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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未退休職工喪葬費標准2015

發布時間:2020-12-02 19:30:18

『壹』 雲南省級事業單位 離退休公務員喪葬費與撫恤金的標准

2016年雲南省企業離退休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去世喪葬費和撫恤金按以下標准,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一、喪葬費為按死者本人死亡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3個月。
二、撫恤金
1、離休人員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加本人生前 40 個月 基本 養老金;
2、退休人員為死者本人死亡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11個月。

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雲人社發(2012)264號
一、調整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企業離休幹部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 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的 20 倍加本人生前 40 個月基本養老金;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加本人生前 40 個月 基本 養老金。
自2011 年 8 月 1 日起,事業單位離休幹部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加本人生前 40 個月基本離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的 2 倍加本人生前 40 個月 基本離休費。

『貳』 雲南省大理州洱源縣離休干不的喪葬費和撫血金是怎麼算的

看什麼時候去世的。2011年8月1日以後去世的撫恤金是40個月基本離休金+(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至於喪葬費,要是雲南省2008年以後沒提高過的話,就是1200元。

關於調整企業離休幹部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標準的通知
雲勞社辦[2008]276號
各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中央、省屬行業管理單位:

根據省民政廳、省人事廳、省財政廳《關於轉發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雲民優〔2007〕2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將調整企業離休幹部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標准通知如下:
一、2004年10月1日以後因病死亡的企業離休幹部,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休費(即本人離休時計發的基本離休費和本人離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休費之和)的20個月計發,喪葬補助費標准為1200元/人。
二、2004年10月1日以後企業離休幹部死亡未按新標准執行的,差額部分要予以補發。
三、調整企業離休幹部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標准所需資金,按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對企業離退休人員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費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雲勞社發〔2005〕23號)的規定執行。
四、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企業離休幹部,調整後的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標准所需資金按原渠道支付。
五、過去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

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發〔2011〕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財務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2011年8月1日,國務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揚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關於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調整了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公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叄』 ++雲南省公務員喪命喪葬費是多少

可以要求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作為補償。

『肆』 雲南省退休公務員喪葬費領取手續

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應當在3個月內向社會保險經辦版申報喪葬補助費,權辦理時需填報《離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申領表》(表格可在社區領取或湘潭勞動保障網上)交社區蓋章,社保員簽字後,並攜帶離退休人員火化證原件、復印件及代領人身份證復印件前往社保局養老保險服務大廳辦理喪葬費申領手續。
對長期居住在非火化區的離退休人員,除填報《離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申領表》外,還需提供公安機關的死亡證明、法定繼承人證明、縣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非火化區證明及公安機關出具的長期居住證明。

『伍』 雲南紅河州四院退休工人怎麼辦理喪葬費

雲南省紅河州退休工人死亡的,持死亡證明書、火化證(經批准採用其他方法安葬的提交民政部門證明)、辦理人身份證以及社區或派出所與死者關系證明、近親屬委託書等材料向紅河州社保局申領喪葬費和撫恤金。喪葬費和撫恤金標准如下:
1、喪葬費為死者上年度平均退休費3個月;
2、撫恤金為死者上年度平均退休費11個月。

依據
雲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對企業離退休人員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費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
金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

雲勞社發[2005]23號

為了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加快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雲政辦發[2005]52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資委等部門(關於解決當前深化國企改革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雲辦發[2004]28號)和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印發(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通知》(財社字[1999]60號)的有關規定,並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將參統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費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喪葬撫恤費是指企業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遺屬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應領取的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費。

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企業離退休人員,於2005年5月1日以後(含5月1日)死亡的,其喪葬撫恤費納入當地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具體支付標准為:喪葬補助費按死者本人死亡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3個月計發;一次性撫恤費按死者本人死亡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11個月計發。

『陸』 雲南省企業職工非因公死亡撫恤金、喪葬費如何補貼

一、《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二、撫恤金:

1、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2、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6)雲南省未退休職工喪葬費標准2015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2、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3、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和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柒』 雲南紅河州退休公務員,喪葬費和撫恤費怎麼算給

