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華美德的八個字
謝邀。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內容博大精深,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歸納起來,八個字:忠、孝、誠、信、禮、義、廉、恥。
忠,是一種應有品德和行為准則。忠主要體現為個人主體的自我要求,它是一種對事對人的應有品德和行為准則,因為它必然要通過人事才能表現出來。
孝,在中華的傳統文化中孝文化一直占據著很重要的位置。關於「孝」傳統文化中有很多俗語。如《增廣賢文》中的「鴉有反哺之義,羊有跪乳之恩",還有「百善孝為先」等等。
誠,是來自儒家文化,誠是一切德性的基礎,有誠方有德,無誠則無德,誠是做人的基本原則。
信,是誠信守法,一諾千金。這是中華傳統文化中做人的准則,誠信是約定俗成的社會交往規則,也是傳承的文化思想。「信」是立身之道、興業之道、治世之道。
禮,古代的禮分兩種:一是指典章制度,二是指人們的行為規范、禮節。中國自古以來就是禮儀之邦。《論語》曰:「不學禮,無以立」。在禮記,鄭康成的註解說得很清楚;禮者,體也,體是本體,挽一句話說,就是做人的大根大本,做人的根本。
義:是中華傳統美德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義者,宜也,做事要適宜。義,是中國古代一種含義極廣的道德范疇,指公正、合理而應當做的。
廉,是中華傳統文化倫理的重要范疇。《大學》中」格物、致知、誠意、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八條,強調上至天子,下到百姓,都要以修身為本。「廉」被用來形容人品性的方正剛直、潔凈清明,「廉」的主要體現就是不貪,只有不貪才能達到廉的境界。
恥,是中國傳統道德「八德」之一,被認為是「立人之大節」「治世之大端,是中國傳統道德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孟子雲:「人不可以無恥。無恥之恥,無恥矣。」言人若能以無恥為可恥,終身就不會再有恥辱之累。
Ⅱ 孝廉的制度詳解
中國封建社會的官吏選拔制度,漢代主要是鄉舉里選,魏晉南北朝為九品中正制,唐代以後盛行科舉制。漢代的鄉舉里選,主要是由地方官保舉本地的士人到中央,經考察後授予一定的官職,選舉的科目有賢良方正、孝廉、辟除等。其中孝廉是最重要的選舉制度。被推選為孝廉的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曰德行高妙,志潔清白;二曰學通行修,經通博士;三曰明達法令,足以決疑,能案章覆問,文中御史;四曰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決,才任三輔令。」(《後漢書·百官志一》注。)符合這些標準的人就稱為秀才或茂才。
當時的士子為了通過孝廉這一途徑進入仕途,矯偽飾行,沽名釣譽,請托權貴,以獲取孝廉的美名。有一個叫許武的人,被推舉為孝廉。他考慮到兩個弟弟還未顯名,為了使他們出名,同他們商議後,便召來全宗族的人,把家產分為三份,他自己的那一份皆是肥田廣宅,兩個弟弟所得家產既少又差。但兩個弟弟一點都不與兄長爭執,宗族和鄉里的人都稱贊兩個弟弟的謙讓而責備兄長的貪鄙,結果兩個弟弟被推舉為孝廉。事後,許武又召集宗族的人,向他們說明真相,並說:「我現在的產業比分家時增加了三倍,現將所有的財產全部分與兩個弟弟」。於是許武的名聲大振,後被調至中央任長樂少府。
陳蕃任安樂太守時,郡內有一個名叫趙宣的人,父親去世,他把父親埋葬以後,自己住在墓道中,服喪二十多年,名聲震動州郡。地方官把他推薦給陳蕃。陳蕃與他相見,問及妻子兒女,結果他的五個兒子都是在服喪期間出生的。陳蕃大怒,遂致其罪。東漢的學者王符揭露當時選舉的弊端時指出:「群僚舉士者,或以頑魯應茂才,以黠逆應至孝,以貪饕應廉吏,以狡猾應方正……名實不相符,求貢不相稱,富者乘其財力,貴者阻其勢要,以錢多為賢,以剛強為上。」《潛夫論·考績》。當時社會上流行著一首民謠:「舉秀才,不知書;察孝廉,父別居。寒素清白濁如泥,高第良將怯如雞。」葛洪:《抱朴子·外篇·審舉》。可見當時選舉制度的腐朽和虛偽。
魏晉時期的九品中正制完全是門閥士族壟斷政權的工具。選舉權操縱在地方豪強之手,「愛惡隨心,榮辱在手,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士族,公無考校之實,私無告訴之意」《晉書·劉毅傳》。由於這種選舉制度嚴重地阻礙了廣大民眾進入政權的道路,所以在隋以後,隨著門閥士族制度的崩潰,九品中正制也隨之被廢除,而代之以科舉制。
