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老婆不孝敬父母怎麼辦,離婚有怕影響到孩子/
說實話這是個難辦的問題,但是終要解決。出去和老婆浪漫一頓晚餐,和他講解道理。內她不做個榜樣,容將來的孩子也不會孝敬父母的(也就是你們自己)。結了婚就是承擔了責任,兩個家庭的責任,一方不對對方父母好,另一方也不會真誠相待.....如果你老婆夠明理,她會是好媳婦
好媽媽
,否則你們孩子將來也不會很優秀。
2. 因為老婆不孝敬父母而離婚,正確嗎
盡量和老婆溝通吧,實在無法溝通再考慮離婚的事。
3. 老婆脾氣不好,不孝順我父母,我該離婚嗎(已婚人士進!)
你人的想法很尖刻,難以接受,在說服不了的情況下,又無法滿足,那隻能讓女人選擇何去何從。隨它去吧。你就說我無能為力了。你可以隨便怎麼樣。家裡那不出那麼多錢。
4. 我老婆對老人不孝順我可以提出離婚嗎
你好!離婚一般是以夫妻感情破裂為判定離婚的依據的,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制度。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
1.可認定為感情確已破裂的五種具體情形。
婚姻法(修正案)在離婚法定理由的表述上作了重大的改革,確立了抽象概括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例示主義模式。其中,列舉規定是概括規定的說明,而概括規定是對列舉性規定的補充。增強了我國離婚法律規范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是對我國離婚立法一次重要突破和進步。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所列舉了五種具體的情形是:
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中,受傷害方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往往是弱勢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發生在夫妻之間雙方更是有長期積怨,很難和好。一方要求離婚的,如不及時處理可能對受害一方極其危險。在判決離婚前,要做好堅決不離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測。
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界定為: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住。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正確處理好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一方面不以不準離婚懲罰有過錯一方,同時應通過調解、判決等審判活動,加強道德教育,對錯誤思想和行為予以道德上的譴責。對第三者可建議有關組織對第三者予以適當的行政處分。
對確實已經死亡的婚姻,在做好無過錯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礎上判決離婚。從長遠來看,這對解放當事人自身,促進社會安定團結,預防矛盾的升級、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對這一類案件,首先應教育幫助有此惡習的一方樹立正確的人生觀,改正自己的行為,多關心家庭、承擔家務、照料子女。其次要動員另一方給予關心和幫助,促使雙方和好。對少數夫妻積怨太深,被告惡習屢教不改,雙方關系極為惡劣,確實不堪共同生活的,應准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雙方沒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使得夫妻關系實際上名存實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標志著夫妻關系破裂。所謂分居,是指夫妻人為中斷相互之間的共同經濟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撫慰。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宣告公民失蹤,是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經法定程序尋找仍無音訊的,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
夫妻一方失蹤,客觀上已經不履行自己對家庭、對子女、對配偶的責任,維持這種婚姻關系對另一方已無實質意義。因此法院判決解除失蹤人的婚姻關系,對及時有效保護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有其他利害關系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穩定家庭秩序與社會秩序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2.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其他方法。
確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除了上述5種具體情形外,為適應我國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了彈性條款,即《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方式指出人民法院審理離
婚案件時,對符合「應准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根據上述規定和要求,確認感情是否破裂,除了列舉的5種情形外,還應從下面幾方面入手,全面分析、判斷:
1)全面分析方法。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用全面分析法與具體理由相結合之方法。全面分析法即在調查研究之基礎上對夫妻感情進行全面綜合之分析,從婚姻關系的4個層面來進行分析評判。(1)看婚姻基礎。婚姻基礎是雙方建立婚姻關系時的感情狀況和相互了解的程度。它是締結婚姻關系的起點,對婚後感情的建立、矛盾的化解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看婚姻基礎就是要了解雙方認識的方式、結婚動機及目的。一般而言,婚姻基礎好,婚後感情容易融洽,即使產生了矛盾,消除矛盾維持婚姻的可能性也大。反之,婚姻基礎差,婚後難以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出現矛盾,就難以調和。(2)看婚後感情。在分析婚後感情時,應聯系婚姻基礎,分析夫妻婚後感情發展變化,判斷雙方的感情發展方向。(3)看離婚原因。離婚原因是原告提出離婚的主要依據,也是原、被告在訴訟過程中爭執的集點和核心。雙方為爭取勝訴,常掩飾其離婚的真實動機、擴大事實甚至捏造事實。在分析離婚原因時必須注意查清離婚的真正原因,分清是非、明確責任,正確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4)看夫妻關系的現狀及有無和好可能性。在上述三看基礎上,進一步透視夫妻關系現狀及把握各種有利於夫妻和好的因素,對今後雙方關系的發展前途作出預測。
