居家養老」的傳統觀念形成了沖擊。
因而,適應新情況,找到解決農村養老問題的科學方式方法,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緊迫而重要的民生課題。
針對建好農村養老院和發揮好其作用,村委會主任建議重點做好下列工作:
一要鼓勵村級主辦,因地制宜建院。集體經濟較好的村,以集體收入支持建設,建補貼型或完全福利型的養老院;集體經濟薄弱的村,以村民自助互助、集資、引資等方式,建互助型或合作型養老院。
二要加強政府引導、規劃和運行補貼。根據各地農村不同的經濟條件,拿出相應的物力和財力,分類規劃、分類補貼,推動農村養老建設均衡發展。
三要把新農村建設和農村養老院建設一並考慮,把農村養老院建設與鄉村標准化衛生室建設相結合,與村民文化活動場所建設結合起來,盡量統籌農村老人「有所養」「有所醫」「有所樂」。四要出台激勵政策,吸引和鼓勵各類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參與農村養老院建設和發展。
五要規范農村養老保險金制度的執行,落實「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最終讓保險金為農村養老院良性運轉提供支持。六要加強傳統美德和新農村生活理念教育,使農村老人放棄傳統的「養兒防老」觀念,安心快樂地享受晚年。
③ 百善孝為先,孝敬是根本,政府後來人善良責任大心大家庭幸福快樂善良後來人責任
百善孝為先,孝敬是根本,這個都是做人的基本原則,是人的道德觀念。
④ 政府宣傳,倡導孝道,孝敬,孝順的真實目的
孝順的本質是知恩報恩,
目的是使父母安樂,自己的良心得以安寧。
如果違背版孝道,自身將終權生受到自己良心的譴責而難以安寧。所以古人雲:「百善孝為先」。
有一句俗語叫做「老小」,意思是說,老人的心態和孩子是差不多的。你就把他們當孩子,凡事別太認真,經常想辦法逗他們開心,你的任務也就完成了。
孝順父母不需要太多錢的,關鍵是要有一顆心。沒有哪一個父母是不疼愛自己的孩子的,多想想父母的好,心裡自然就會感覺到很溫暖的。老人的要求其實很簡單,你多花點時間陪他們,或者經常打電話問候一下,逢年過節買點好吃的,他們一般也就心滿意足了。老年人嘴上嘮叨點是非常正常的,每個老人都是這樣,你只要不放在心上就好了。
屬相相沖不是什麼問題,我父母屬相就相沖,我父親今年69,母親63,一輩子相親相愛,撫養我們三個子女,一家人和和樂樂,也沒有什麼問題啊?
找外界的原因終究是無法解決問題的,勇敢地面對現實,盡心盡力,為所當為,方是問題解決之道。
⑤ 政府應該做些什麼來讓現在的年輕人懂得孝敬父母
加強法律約束,社會輿論曝光,政府和媒體公開表揚和批評典型,政府鼎力支持社區服務調查走訪調解,學校增加尊老愛幼教育等等,不過這些內容是不會引起政府太大關注的,樓主還是接受現實吧!律己容易律人難!