Ⅲ 有哪些關於孝敬父母方面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一定正確~~~
Ⅳ 明朝的守孝制度
按照明朝的守孝制度,家族死人要守孝三年,一般由直系下輩負責守孝,守孝地點在墳墓的邊上搭一廬鵬住宿三年。
Ⅳ 孝順的標準是什麼
尊重、關愛、理解、交流、精神支持 還有自己做一個正直善良的人,不闖禍,你幸福,就是父母最大的幸福
Ⅵ 憲法對孝敬老人的規定
我國《憲法》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的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從家庭贍養與服務、收養的效力、收養關系的解除和法律責任這幾個主要方面對老年人的保護作出了規定。
(l)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在家庭關系中,贍養人對老年人主要有如下義務:
①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②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
③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④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畜生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和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⑥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與的權利。
(2)在社會關系中,各國家機構和社會組織對老年人負有如下義務:
①當地人民政府負責救濟城市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或扶養人無贍養能力和撫養能力的老人。對確實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患病老人,可以給予適當幫助並提倡社會救助。
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農村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或撫養人確無贍養能力和撫養能力的老人的吃、穿、住、醫、葬的五保供養。
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逐步增加對老年福利事業的投入,興辦老年福利沒施。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企業開發、生產、經營老年生活用品,適應老年人的需要。
(3)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在以下情況中,行為人損害老年人的切身利益,情節嚴重的,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①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實誹謗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節較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③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撫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撫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④家庭成員盜竊、詐騙、搶劫、勒索、故意毀壞老年人財物,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Ⅶ 如何理解孝悌,孝忠,孝廉等孝文化的延伸內涵
孝悌」——治理天下的為政策略
「孝悌」,不是簡單的孝德外延的擴充,而是體現一種完整的家庭倫理觀念的形成,理想的家庭倫理秩序的建立,是使社會形成「仁愛」氛圍的社會倫理道德的基礎,是建立穩定的社會秩序,實現「孝治天下」的為政策略。