上述四個方面相互聯系,是完整的認識結構與整體。因此在認定夫妻感情的問題上,不僅要看到夫妻感情的過去和現在,並且要對夫妻關系前途有所預測。
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希望,應加強調解和好之工作,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如夫妻關系確已完全破裂,和好無望,無法調解和好又不能達成離婚協議,應做好不離一方的工作,准予離婚,同時應對子女的有關問題作出妥善安置。
2)參考最高法院1989年有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於1989年11月21日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所列舉的14種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凡與《婚姻法》(修正案)沒有沖突的,依然有參考價值。即:「①一方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③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④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⑤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⑥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⑦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⑧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⑨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⑩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⑾一方依法被判處長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⑿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⒀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⒁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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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因為我老婆不孝敬父母,我想離婚,可是還有個2周歲的兒子
其實你的心情都可以跟你的妻子說啊,把你的煩惱,你的憂慮,你的不解,你的無奈,都挑一個心平氣和的時間促膝談心,將心比心,你的妻子如果還想和你繼續圓滿地生活下去的話,她應該可以理解的。如果你妻子實在是無法理解甚至無理取鬧,那麼就沒有必要繼續深究下去了。
寬容和諒解是必須的,你要和她用足夠多的時間去證明自己的婚姻,哪怕是個錯誤,這樣才不會後悔。
記住,一定要開誠布公地全部說出來,正面的,負面的,感人肺腑的,對她的不滿和期望。
希望你們一家人能幸福和美。
6. 老婆對父母不孝,該不該離婚
還能該怎麼辦?該離的離,該改的改.改不了,勉強也不是辦法.苦的是孩子.但是你必須要注意她這樣子,是不是由你引起的?還是你們一家人都在排擠她造成的?做女人不容易,做丈夫的要多關心體貼.
7. 我老婆不贍養我的父母,我該和她離婚嗎
盡量不要離,古人說:『百善孝為先』。每個人都是爹生娘養的,做人可不能這么忘本吧,好好和你的妻子再溝通溝通,為了贍養老人的事而把家庭給分散了,可憐的是孩子,你找你妻子平時比較說的來朋友或親戚好好再做做她的思想工作,能把她的思想作通才是最好的結局。
法律對親生子女、養子女的贍養義務作了明確的規定,但對媳婦和女婿的對公婆和岳父母的贍養義務沒有明確規定,媳婦和女婿的對公婆和岳父母的贍養現在還只是一種道德責任。所以妻子不贍養公婆,老公不要覺得老婆就很壞,就覺得是不是該離婚。
老公平時要對妻子父母好,在家裡經濟條件允許的前提下,可以和妻子商量也給愛人父母一定的贍養費,或者經常去妻子父母家看看,噓寒問暖,買些老人需要的東西,妻子覺得你心裡確實有她的父母,自然就會願意愉快贍養自己的公婆。
老婆不贍養公婆老公不該想著離婚,而是把心思多放在工作或者事業上,事業上的成功,能讓家裡的經濟收入增加,那麼老婆就不會因為要付贍養費而讓家中的壓力倍增,只要不影響家裡的基本收支,妻子也不會為每次拿贍養費為難的,自然會拿出贍養費,好好贍養你的父母,不讓你有後顧之憂。
8. 妻子不孝順老人,我應該怎麼離婚
首先,該案例的當事人應該理智的面對自己的婚姻,不要草率的離婚,應該靠自己的智慧去引導妻子,並化解妻子與父母的關系。
其次,如果當事人執意想起訴離婚,那麼其應該向法院遞交起訴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9. 媳婦不孝順該不該離婚
父母不應該干涉子女的婚姻
關鍵是小兩口感情好就好
畢竟是他們過日子
10. 因夫妻感情不和,妻子不孝敬父母起訴離婚
一、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版當事人的身權份提出離婚訴訟;
二、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與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關系,即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其他關系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三、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四、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育及相關的證據;
五、夫妻共有財產的清單(含房產、股票、債券等);
六、原告應呈交能證明其與被告的合法夫妻關系的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七、原告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認為需要請一個人代為參與訴訟,可以依法委託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但原被告必須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體,任何人不可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