各部分的喪葬費和養老金有一定的差異,「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可以幫助您: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0年10月28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次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章工傷保險
第五章失業保險
第三章生育保險
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九章社會保險
第二章社會保險的監督
第11章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和保障公民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公民共享發展的成果之間的關系,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根據憲法,這制定本法。
第二個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情況下,按照法律從國家和社會權利的物質援助。
堅持社會保險制度覆蓋面廣,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式,社會保險水平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應該是兼容的。
條用人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服務。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有權監督其支付的單位,個人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國家社會保險基金嚴格的監督。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政府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社會保險工作的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的當地人民的政府在或以上的縣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在或縣級以上相關部門內的范圍,他們的職責負責社會保險。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記錄的個人利益,社會保險待遇支付工作。
第九條工會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參加社會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監督員工的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僱主和雇員共同支付。
任何雇員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員工在用人單位參加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支付的保費個人。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養老保險由國務院的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雇員的薪金總的比例。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我的工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帳戶。
雇員的個體工商戶,僱主的員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支付年內視同繳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不足之數,政府的補貼。
14日的個人賬戶可能不收回他們的計費率不低於銀行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本養老保險的決定因素,個人累計繳費年限,支付工資,本地員工的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支付至少15年,每月基本養老金。
個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5年,累計支付的,可以繳費至至少15年,每月的基本養老金;可能也被轉移到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享受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福利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的規定。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家屬可領取喪葬補助和退休金;生病或工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可以接收無效從中受益。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八條國家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我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計項統一發放。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21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接受每月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政府的實際情況,按照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
第23條員工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由僱主和雇員支付。
任何雇員的個體工商戶,不參與僱主從業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和其他靈活就業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支付。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由國務院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無行為能力的人,殘疾人,60歲以上的低收入家庭和未成年人需要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的第26條。
第二十七條個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達到國家規定的累計年的,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退休,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符合國家年規定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使用壽命。
第28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葯物目錄,診療項目,標准,以及緊急醫療服務,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29條被保險人支付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遠程醫療,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30條以下的醫療費用不包含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A)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B)應當由第三人承擔;
(C)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
(D)尋求國外就醫。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由第三方。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應當向第三人有權收回相同的。
第31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被保險人的合理且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二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三章工傷保險
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與工作有關的工傷保險,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34條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的傷害的風險程度,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在各行業中,以確定保險費率。差別費率和保險費率按行業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和頒布。
一個工傷保險基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發生率和貿易保險費率,確定用人單位繳費率。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
第三十六條受傷的工人在一次事故中,由於工作原因或者患職業病和工傷鑒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確定的工作能力,無行為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應該是簡單,方便。
第37名工人傷亡,因為我的工作之一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B)酗酒或葯物濫用;
(三)自殘或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A)在治療的工傷,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B)住院伙食補助費;
(C)統籌醫療運輸以外的住宿費用;
(D)安裝配置殘疾輔助器具費用;
(E)生活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工作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F)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受傷的工人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和一到四個;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享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H)死亡,他的家屬獲得資助的葬禮,養老保險供養親屬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工作能力鑒定費。
第39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A)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和福利;
(B)五,六殘疾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C)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40條基本養老保險,符合條件的受傷工人在暫停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從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第41條規定工人的僱主是不合法的工傷保險,工傷,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僱主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第一個實例。
提前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本法第63條的規定中恢復過來。
第四十二條工傷由於第三方造成的,第三人不支付費用的醫療照顧受傷的人在工作中或第三人不能確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應當向第三人有權收回相同的。
受傷工人的第4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B)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C)拒絕治療。
第五章失業保險
第44條規定的員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失業保險支付的保險費由僱主和雇員按照國家規定。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至少一年;
(B)非中斷就業;
(C)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第46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累計支付至少一年以上但少於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最多十二個月內累計支付的5年不到十年的時間里,收到時期長達八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累計支付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到24個月的。總之,最長的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失業後再次,要重新計算期間的,領取失業保險金及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收到不超過24個月的時間。
第47條規定的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政府確定的失業保險金,不得低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第48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人士。
第49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本地服務工作人員的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死亡。必要的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他或她的家人只能選擇在同一時間收到個人的死亡喪葬補助金,以滿足接收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喪葬補助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
第50條用人單位應當終止頒發證書的失業或勞動關系證明,失業人員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由其所在單位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士,他們的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辦理有關手續,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領取的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任期自處理。
第51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B)應征入伍服兵役的;
(C)搬到外面;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提出適當的工作或職業培訓。
第52條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工人,失業保險關系與我的轉會計算累計繳費年限。
第三章生育保險
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工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其員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成本,工人失業的配偶應享有生育醫療待遇。所需的經費,支付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A)的醫療費用的誕生;
(B)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的其他項目費用。
工人「第5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產假;
(B)獲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下。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計算和支付工人的僱主去年。
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57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他們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或加蓋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之日起三十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並分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變更或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民政部門和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用人單位終止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應及時通知的誕生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個人和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員工及其工作人員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之日起之日起三十日內。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個體工商戶的員工,不參與僱主社會保險的兼職員工以及適用於其他靈活就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的數量。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工作徵收。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
第60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發放,社會保險費的,而不是由於法律上的原因,如不可抗力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僱主預扣,用人單位應當告知我每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細節。
任何雇員的個體工商戶,不參與僱主社會保險的兼職員工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繳納社會保險費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
第61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充分和及時收集社會保險,並支付保費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62條用人單位未向海關申報的社會保險費的數額應按照單位支付的最後一個月支付確定的金額的110%應支付的金額,付款單位重新提交申報手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未支付或補充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詢問他們的存款賬戶,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分配社會保險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分配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小於其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延期付款協議。
僱主失敗,以支付社會保險費的全額及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拍賣價值相當於應繳納社會保險的保費財產,的款項從拍賣彌補社會保險。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64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覆蓋面,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賬。
社會保險基金預留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向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65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支平衡。
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補貼小於。
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的整體水平預算按照第66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的社會保險計劃。
第67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查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
第68條社會保險基金存款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
第69條社會保險基金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保安全,保值增值的投資業務。
社會保險基金不能違法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辦公場所的建設和改造,並支付人員費用,營業成本,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作其他用途,其他用途的規定。
第70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和支出,結余和收益。
第71個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籌集的資金由中央財政預算分配,以及其他經國務院批准,用於補充社會保障支出,轉移的手段。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和運作,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保值增值的。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公共收入和支出,管理和投資運營。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財政部門行使監督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收入和支出。
第九章社會保險
第72條統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建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在協調建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的審批。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人員費用,管理社會保險,管理費,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運行費用應得到保證。
第73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的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足額繳納的社會保險福利。
第74條通過的業務經理,統計,調查數據需要獲得社會保險的工作單位和有關個人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創建一個文件,完整和准確記錄的人員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支付和結算的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的時間。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個人的貢獻和參加社會保險的僱主及其支付,以及個人利益的記錄,定期記錄單免費送我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個人利益。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和支票付款,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服務。