⑥ 不孝敬父母的人,政府該不該取消他的底保
孝敬老人,是作為子女的責任和義務,子女如果在當地的低保線范圍內,應該享受國家給予的低保,政府不會取消他們的低保待遇。
⑦ 感謝政府對低保老人的關心,我們怎麼說感恩的話
一些對低保老人的關心,我們應該怎樣說感謝的話,其實感謝的話也沒有必要去說,因為照顧一些孤老病殘的人是每個人都應該盡的一種義務,更是國家對這些人的一種照顧以及一種福利,所以說感覺我們的國家還是非常幸福的,也沒有必要去說感謝的話了,只要做一些對國家有益的事情就可以了。
⑧ 國家對尊老愛幼,孝敬老人有沒有政策上的幫扶
有啊,老年人去公園不要錢,老年卡,在退休金上達到80歲以上又額外加了點
⑨ 政府對離休幹部待遇有那些規定
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
我們國家的老幹部,在長期的革命斗爭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艱苦奮斗,努力工作,為國家和人民作出了重大貢獻,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但是,隨著年齡的增長,老幹部當中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將愈益增多。根據黨和國家關心、愛護老幹部的傳統,讓年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老幹部離職休養(以下簡稱離休),在政治上予以尊重,生活上予以照顧,這是改革和完善我國幹部制度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體現。這既有利於保護老幹部的健康,繼續發揮他們的積極性,也有利於年輕幹部的選拔成長。為此,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 第一、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副縣長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八級以上的幹部,建國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專員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四級以上的幹部, 年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應當離休。已經退休的幹部,符合上述規定的應當改為離休。
第二條:幹部離休,由所在單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批准。
第三條: 離休幹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 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國家鼓勵離休幹部到農村或中小城鎮安家落戶。
跨省安置的,由兩省協商解決。對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從嚴控制。在青藏等高原地區工作的內地幹部離休後要求回內地安置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予以安置。
第四條:對離休幹部的管理,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負責;易地安置的(包括軍隊已轉地方的),由接受地區的幹部、人事部門負責,必要時可建立小型幹部休養所。
第五條:幹部離休後,原標准工資(含保留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其他各項生活待遇,都與所在地區同級在職幹部一樣對待,並切實給予保證。醫療、住房、用車、生活品供應等方面,應當優先照顧。也因公致殘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離休幹部,一般可發給不超過當地普通機械行業二級工標准工資的護理費。由於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發給護理費。需要購置病殘工具而本人有困難的,可酌情補助。
跨省安置的離休幹部,確需新建住房的,由原工作單位將經費劃撥給接受地區,由接受地區負責解決。幹部休養所和直接管理離休幹部較多的部門,要配備必要的車輛,為離休幹部服務。
第六條:離休幹部單列編制。離休幹部需要的各項經自費,由原單位支付。跨省安置的,由原單位撥交接受地區的幹部、人事部門掌握支付,醫療費用由原單位負責報銷;過去已由接受地區負責支付的,應當由接受地區幹部、人事部門列預算支付。
離休幹部易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安置補助費150元,安置到農村生產隊的,發給300元。離休幹部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前往安置地點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途中伙食補助費,都按在職幹部差旅費的規定報銷。
