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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員有年假嗎

發布時間:2020-12-02 18:52:40

⑴ 退休返聘人員能否享受職工帶薪年休假

國務院法制辦5日公布職工帶薪年休假徵求意見稿: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為10天;滿20年的為15天。此次公開徵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今年11月16日。

京華時報11月6日報道 國務院法制辦昨天將《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授權新華社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個體戶僱工也應休年假

根據徵求意見稿,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的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工作1年即可休5天年假

徵求意見稿具體規定了年休假天數: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法定節假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年假假期可沖抵探親假

就年休假與寒暑假、探親假的關系問題,徵求意見稿明確,「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親假的,年休假假期沖抵寒暑假、探親假假期。」

應按日補償未帶薪休年假者

對於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規定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徵求意見稿規定,「除應當支付職工正常工資福利待遇外,還應當每日按照該職工的日工資標准給予補償。」

據了解,此次公開徵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今年11月16日,各界提出的相關意見須於2007年11月16日前提交國務院法制辦。

■徵求意見有關事項

●查看徵求建議稿全文,請到「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http://www.chinalaw.gov.cn。

●單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見可通過信函郵寄或者電子郵件方式送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或者直接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有關機關的意見,請以書面形式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通訊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郵政編碼:100017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解讀

專家稱此前的規定操作性不強缺乏剛性約束

「帶薪年休假」提出數年未強制執行

國務院法制辦在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中明確,此次公布的徵求意見稿是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製定的。

「帶薪年休假」是廣大幹部職工關注的一個話題。早在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中就明確規定,「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從今年起,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安排職工休假。」《通知》並具體規定,「確定職工休假天數時……最多不得超過兩周。」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法第45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但自勞動法公布至今,國務院一直沒有制定出台具體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務員法第76條也明確規定,「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

有關專家表示,由於相關規定操作性不強,加之缺乏剛性約束,使得帶薪年休假被公眾批評為「一項僅僅是寫在紙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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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有媒體報道稱,國家將調整休假制度,取消「五一」黃金周,將傳統節日定為法定假日。對此,國家旅遊局新聞處未予否認,但表示國務院已委託國家發改委調研假日調整方案,最終方案將等待人大批准通過後實施。

隨著第25個黃金周落幕,關於「黃金周」的存廢,再度爭議聲一片,建議改革黃金周休假方案的聲音也出現在各大媒體上,一部分人甚至呼籲把原本集中的假期分散在中秋、端午等傳統節日上。自1999年黃金周設置以來,人們對於這樣一個休假方案的態度發生如此巨大的轉變,背後無疑有許多有趣的內容值得發掘。

假日和度假本身不是為了花錢,或者說消費本身並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節日以及隨之而來的假日,本質上應當是為人們提供一個忙碌辛苦之餘心靈得以休憩的機會,人本身的幸福和文化意義才是假日的根本目的。從這個角度說,單純從經濟角度來衡量一個假日的制度安排是否合理,不能說沒有道理,但至少是本末倒置的。

「國慶節到哪裡都是人山人海的,車票機票更是一票難求。」記者的朋友吳冰一提到黃金周就把頭搖得像撥浪鼓,「我在北京工作8年了,還從來沒有過帶薪休假。每年回老家看望年邁的父母,也只有利用黃金周的時間。盡管國家規定有休假,可公司領導不說,誰敢主動提出?」記者了解到,其實帶薪休假早就出現在我國的相關法律條文中了。但那些落在公文上的規定,由於各種原因,致使絕大多數職工依然「有假不能休」。

國慶節期間,無論是節前的出行高峰,還是返程高峰,無不暴露出「黃金周」集中旅遊方式導致的我國旅遊資源超負荷運轉。隨著全國各地交通行業和旅遊景點趁火打劫式的票價飆升,普通民眾在對黃金周的「熱」進行理性思考的同時,對帶薪休假的呼聲也越來越高…… (本文來源:京華時報 )

⑵ 退休返聘人員是否享受帶薪年休假

退休人員再返聘,已經不是正式職工了,成了單位的臨時工,並不能和在職時一樣。

⑶ 退休返聘人員能否享受職工帶薪休假請給一個權威解答

看你簽定的合同

⑷ 請問本企業返聘退休職工能否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專僱工的個體工商屬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退休人員嚴格上來說已經不屬於勞動者,不屬於單位的正式職工。退休人員依法享受基本的養老金,所以返聘後是不能享受帶薪年休假的。

