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版於安置老弱病殘干權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Ⅱ 企業員工退休金與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金為什麼相差很大什麼時候能夠縮小嗎
因為他們掌握權力,高高在上,什麼時候工人階級再成為領導階級了就平等了。
Ⅲ 共產黨偉大。為什麼聯退休金差距就沒有本領縮小!
他很想讓大家都按百分之三百繳社保費,到退休就差不多一樣了。但是你不聽話,只按百分之六十繳費,差了五倍,所以你只能開人家五分之一的錢。所以應該強制交一樣多的社保費!
Ⅳ 養老金傾斜調整超6千不漲、低2千漲30%,您同意嗎
養老問題一直是全民關心的問題,「退休領養老金,超6000不漲、低2000漲30%」,初看這個養老金調整方法,似乎是照顧到了低收入人群,但其實違反了以下幾個原則。
單位
從上可見,雙軌制終結後參加工作的機關事業單位「新人」,其養老保險的繳納標准及待遇計算標准跟企業職工是一樣的,但是老人和中人還是既得利益者,想要養老金雙軌真正並為一軌,是一個長期的過程。
由此可見,「退休領養老金,超6000不漲、低2000漲30%」,這個想法出發點是好的,目的是為了縮小養老金領取的差距,但最終卻是行不通的,單純一刀切太過於片面,違背了公平原則。
Ⅳ 企業退休金為什麼漲這么少,漲退休金縮小不了差距
各階級的養老金待遇差異很大。
1,公務員養老金七八千到過萬、事業單位五六千到近萬、正在領養老金的近2000萬人。
2,工人(參加的是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養老金1000-3000左右、正在領養老金的1億多人。,
3,農民每月125元(1.6億領「養老金」的農民的平均月收入),參加的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和待遇都非常低。
知足常樂。
Ⅵ 已退休企業老人沒有企業年金怎麼縮小養老金差距
國家對於已退休職工,暫無法享受企業年金。只有隨著基本養老逐步提高。
Ⅶ 鄉鎮企業的職工為什麼比國有企業職工的退休金少好多,以後可以縮小點差距嗎
這種退休金不一樣,有很多原因,一是地區差,二是國企與地方企業,傾斜政策不一樣內;三是繳容納養老保險額度不一樣等等。
當年由於鄉鎮企業屬於自籌資金,工資發放就低,所以按照工資額比例繳納養老保險,就決定了養老金必然要少於大手大腳的國營企業退休職工。
同樣如此,當年工資低,每月不到百元的工資,還要扣除一部分養老保險,就連我當初也牢騷很多。也很不理解,也不願意繳這養老保險。但是現在看來,當年單位強制扣款繳納養老保險的措施,卻保證了職工退休後的旱澇保收,有了穩定的養老金。
國企與集團企業養老金有差距;事業單位與地方企業養老金有差距;這已經是不爭的現實,是大環境造成的,由不得我們自己決定,勸還是少一些心急,稍安務噪才好。
至於縮小差距,只有天知道什麼時候才能實現。我所知道的是,今天,本年度增加養老金將到位,本人每月增加159元,我知足了!
Ⅷ 企退和事退職工養老金差距會縮小嗎
企退人員和事業單位職工之間養老金的差距不會縮小,這主要是養老金的基數有所不同。比如,同樣工資上漲5%,如果企退人員收入只有3000元/月,事業單位職工是5000元/月,一個是退休金漲150元/月,而另一個則漲250元/月,這樣的差距會越來越開,而不是越來越縮小。
實際上,企退和事退人員同樣漲退休工資,但由於事退人員工資基數大,明顯比企退人員占據優勢,所以這個養老金差距只會逐步拉開,不會縮小。那麼,為什麼企退和事退人員之間退休工資基數差距較明顯呢?主要是事退人員之前的工資是由國家財政撥付的,而中人現在雖然要自己交付社保基金,但還可享受過度性政策補貼。更關鍵的是,未來事退人員通常繳納社保金額較高,時間較長,而且還享受企業年金計劃。所以,事退人員工資收入要比企退人員高出不少,這個差距是暫時無法縮小的。
Ⅸ 企業退休職工和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差距幾乎成倍,請問國家今後有縮小差距的措施嗎
不曉得,,事業單位從事社會公益,工資又地,養老金多點可以理解。。今後都要改革,走市場化道路
Ⅹ 中人養老金計算方法嚴重不公,嚴重違背中央的縮小差距的方針。.
不但沒縮小差距反而擴大差距,嚴重違背提低限高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