幹部離休後,繼續享受國家規定的探親待遇,另外本人可報銷一次探視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車船費。
第七條: 離休幹部去世後,其喪葬補助費飛遺屬撫恤費和生活困難補助等,與同級在職幹部一樣待遇。
第八條: 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要關心離休幹部的政治、文化生活,採取具體措施,保證他們能按同級在職幹部規定的范圍看文件、聽報告,及時了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要定期召開離休幹部座談會或看望離休幹部,傾聽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第九條:注意發揮離休幹部的作用。凡是能寫革命回憶錄的,要為他們口述或撰寫提供必要的條件。鼓勵他們發揚革命傳統,關心國家大事,關心人民生活,反映情況,提出建議,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十條: 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離休幹部工作的領導。縣以上的部門要有一名領導同志分管,幹部、人事部門和其他有離休幹部的單位,應當根據情況,配備專職或兼職幹部,注意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這項工作。要對有關人員加強政治思想工作,切實地及時解決離休幹部的實際困難,使他們感到黨和國家的溫暖。要在幹部和群眾中形成尊重和關心離休幹部的良好風氣。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月起實行,適用於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組織委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第十二條:本規定的實施細則由國家人事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頒發。
⑩ 政府贍養老人有什麼好處
贍養老人主要是政府的義務
在中國人的觀念里,贍養老人是子女的天經地義的責任,養兒防老是
老人的一項基本人權和基本利益。事實上,中國現行法律也明確規定了我
國國民的上述權力與義務。
不過,在歷史上,中國政府有時候也承擔一定程度的贍養老人的義務
。例如,《詩經·生民·行葦》主張「壽考維祺,以介景福」。又如,公
元前179年,漢文帝前元年,詔賑貸鰥、寡、孤、獨、窮困之人,八十以上
,月賜米、肉、酒;九十以上,加賜帛、絮。
兩千多年過去了,在贍養老人的觀念上,我們今天也應該與時俱進,
這就是「人人都有平等的晚年」(老而安度,歸宿平等)!與之相配套的
社會觀念則是,人人都有平等的少年(生而平等,受教育平等,在一條起
跑線上),人人都有展示才華、奮斗拼搏、創造財富的中青年(機遇平等
)!也就是說,人到老年時的歸宿應當是平等的,正如人出生時、成年前
是平等的一樣,中青年時期則看個人的努力和機遇。
事實上,「父母在,不遠游,居喪守墓,葉落歸根」的觀念,曾經長
期約束了中國人向世界范圍的開疆擴土、傳播中華文明。與此同時,「不
孝有三,無後為大」的觀念,又導致了中國社會人口的無節制增長,以及
由此而引發的一系列社會問題、矛盾、沖突和周期的興衰(每次朝代更迭
,往往也是人口數量劇烈波動的時期),而上述這些觀念的核心社會價值
,正是「養兒防老」的社會需要。
但是,時代在變化,子女贍養老人的效率越來越低、成本越來越高,
被子女贍養的老人其處境和待遇的差別也越來越不同。事實上,由於子女
情況不同,被子女贍養的老人越來越苦樂不均;而對不贍養老人的子女,
進行懲罰、監督、分配贍養比例,操作起來非常困難,而且很難及時到位
,況且這樣做的司法成本也太高。
具體說來,居住在農村的老人,沒有政府發給的養老金,只能完全依
靠子女養老,由於他們的子女多少不同、子女家庭的貧富不等,這些農村
老人往往受制於子女,生活沒有保障、尊嚴沒有保障,晚景非常無助和凄
涼。與此同時,某些子女因家貧,有向法院告父母者,有投毒殺害雙親者
;而倖存的父母仍然不肯怨子女,只怨自己無能,掙不下養老的錢,掙不
下給兒子成親的錢。問題是,老年農民在中青年時已經交給國家農業稅等
一系列稅負,我們的政府就應當有義務贍養農村的老人。此外,農村雖然
也有五保戶救助政策,但是並不能解決那些有子女而子女卻不肯或無力贍
養老人的問題。
對比之下,城市老人要比農村老人幸運很多。這是因為,我們國家的
政府對市民和村民採取了兩種國民待遇的政策。城市老人,政府(包括准
政府機構)的幹部可以享受離休待遇(百分百的工資、全額醫療費,有老
幹部局跑前跑後,每年上百元的提高離休金,等等),工人則享受退休待
遇(百分之幾十的工資,每年十塊八塊地增加退休金,常常被拖欠)。至
於沒有單位的老人,或由於種種原因未能參加退休、醫療統籌的老人,則
只能得到低保待遇,經過七審八批,每月領到一點點活命錢。
