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達到退休年齡後,還可以簽勞動合同嗎
已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
1、需要確認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否已經開始退休養老待遇,如果已經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那麼則應該該員工和公司之間的則應該是勞務關系。具體請參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如果沒有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則還可以按勞動關系對待。具體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法》第73條規定,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以上法律均沒有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並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這一規定是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對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作出的進一步細化與完善。
3、《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未將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作為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決定性條件。應當認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仍為勞動關系,屬於《勞動法》調整范圍。
『貳』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 還可以繼續簽訂勞動合同嗎
不可以。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原勞動合同自然終止,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如果單位繼續留用,那麼雙方應當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適用於合同法,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叄』 達到退休年齡可否續簽勞動合同
【退休人員 聘用協議】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十三條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險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肆』 已到退休年齡用人單位要續簽合同怎麼辦
已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不再受勞動法保護,
用人單位如需勞動者繼續工作的,
就應另簽勞務合同,
報酬另議,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
勞務合同受合同法保護,
『伍』 已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如繼續工作的話要不要簽定什麼協議
返聘已經退休復職工應制訂立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已經退休的職工,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聘用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的調整。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定,應按勞務關系處理,需要訂立聘用合同,就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作出明確規定。
對於較高安全風險的用人單位,若非必要,建議不聘用退休職工,退休職工不能參加工傷保險,退休職工因為身體原因,遭受職業傷害的幾率較其他人員要大,而遭受職業傷害要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陸』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就終止了嗎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中華人內民共和容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退休年齡到了是否繼續合同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柒』 員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之後勞動合同自動解除嗎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應給其辦理退休手續,依法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
2、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不再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3、退休後繼續在單位工作,雙方形成的是勞務關系而不再是勞動關系,即通常所說的返聘。
可以考慮簽訂勞務合同。
『捌』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還可以簽定勞動合同嗎
已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
1、需要確認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否已經開始退休養老待遇,如果已經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那麼則應該該員工和公司之間的則應該是勞務關系。具體請參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如果沒有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則還可以按勞動關系對待。具體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法》第73條規定,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以上法律均沒有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並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這一規定是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對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作出的進一步細化與完善。
3、《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未將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作為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決定性條件。應當認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仍為勞動關系,屬於《勞動法》調整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