《二程集》載:「孝悌也者,其為仁之本輿!言為仁之本,非仁之本。」[4](卷十一)《三字經》:「首孝悌,次見聞。」在很多文獻中都出現過孝悌聯用,並還有不少學者為其作了專門注釋。《論語·學而》:「弟入則孝,出則悌。」朱熹《集注》中講:「善事父母為孝,善事兄長為悌。」[3]「孝悌」與初始孝的內涵與背境已經大不一樣了。孝包含的主體成員僅只是父母與兒女的雙邊關系;「孝悌」另外已經擴充溶入了兄嫂,也就是包括父母,兄嫂等一家人了。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孝悌」實際已經包含著完整的家庭倫理關系。如果我們站在歷史長河的岸邊審視,孝到「孝悌」是一個歷史性轉折。孝,剛從動物世界中擺脫出來,進入人性世界,稍釋人倫光輝後,便進入一個全新的「孝悌」家庭倫理境界,這是一個嶄新的倫理層面。這時,家庭已經成為社會的細胞或基礎而存在,又相應的已經建立起了較為穩固的家庭倫理秩序。
自漢代以後,統漢者為適應中國的宗法家族社會結構極力推崇「孝梯」,並從穩定家庭結構入手,以達到穩定社會的目的。他們大力表彰「孝悌力田」,在《漢書》、《後漢書》等帝王本紀中,記載著大量的全國性的「孝悌」的褒獎、賜爵。此時,儒家學說受到官方的特別關照,被欽定為「獨尊」之學,孝道也就變成「以孝治天下」的手段。《孝經》,給人突出印象就是孝道的核心內容已經從「善事父母」發展引申為」孝治天下」,
「孝治」成為貫穿全書的根本宗旨。《論語·學而》有子曰:「孝悌而好犯上者,鮮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亂者,未之有也。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3](P70)從這則語錄中可以看出,孔子是先從家庭的角度出發來講的,先強調家庭倫理關系,後由此及彼的。認為,能夠做到「孝悌」的人,去犯上是少有的,而不好犯上的人,去作亂是沒有的。有德性的人善於追求「孝悌」這個根本,根本的東西樹立起來後,良好的仁道就會隨之而來。《孝經·感應章》「孝悌之至,通於神明,光於四海,無所不通。」是說孝悌之道,若是做到了至極的程度,就可以與天地鬼神相通,天人成了一體,互為感應,德教自然光顯於四海之外,遠近幽明,無所不通。孔子十分看重人的基礎道德的建設,強調只有打好了「孝悌」這些最基本的道德基礎後,一個人的道德前途就會一片光明。程頤說:「孝悌,順德也,故不好犯上豈復有逆理亂常之事?德有本,本立則其道充大。孝悌行於家,而後仁愛及於物,所謂親親而仁民也。故仁以孝悌為本。」[4]從家庭中的倫理開始,先使家中親人間充滿仁愛,而後使這種仁愛擴展到其他事物中,這樣就是真正的「仁」。從這個角度講,「孝悌」是使社會形成「仁愛」氛圍的社會倫理道德的基礎。孟子對孔子的孝悌思想作了進一步闡釋和發揮,說:「孝子之至,莫大乎尊親;尊親之至,莫大乎以天下養。」
[3](P385)這種推己及人的孝道觀,是孟子的獨到見解。故孟子說:「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3](P253)《孝經·孝治章》說:「子曰:『昔者明王之以孝治天下也,不敢遺以國之臣,而況於公、侯、伯、子、男乎?故得萬國之歡心,以事先王……夫然,故生則親安之,祭則鬼享之,是以天下和平,災害不生,禍亂不作。故明王之以孝治天下也如此。』」此述非常精妙,一方面可以看出統治者推崇儒家學說的根本緣由,另一方面可以看出儒家「以孝圖治」論說征服人心的說教力度和政治用心。「孝悌」觀念,盡管受到歷代帝王推崇與利用,其終極目的是為了穩定其統治,但不可否認這一行為在客觀上對社會也起到了一定積極作用。
孝忠」——教化天下的潛導策略
「孝忠」,在以孝勸忠意識形態策略影響下,形成忠孝並論的潛意識結構,給孝注入更多的意識形態因素,使維持家庭秩序的倫理道德范疇,演繹、擴展為來維持社會秩序的政治范疇,反映出跨越自然屬性人際關系的一種嶄新的意識形態構式。
