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結婚後孝敬我父母的錢,離婚時對方有權利追回嗎
不可以的,您孝敬父母的錢屬於正當的花銷,已經支出的,不能當作共同財產追回的,並且您們贍養孝敬老人是應盡的義務。她的這種要求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的。你的做法是正確的。
⑵ 夫妻意見不統一,關於孝敬父母方面,請幫忙謝謝。
丈夫是對的。來父母對子女是無源私的愛,寧可自己缺吃少穿也要省下來給子女好生活,寧可自己含辛茹苦也要讓子女更幸福。
小家只要有餘力也不要自私。不要想著父母交了6.8萬還有餘錢的事,他們也要生活,還要供養妹妹,還要做生意。
再說,十年之後,小家的兩萬塊錢算上屁。
如果妻子不能滿足丈夫的心願,隔閡就此結下了。以後妻子家有事,丈夫即使做了也不會是心甘情願的。當心啦!
⑶ 如果夫妻一方把生活結余的錢,孝順父母,這樣做違法嗎
你好,夫妻一方把生活結余的錢孝順父母,那也要和對方商量,並且讓對方知道和同意才行。因為這是夫妻共同財產。建議你們還是好好溝通一下。
⑷ 分居時孝敬父母超過多少算惡意轉移財產
子女有贍養父母抄的義務不管對方是否知道這錢都不是你的或者你們夫妻的了即不用返還,離婚時也無法分割當然了要是你以這個理由在離婚時轉移財產,比如數額巨大的話就另說了不僅要返還 而且因為你轉移財產,在離婚訴訟時還會少分或不分你財產
⑸ 孝敬父母的錢必須夫妻雙方同意嗎
看給的多少,來比如只是源零花錢的樣子,也不一定特別告知對方。但是如果家庭不是特別富裕的時候,我覺得有必要告知對方,這是信任和尊重。我想沒有一個人願意受到欺騙。總之婚姻穩定的基礎就是忠誠。不管精神還是物質。
⑹ 如果你老婆把工資全部給她父母了,那是孝敬,應該
我覺得這就是個偽來命源題,打個比方,
例一:老公一個月賺十萬,老婆一個月賺三千
例二:與例一正好相反
你們覺得這兩個例子的結果會相同嗎?我們沒必要探究具體結果是怎麼樣的,假設結果如果不同的話到底是跟錢多少有關還是與道德有關?
再換個角度去想,就算這不是偽命題,兒女結婚後女方把工資交給親媽是對的,那她親媽是不是應該把自己得來的錢同時都交給女孩的姥姥?畢竟按邏輯來說這也是正常的啊,那麼好,問題來了,你們見過有幾個這樣的家庭?如果都這樣那姥姥都該改名叫土豪了。
看問題看宏觀,別道德綁架,給也好不給也霸都是基於自願的,有一方提出質疑那就會影響夫妻感情,既然結婚了夫妻的工資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就意味著必須兩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有權利去支配!如果隱瞞或者一方不同意又或者不情願那就算私自轉移共同財產,是觸犯法律的!所以這么說你們又覺得對不對呢?
⑺ 兒子兒媳共同孝敬父母,財產如何分
媳婦贍養公婆能分到公婆的遺產嗎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繼承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在配偶死亡的情況下,兒媳對家公家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兒媳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在配偶死亡的情況下,兒媳對家公家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兒媳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華律網進行法律咨詢
⑻ 婚後如果把大部分收入都給自己的父母,自己只留有少額存款,那給父母的部分還算是共同財產嗎
您好來,一般婚後所得收入為夫妻源共同財產,即使給父母,也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參考《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