⑸ 退休返聘人員可否享受年假,崗位津貼,工齡工資等 請各位大俠支招,在線等。

已經退休,就說明已經喪失勞動能力,國家法定在家休息的年齡,因此,在單位返聘,不享受國家有關對企業在職職工所有文件和規定,包括探親假,病假以及年休假等。

也不受國家有關法律的調整,比如勞動法,工資法,勞動合同法,也不能繳納社會保險,雙方只能互相協商確定待遇,和相關條款。

(5)退休返聘人員有年假嗎擴展閱讀:

一、從法律層面來說,退休返聘人員不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一條有規定: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可以看出帶薪年休假是針對受勞動法及公務員法調節的主體設定的,而退休返聘人員是不適用於上述兩法的。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且享受基本退休養老待遇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法定條件,勞動者從而進入社會保障體系,不再受勞動法的調整。

二、但單位可以作為福利待遇,可以給年休假。

說明:依據目前法律規定,退休返聘職工並不享受法定年休假待遇,但是單位可以通過內部規章制度賦予退休返聘職工一定的帶薪假日,以彌補退休返聘職工與普通職工在這方面的差別。

讓退休返聘人員享受帶薪年休假,和在職職工一樣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退休返聘員工所做的工作和一般員工沒有區別,且員工退休後得到返聘往往說明單位對其能力比較看重。

如果不讓他們享受帶薪年休假,雖不違反法律,但容易引發員工反感情緒。因此單位與員工在合同中約定一定天數帶薪休假日,或在公司的規章制度中為退休返聘人員設立帶薪休假的制度。

⑹ 返聘的員工,有沒有年假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且享受基回本退休養老待遇是答勞動關系終止的法定條件,勞動者從而進入社會保障體系,不再受勞動法的調整。
至於退休返聘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自願基礎上簽訂的服務合同,受民法調整。
法定帶薪年休假屬於勞動法中的福利待遇,
但是單位可以通過內部規章制度賦予退休返聘職工一定的帶薪假日。這需要在雙方簽訂但是單位可以通過內部規章制度賦予退休返聘職工一定的帶薪假日,合同的時候提前明確。

⑺ 勞動法中規定退休返聘人員休假制度

沒有相關的具體規定,一般原則上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即可。
退休人員在退休後,已依法退出勞動領域,不具備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即享有退休待遇並在社保機構領取退休工資、報銷醫療費用、因病亡故的可領取撫恤金。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雙方建立的關系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疇,不能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雙方即使發生爭議也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故,《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關對勞動者的保護也不適用:
(1)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勞動法》第七條)。
(2)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權利(《勞動法》第十六條)。
(3)勞動合同的期限及試用期的特別規定(《勞動法》第二十、二十一條)。
(4)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的條件及限制、經濟補償(《勞動法》第二十三到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5)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勞動法》第四章)。
(6)最低工資保障(《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7)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及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
(8)通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訴訟方式解決爭議(《勞動法》第十章)。
故,如退休人員被聘用的,退休人員和聘用單位之間基於此種勞務關系,故聘用單位不需要為退休人員繳納社保,可隨時解除聘用協議,並不給予經濟補償。
因而,聘用單位對於退休人員的責任而言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勞務報酬,二是工傷的處理。至於退休人員非因工所受到的意外傷害,可以通過其他途徑來解決,如交通事故。聘用退休人員的工資報酬、醫療待遇、福利待遇、解除勞務關系等方面的爭議在實務中一般不大,主要風險是發生工傷後如何處理爭議較大,對於聘用單位的風險也較大。

⑻ 退休返聘人員能休年休假嗎

退休返聘人員是勞務關系,勞務關系即就是單位的臨時用工人員,臨時工能休年假:是沒有文件規定的,這個要有用單位自己決定

⑼ 退休後被返聘有年假嗎

從法律層面來說,退休返聘人員不享受帶薪年休假。

依據1:《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一條有規定: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可以看出帶薪年休假是針對受勞動法及公務員法調節的主體設定的,而退休返聘人員是不適用於上述兩法的。

依據2: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且享受基本退休養老待遇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法定條件,勞動者從而進入社會保障體系,不再受勞動法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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