孝悌觀念的推廣,對穩定社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得到統治者的贊許和大力提倡,並在實踐中逐步將「以孝圖治」演升到「以孝勸忠」,且把這兩者有機結合起來,成為統治者治理天下的為政之本。或謂孔子曰:「子奚不為政?」子曰:「《書》雲:『孝乎!惟孝,友於弟,施於有政。』是亦為政,奚其為為政?」[3](P82)這一則對話就說明了儒家創史人孔子一開始就將宣揚孝悌觀念的活動看成是政治行為。《孝經·開宗明義章》雲:「夫孝,始於事親,中於事君,終於立身。」這就非常清楚的告訴我們「孝」是「事親」倫理道德和「事君」政治行為的結合體。而「孝道」對封建政治的重要性在《孝經·三才章》里則體現得更為具體。《孝經·三才章》說:「夫孝,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經,而民是則之。則天之明,因地之利,以順天下,是以其教不肅而成,其政不嚴而治。先王見教之可以化民也。」治理國家以道德教化為基礎,道德教化以孝行為根本,故孝道既行,天下自然垂拱而治。《孝經·孝治章》記載:「昔者明王之以孝治天下也,……天下和平,災害不生,禍亂不作。故明王之以孝治天下也如此。」直接指出只要推行「孝悌」,就會國泰民安,政治清民。正因為如此,故歷代帝王對它大力提倡和推崇,並將其逐步高度政治化。
封建統治者重視孝道的宣揚,並將孝道高度政治化的重要標志和潛導策略,就是「以孝勸忠」。那麼,它的理論基礎源於何處?就是《大學》里的「三綱八目」。《大學》開篇道:「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親民,在止於至善」,是為「三綱」。就是一要修明天賦善德,二要治國安民,三要達到以上兩項所應當達到的目標。「格物、致知、誠意、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是為「八目」。《大學》載:「身修而後家齊,家齊而後國治,國治而後天下平……所謂治國必先齊家,其家不可教而能教人者,無之。故君子不出家而成教於國;孝者,所以事君也,……」統治者利用孝道來教化百姓,就是修其身的過程。向廣大民眾宣揚孝行,就是希望以此影響人們,以齊其家。而這兩項措施最終都是為了達到治國平天下的目的。「治國必先齊其家」,[3](P12)指出了以孝齊家對治國的主要性。「孝者·所以事君也,」[3](p12)把人們行孝的對象直接指向為君主。《禮記·祭義》則說「事君不忠,非孝也。」更加明確地指出對君主不忠,就是不孝的表現。當然,統治者要推行孝道,還需以身作則,廣敬博愛,規范天下。「所謂平天下治其國者:上老老而民興孝,上長長而民興弟,上恤孤民不倍,是君子有挈矩之道。」
[3](P14)正因為如此,歷代帝王為了穩固自己的統治,也做出了許多諸如上述的一些宣揚孝道孝行的姿態。
孝在《孝經》中得到比較全面的概括與總結,較深刻地反映了封建統治者倡孝的意圖。《孝經》集中議論了「以孝治天下」的原則,在絕大多數章節中,不是講「事於親」,而是講「事於君」。《孝經·廣揚名章》說:「子曰:『君子之事親孝,故忠可移於君;事兄悌,故順可移於長;居家理,故治可移於官。是以行成於內,而名立於後世矣!」這里利用因果關系把「事親」和「事君」巧妙的結合起來了,給人有一種較強的邏輯說服力。《孝經》以孝為教、以孝勸忠的意識形態潛導策略所產生的效果對以後影響較大,「出則忠,入則孝」、「忠於君,孝於親」、「孝慈則忠」……孝的內涵被延伸為忠於君王、忠於國家,為官不忠、臨戰不勇也被認為是不孝的表現。在這種傳統文化氛圍中,孝與忠在人們的思想意識中,逐漸形成忠和孝相通,忠和孝互喻、忠和孝並論的潛意識互通構式,與這種意識形態構式相一致,同時也形成了國和家的合一,國和家類化,國和家並提的政治形態構式,應是理所必然,孝忠也因此成為古代社會的最高境界之一。
這個時候的孝,已遠遠超越了家庭倫理范圍,忠成了放大的孝,國成了放大的家。孝概念的內涵與原始狀態僅含親情因素的孝概念已經有了本質的變化,其中添加了許多濃厚的意識形態成份,不只是一個倫理范疇,更重要的是一個政治范疇。歷史實踐證明,中國古代的宗法家族社會,人際之間既存著建立在血緣基礎上的親情,也存在著建立於私有制基礎上的等級壓迫。在這兩方面,片面強調哪一方面都不利於社會長治久安。儒家倡導的「孝治天下」,以「親親」率「尊尊」,「孝忠」觀念等,雖不能從根本上取消階級對立,但不失為一種緩和社會矛盾的巧妙方法,被歷代統治者所採納。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將本來規范血緣家庭的倫理范疇孝道,變成了國家的政治哲學,將非血緣的利益關系硬說成是父子兄弟的人倫關系,一方面會掩蓋階級國家的實質,另一方面也會扭曲孝道本身意義。
「孝廉」——穩定天下的組織策略
「孝廉」,將行孝作為推薦選拔官吏的重要標准納入國家的政治制度,給規范家庭且僅具有倫理道德屬性的「孝」,賦予了許多法律意識形態因素。這樣,不僅使孝在更高層面上得到普及、強化,更重要的是對實施「孝治天下」的為政策略更具有強製作用和保障意義。
