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返聘人員的用工風險
沒有極特殊需要,一般是不會使用退休返聘人員的!因為退休後,不再會有工傷保險,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員身體健康大多屬於下滑趨勢,發生意外,就會成為難以處理且比較棘手的問題。
60歲以上的老人,按說應該是退休的年齡,領取養老金,用人單位再錄用,存在很大風險,因為年齡已經超過退休年齡,不再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的約束,發生事故很難處理。
㈢ 員工到退休年齡繼續工作 公司是否有風險
退休年齡的員工,如果依法已經領取養老保險,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其之間成立的是勞務關系,如果工作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用人單位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依法進行賠償。如果退休年齡員工不能依法領取養老保險,則用人單位與其之間成立的是勞動合同關系,如果工作中發生意外傷害,則屬於工傷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賠償。但是由於已達到退休年齡,無法購買工傷保險,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的風險則比較大,畢竟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金額非常有限的。
㈣ 僱傭已達退休年齡的員工,會否被認定勞動關系
目前,在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問題上,主要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雙方之間系勞務關系。其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同時,實踐中,辦理各種社會保險手續必須在60周歲以下,行政機關和仲裁機構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普遍不認可。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按勞動關系處理。其主要依據是我國法律對勞動者的年齡上限並無禁止性規定。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國每一個公民都應享有。對公民權利的剝奪和限制,必須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僅規定禁止僱傭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而未禁止用人單位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因此,凡是16周歲以上、具有勞動能力的人均享有勞動的權利。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身心健康,從而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有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而不是禁止勞動者繼續勞動。因此,退休年齡的規定不應成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障礙,只要雙方之間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徵,就應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第三種觀點認為,應當區別對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務關系處理。」亦即應將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按勞務關系處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按勞動關系處理。
㈤ 企業在使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時存在哪些風險
對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就業,是否確定勞動關系,在工作中受傷是否按工傷處理,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是否按勞動關系處理,勞動合同法明確不是勞動關系。
1.勞動合同法明確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雙方之間建立的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僱用關系或勞務關系,不作為勞動爭議處理。
勞動合同法定終止涉及到退休有兩種情形:
(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這是指城鎮勞動者或非城鎮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由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手續,勞動者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即喪失勞動法上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勞動合同法》 第4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2)「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這是指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喪失勞動者主體資格,勞動合同即行終止,雙方不再存在勞動關系。
說明:「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兩種法定終止關系不是並列關系,是或者關系,即具有其中情形之一,勞動合同即可終止。
㈥ 企業聘用超過退休年齡違法嗎
企業聘用職工 按照勞動法的要求,是不能超過退休年齡的 ,如果聘用超過退休年齡,是屬於違法的 。
㈦ 僱傭60歲以上的員工合法嗎
用人單位僱傭60周歲以上的員工的合理合法的,但是用人單位無法再與60周歲以上的勞動者簽署正式的勞動合同,而需要與勞動者簽署勞務合同,該勞務合同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管轄范圍,需要勞動者將勞務收入繳納相應稅費。
法律分析
勞動者如果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一般勞動合同是會終止的。已經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在用人單位處提供實際工作的,不屬於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勞動關系,而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管轄的合同關系,一般都以僱傭關系處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署的合同並不是勞動關系,可以是返聘協議也可以是就業協議等勞務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用人單位可以不為超過60周歲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但是可以為勞動者購買商業保險作為一種補充,因為如果不購買任何保險用人單位有可能會承擔工傷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㈧ 錄用達到退休年齡的員工,有用工風險嗎
當然是有風險的,尤其是發生人身事故不好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