即使是城市有退休金的老人,他們同樣存在著這樣那樣的養老問題。
其一,空巢老人越來越多,一個個六七十歲、七八十歲的老人孤零零地住
在小區里的一套單元房內,子女們為生計各奔東西,只能隔三岔五回到老
人身邊看看,或者是隔些日子打個電話問平安,空巢老人稱這種電話是「
死亡偵察」。
其二,成年子女離異(包括單親)的老人更可憐,他們甚至喪失了看
望孫子或外孫子的權利。我國的法律規定,夫妻離異,雙方都有撫養子女
的義務,但是卻沒有贍養對方老人的義務。因此,當夫妻離異時,或者一
方死亡時,經常會有老人從此失去了被子女贍養的條件。
其三,城市裡的老人,如果有多個子女,按說可以得到較好的贍養。
但是,多子女家庭,往往也是矛盾多的家庭,這種家庭矛盾往往使老人得
不到理論上的贍養。這是因為,子女們的收入多少、時間多少,以及性格
、感情、品德等因素均不盡相同,而法律又不可能對其贍養行為作出細密
具體的規定。至於獨生子女的老人,則更難以享受到子女的贍養,一是獨
生子女往往嬌生慣養自顧不暇,二是獨生子女在現代社會緊張生活條件下
,確實也難以把大量時間精力用於對老人的贍養上來,更不用說許多獨生
子女的贍養觀念已經在越來越淡化。
在這種情況下,傳統的子女贍養老人的社會模式,已經越來越不能適
應現代社會的實際生存狀況了。現代社會,人已經是社會的人,而不再僅
僅是家庭的成員;人對社會的貢獻,比對家庭的貢獻更多。既然公民有義
務撫養子女到18歲,並將成年子女交給社會,那麼公民老了也就理所當然
應由社會贍養。
有鑒於此,老年公民與其由家庭子女贍養,不如提倡國民貢獻國家而
由國家贍養。所謂國家贍養老人,包括為老人支付能夠維持體面生活的基
本養老金,以及由政府和社會團體出面組織工作人員(包括志願者或義工
)為老人提供除了生活費之外的生活服務。當然,由國家贍養老人,並不
是說就不再幸運子女對老人的贍養。而是要構建這樣一種局面,即政府對
老人的贍養屬於雪中送炭(基本),子女對老人的孝敬屬於錦上添花(表
達親情)。
也就是說,政府要抓兩頭、放中間,義務教育小的,義務贍養老的;
使少有所學,老有所養,青壯年去開拓和創造。與此同時,政府還應加大
養老院、社會福利院、孤兒院的資金投入。目前,我國民政部,正在實施
「社區星光老人之家」計劃,並准備下一步將該計劃向村鎮發展,第三步
向中西部發展特別是要對西部傾斜。
政府贍養老人的資金來源,可以通過開征遺產稅(有助於遏制腐敗,
有助於體現國民平等)、開征贍養稅,以及減少行政浪費、減少離休人員
與退休人員待遇差距等多種途徑來籌集和解決。此外,筆者建議原本由企
業和個人交納的養老保險金,改為由國家徵收養老稅。其中,企業交納的
養老稅=人數×工作時間×工資×稅率;個人交納的養老稅=個人收入×
稅率。
與此同時,政府和社會都要鼓勵成年子女自立,這樣做有助於遏制官
員家庭整體腐敗現象。此外,有必要提倡告老還鄉、退職還民的行為,政
府官員和公務員卸職後應當與普通公民一樣,而不應當生活特殊化,成為
高人一等的特殊國民。
政府贍養老人,還可增加就業機會,拉動經濟增長,為此有必要由政
府僱傭下崗、待業、失業人員為老人通過贍養服務。為了節約社會勞動力
,充分發揮健康老人的余熱,還可以考慮建立如下機制,即賦予新退休人
員為更老的退休人員提供服務的義務。一旦國家形成政府贍養老人機制,
勢必有助於全體國民自覺計劃生育的意識和主動的行動,從而有利於我國
居高不下的人口總量得以下降,同時也有助於遏制拐賣婦女兒童的違法犯
法行為,並從根本上提升社會公正水平,以及社會治安環境的大改觀,人
們不再為了老年而發愁而悲觀或鋌而走險。
如果說,舊社會政府道德強調的是愛民如子,那麼我們這個新時代的
政府道德就應當是愛民如父母。政府及其官員要常回老百姓家看看,每個
老人都可以問政府及其官員一個孝字。在這種情況下,當百姓爹娘吃不飽
、穿不暖的時候,作為子女的官員還能夠大吃大喝、窮奢極欲嗎?
事實上,政府就是社會的總代表,人民的兒子,孝敬老人理應是政府
的責任,不能完全推給企業、子女,一推六二五。中國國民出生不平等、
中青年不平等、老了還不平等的現象,該結束了。其實,許多國家都早已
經實現了國家贍養老人的政策。
例如,加拿大政府承擔全民養老,無論是否參加政府、企業工作,每
一個加拿大國民都可獲得一份政府養老金,該養老金可以使老人保持體面
的基本生活所需;此外,參加工作的人還可以從工作單位另外獲得一份相
應養老金,購買養老保險的人可以再獲得一份養老保險金,大多數加拿大
人都有上述三部分養老金。與此同時,政府向老人提供免費醫療,只收手
續費,不收醫療費、手術費;政府向老人提供低租金住宅,以及老人公寓
(當數量不夠時,需排隊等)。
眾所周知,企業有虧有賺、有生有滅,如果由企業直接面對職員交納
養老保險,那麼就不可避免存在著養老金水平苦樂不均的情況。與此同時
,對於老人的生活護理,僅僅依靠子女的親情護理,那麼由於子女情況不
同,老人得到的護理也就存在著很大的差異。此外,絕大多數子女都缺少
專業的護理老人的知識和能力,尤其是在現代社會,生活越來越復雜,一
般人都難以承擔護理老人的工作。在這種情況下,老人更需要得到專業的
護理,而專業專職護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也會更高。總之,贍養老人的
工作,該由子女轉交給社會和政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