漢代頒布了一部很重要的法律,叫《孝廉法》,作為選拔官吏的依據。《孝廉法》規定,雖則有博學宏詞、賢良方正等科,唯以孝廉為重。公然將孝行作為選拔官吏的重要標准,合乎標准者可以被舉為「孝廉」,由朝廷任命為官。如果說我們前面所講的「孝悌」、「孝忠」是普遍意義的「勸民從孝」的話,那麼我們現在所講的「孝廉」就是特殊意義的「勸官從孝」。「孝廉」之倡舉,隱含著兩層重要的意思:第一,孝者,孝悌;廉者,廉潔。孝則忠君,廉則愛民。誠然將行孝與廉潔並列起來,同作為選拔官吏的重要標准,說明孝與廉的意義同等重要,兩者不可偏廢,只有在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時,才能被舉為「孝廉」。第二,孝與廉不是簡單的並列,有其內在的必然聯系。孝要求官對民施廉,不廉則對民不孝;廉體現官對民行孝,不孝則無從言廉。猶孝必崇廉,猶廉必倡孝。孔子說:「政者,正也」,為官者要督率民眾,就要做出表率,把廉潔奉公當作自己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要求,所謂「廉者,政之本也」。西漢劉向曾說:「廉士不妄取」,為官者不能貪國之財,奪民之利,在物質利益面前,取或不取,其標准要看它是否符合道德。否則,奪民之利則為不孝,貪國之財則為不忠,不僅要受到道德的遣責,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歷代帝王深知倡孝對於維護封建統治和宗法秩序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大力提倡和宣揚孝道,褒揚孝子,如官修正史正立《孝子傳》等,為世人樹立孝子榜樣,推行「孝治天下」;另一方面採取法律措施,或罰「不孝」,或舉「孝廉」等,保障「孝治天下」的推行。自秦代以後,「不孝」被定為重大罪惡之一,不肯撫養甚至辱罵歐打父母或祖父母者,都要受到官府嚴厲處治,甚至處以絞刑和腰斬。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記載:某甲控告其子不孝,要求官府懲治,官府按其所告查辦,「將其子斷足,遷蜀邊縣,令終身毋得去遷所論之」。其後歷朝都有對「不孝」作出懲治的法律條文,甚至更為具體嚴歷。統治者為了使孝倫理得到順利推行,制訂了大量的「懲治不孝」的法律條文,運用強制性手段來推行孝道,將「孝」的倫理思想滲透到了刑律之中。漢代推崇孝道,遵從「以孝治天下」,上至天子,下至官吏都積聚民眾進行孝道教化。不僅制定實施貶懲「不孝」的法律條文,而且制定實施褒獎「行孝」的具體規定,以確保孝道的貫徹執行。其中「舉孝廉」,就是一項重要的組織制度,把「孝廉」作為選拔官員的一項科目,沒有「孝廉」的品德者不能為官。統治者認為,一個連自己父母都不孝敬的人,不可能把老百姓當成父母「孝敬」;一個連基本家庭責任感都不具備的人,不可能對國家、人民克盡職守、認真負責,正所謂「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其中表達的遞進關系不難理解。「舉孝廉」的制度,雖不能從根本上消除當時統治階段與老百姓之間的尖銳對立,但也不失為一種緩和社會矛盾的巧妙方法。不可否認,原本僅具有倫理道德屬性的孝道,又增添了許多法律色彩的意識形態因素,這樣對孝道的推行更具有強製作用和保障意義。雖然用強制的手段推行孝道,在一定程度上掩蓋了國家的實質,扭曲了孝道本身的意義,但從對為老百姓的生產、生活提供安定的社會環境的實際效果看是有其積極意義的。
孝觀念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它在歷史的長河中孕育、洗禮、發育,形成了內涵深刻的孝倫理體系,並形成了中國特有的孝文化。隨著社會的發展,伴隨孝在各個歷史時期的社會存在狀態逐漸閃現出人性光彩與文明印跡。盡管由於歷史的局限,其中夾雜著一些不良成份,但也掩蓋不住它在歷史文化中的文明光輝。即使在現代文明的今天,孝強調的人際關系的和諧,強調的仁、愛思想和對國家的忠誠意識,也是值得宣揚和提倡的。中國傳統文化中蘊涵的這種孝文明,應是普世文明的精神家園中絢麗的一束。
Ⅷ 清朝的守孝制度
清朝的守孝制度
守孝制度,為中國古代通過喪服等級表明親屬范圍和親屬關系親疏遠近的一種制度,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分為斬衰(音崔,服三年)、齊衰(服一年)、大功(服九個月)、小功(服五個月)、緦麻(服三個月),五個等差,故稱「五服」。
明朝洪武七年定製,子為父母皆斬衰三年(這所謂的三年,其實是二十七個月)。清制同。媳為舅姑、妻為夫,也皆斬衰三年。明以後,夫為妻(父母在不杖),子為出母、嫁母,齊衰杖期。明洪武七年定嫡子、眾子為庶母齊衰杖期(杖期就是指服一年但要拿拐杖,表示特別哀痛),庶子為生母斬衰三年。清制同。為祖父母、伯叔父母、在室的姑、姊妹、兄弟、侄等齊衰不杖期。為曾祖父母齊衰五月。為高祖父母等齊衰三月。