『捌』 二零一六年雲南離退休職工去世喪葬費怎麼算

2016年雲南省企業離退休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去世喪葬費和撫恤金按以下標准,由版基本養老保險權基金支付:

一、喪葬費為按死者本人死亡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3個月。

二、撫恤金

1、離休人員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加本人生前 40 個月 基本 養老金;

2、退休人員為死者本人死亡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11個月。

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企業離休幹部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 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的 20 倍加本人生前 40 個月基本養老金;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加本人生前 40 個月 基本養老金。

自2011 年 8 月 1 日起,事業單位離休幹部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加本人生前 40 個月基本離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的 2 倍加本人生前 40 個月 基本離休費。

『玖』 雲南省退休職工在2012年病故喪葬費及撫恤金發放要求及標準是多少

1、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標准版為6個月權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機關有規定的,依該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辦理喪葬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計算。

『拾』 二零一六年雲南離退休職工去世喪葬費怎麼算

2016年雲南省企業離退休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去世喪葬費和撫恤金按以下標准,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一、喪葬費為按死者本人死亡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3個月。
二、撫恤金
1、離休人員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加本人生前 40 個月 基本 養老金;
2、退休人員為死者本人死亡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11個月。

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雲人社發(2012)264號
一、調整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企業離休幹部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 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的 20 倍加本人生前 40 個月基本養老金;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加本人生前 40 個月 基本 養老金。
自2011 年 8 月 1 日起,事業單位離休幹部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加本人生前 40 個月基本離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的 2 倍加本人生前 40 個月 基本離休費。

雲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對企業離退休人員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費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 》
雲勞社發[2005]23號
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企業離退休人員於2005年5月1日以後(含5月1日)死亡的,其喪葬撫恤費納入當地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具體支付標准為:喪葬補助費按死者本人死亡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3個月計發,一次性撫恤費按死者本人死亡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11個月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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