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新婚姻法下 兒媳憑什麼該孝順公婆
信耶穌,孝順公婆,蒙神賜福,
一樣的,如果你是招進女婿 又怎樣想呢?
Ⅱ 求關於兒媳與公婆之間所有的法律規定,謝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
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我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分為兩種:
1、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包括:父母與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
2、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包括:養父母與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
而兒媳在我國的婚姻家庭關系中,基本上是沒有法律地位的。只有《繼承法》中對喪偶兒媳在遺產繼承問題上有所涉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也只是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有協助贍養義務,除此之外,沒有明文法律予以調整,也沒有強制性的規范可供遵守,只能依靠道德和習俗。公婆與兒媳之間,雖然都是以父母子女相稱,但並非以上所說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當然不具有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兒媳對公婆並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
《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公、婆的遺產。原則上兒媳沒有繼承公、婆遺產的權利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公、婆的遺產。由此可以看出,兒媳要想享有繼承公、婆的遺產權利,必須具備兩個前提條件,一是喪偶,二是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即原則上兒媳沒有繼承公、婆遺產的權利,依照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兒媳也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
在我國繼承法里規定的法定繼承人中,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沒有提及兒媳。在我國專門調整婚姻和家庭關系的《婚姻法》中,也沒有兒媳的位置。
《婚姻法》的規定,贍養人的范圍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以及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不包括兒媳、女婿,即法律並未規定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負有贍養義務。《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但是何謂「主要贍養義務」,這在實踐中有時是比較難以衡量的問題 依照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兒媳也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
原因是在我國繼承法里規定的法定繼承人中,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沒有提及兒媳。就是在我國專門調整婚姻和家庭關系的《婚姻法》中,也沒有兒媳的位置。
我國婚姻法所調整的家庭關系主要有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兄弟姐妹關系、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外孫子女的關系。由 此可以看出,兒媳在我國的家庭關系中,是不具有法律地位的。最重要的是《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了誰是法定的贍養人。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贍養人的范圍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以及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不包括兒媳、女婿,即法律並未規定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負有贍養義務。雖然法律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但協助的義務不是贍養義務,且此規定只適用於夫婦關系存續期間。若贍養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關系,或者贍養人死亡,那麼,配偶一方協助贍養的義務就自動解除了。《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
Ⅲ 法律對兒媳贍養公婆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對兒媳贍養公婆是如何規定的
《老年人權益保障專法》第11條規定:「贍屬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此條中的「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是指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婚姻法》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根據上述規定,贍養人的范圍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孫子女及外孫子女,而不包括兒媳、女婿,即法律並沒有規定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負有贍養義務。
雖然法律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但是協助的義務不是贍養義務,而且這一規定只適用於夫婦關系存續期間。
如果贍養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關系,或者贍養人死亡,那麼配偶一方協助贍養的義務也就自動解除了。所以,在你父親死亡後,你母親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不過,從《繼承法》第12條有關「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規定看,我國法律還是鼓勵喪偶兒媳贍養公婆、喪偶女婿贍養岳父母的。
Ⅳ 法律上像有規定兒媳婦對男方父母沒有贍養義務,為什麼有的兒媳婦對公婆那麼孝順,照顧
權利義務是相對等的,公婆對兒媳婦好,那自然兒媳婦也會對公婆好,也不排除道德觀念,社會風俗,人品等
Ⅳ 兒媳有贍養公婆的義務嗎法律上的
從法律角度抄看,我們國家法律並沒有襲哪一條明確規定兒媳有贍養公婆的義務,不贍養公婆並不違反法律。在我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中,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就是在我國專門調整婚姻和家庭的《婚姻法》中,其所調整的家庭關系主要有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兄弟姐妹關系、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外孫子女的關系。贍養是在血緣和撫養關系的基礎上成立的一種回報式的義務。贍養的含義基本上符合我們通常說的孝順,在我國法律中,沒有公婆對兒媳的撫養義務,也無兒媳對公婆的贍養義務,並且在非特定條件下兒媳對公婆遺產也無繼承權,聲討兒媳不贍養公婆不孝順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所以贍養人的配偶不是法定的贍養人。雖然法律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但協助的義務不是贍養義務,且此規定只適用於夫婦關系存續期間。若贍養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關系,或者贍養人死亡,那麼,配偶一方協助贍養的義務就自動解除了。
Ⅵ 為什麼說兒媳婦沒有孝敬公婆的義務
(本文內容由網路知道網友淮安浙江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