翻譯過來,就是為父母(嫡母生母)應該守孝三年,對祖母應該守孝一年,為庶母守孝一年,為兄弟、叔伯守孝一年,為曾祖母守孝五月。 所以康熙應該為祖母孝庄守孝一年,為太後孝惠章皇後(嫡母)守孝三年。康熙諸子應該為曾祖母孝庄守孝五個月,為祖母孝惠章皇後守孝一年,為康熙的三位老婆(比如皇後佟佳氏)守孝三年,為康熙守孝三年。(德妃這種因為是皇帝的生母才成為皇後的,不知道算不算其他皇子的嫡母?待考)
那麼服喪期間,有哪些事情不可以做呢?在中國古代,設「不孝」罪,屬十惡中的第七罪,處刑甚重,且為「常赦所不原」 (倡導自春秋戰國時期,至漢朝正式成為刑法的一個組成部分。)。唐律中說「告言、詛詈咒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供養有闕;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以上這幾種情況即為不孝。
這里提到的與服喪有關的不孝大罪,即為「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守制」,即舊時父母或祖父母死後,兒子或長孫在家守孝二十七個月,在此期間,不任官、應考、嫁娶等。
綜合來看,在父母喪期,最嚴重的不孝行為是婚嫁行為。《戶婚律》(總179條)雲:「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徒三年,各離之。」《職制律》(總120條)規定:「喪制未終,釋服從吉,若忘哀作樂,徒三年。」所謂的「忘哀作樂」,主要指的就是婚嫁,(結婚出喪,即為古人所稱紅白喜事),而非一般意義上的聽戲吃酒,當然這樣也不好,《唐律疏儀》規定:居父母之喪,「雜戲徒一年。」不僅喪期不得婚嫁,子女在父母犯罪囚禁期間亦不得嫁娶。
延伸:守孝:尊親死後,服滿以前,居住在家,斷絕娛樂和交際,以示哀思,稱「守孝」。簡單的說,守孝就是為父母哭喪。
守孝時間:儒家的實際守孝時間為27個月,因為母親用母乳哺育孩子要27個月。
按照孔子的說法,父母去世,君子的心情是悲痛的,追求享受君子內心會不安。宰我認為「安」,孔子也沒有辦法,只好說,如果你安,你就去做。言外之意是,孔子不會安,只能行三年之喪禮。守孝三年,要守靈堂,不貼對聯,不去給別人拜年,不放鞭炮,燒一期紙時燒金山銀山,三期金斗銀斗,五期女兒買的五朵花,七期燒船和靠岸樹, 百天提前燒紙,頭年晚幾個燒。
Ⅸ 什麼是孝善理事會制度
如果是真心去愛一個人,就不會有恨的產生。愛是包容和理解。真心相愛的兩個人,不能在一起,是個悲慘的愛情故事。比如梁祝的凄美愛情故事。不能同生,但求同死。愛過就不要後悔,即使不能長久相伴,也是曾經擁有過。不能在一起肯定是有無法解決的問題存在,或者是在錯的時間出現對的人,又無法相愛,或者是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不可違抗。如果真心愛他,就讓這份感情深藏心底,默默祝福他,過的比我好,兩情若是長久時,又豈在朝朝暮暮。
Ⅹ 孝敬父母,法律作規定嗎
第一,子女對來父母履行贍養義務,贍養是指子女自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兒子和女兒都有義務贍養父母。第二,《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國《婚姻法》也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扶助的主要內容是指在現有經濟和社會條件下,子女在經濟上應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對父母應尊敬、關心和照顧。 有經濟負擔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贍養時,都應依法盡力履行這一義務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間,而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與養父母間和繼子女與履行了扶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 為保障受贍養人的合法權益,《婚姻法》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對拒不履行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