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江蘇養老機構抗震等級要求標准
1、養老設施建築基地應選擇在工程地質條件穩定、日照充足、通風良好、交通方便、臨近公共服務設施且遠離污染源、雜訊源及危險品生產、儲運的區域。
這其中,交通方便、臨近公共服務設施,是市場化養老機構選址的重要因素,它直接決定養老公寓最終的租售價格。
2、二層及以上樓層設有老年人的生活用房、醫療保健用房、公共活動用房的養老設施應設無障礙電梯,且至少1台為醫用電梯。
3、養老設施建築的地面應採用不易碎裂、耐磨、防滑、平整的材料。
4、養老設施建築應進行色彩與標識設計,且色彩柔和溫暖,標識應字體醒目、圖案清晰。
5、養老設施建築中老年人用房建築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且建築抗震設防標准應按重點設防類建築進行抗震設計。
6、養老設施建築及其場地均應進行無障礙設計,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無障礙設計規范》的規定,無障礙設計具體部位包括
(1)室外場地:道路及停車場、廣場及綠地;
(2)建築:出入口、過廳和通道、垂直交通、生活用房、公共活動用房、醫療保健用房。
7、養老設施建築應進行節能設計,並應符合現行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夏熱冬冷地區及夏熱冬暖地區老年人用房地面應避免出現返潮現象
❷ 無錫市養老機構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養老機構運營和管理,保障入住老年人和養老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養老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江蘇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規劃建設、設立終止、扶持發展、服務規范、運營及相關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集中飲食起居和照料護理服務的機構。第四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養老需求狀況,將養老機構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定和推進養老機構優化發展的扶持政策,保障經費投入,促進養老服務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舉辦保障性養老機構、購買服務等方式,為政府供養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扶養人,或者法定贍養、扶養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基本養老服務保障。第五條市、縣級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財政、價格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老機構的發展和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公建民營、民辦公助、合作經營、委託管理等形式,加強向社會資本開放,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不斷創新管理運營模式。第七條養老機構可以成立或者加入相關行業協會。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養老機構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制定或者參與制定行業技術和服務標准,為養老機構提供信息、培訓和咨詢服務,協助建立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和養老機構第三方評估機制,調解養老機構運營、服務過程中產生的爭議,維護入住老年人和養老機構的合法權益。第八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養老機構捐贈或者提供志願服務。第九條對在養老機構服務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十條市、縣級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根據轄區人口、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狀況等因素,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合理布局養老機構,確定養老機構配套建設標准。
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十一條新建居住區按照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需要建設養老機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要求和標准,同步建設養老機構用房,並按照規定交付。
已建成居住區養老機構用房未達到規劃要求和標準的,縣級市、區、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配建。
鼓勵符合要求或者改造後符合要求的醫院、學校或者其他類型物業轉用為養老機構。第十二條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機構等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保障用地需求。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應當參照同類地段工業用地出讓價格,以租賃、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
鼓勵將閑置的其他公益設施建設用地依法調整為養老機構建設用地。
養老機構建設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第三章設立、變更與終止第十三條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和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並依法辦理許可和登記手續。第十四條市民政部門負責實施住所在市區范圍內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也可以委託區民政部門實施設立許可。
縣級市民政部門負責實施住所在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
境外組織、個人獨資或者與境內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的,應當向省民政部門申請設立許可。第十五條申請設立養老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申請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符合登記規定的機構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衛生防疫、環境保護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者消防備案憑證;
(五)服務場所的自有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民政部門應當在辦事服務窗口以及政務網站,公布申請設立許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
❸ 江蘇省養老服務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規范養老服務行為,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是指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健康管理、康復護理、精神慰藉以及緊急呼叫與救援等服務。第三條養老服務應當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籌發展、保障基本、適度普惠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養老服務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並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融合發展的養老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根據本行政區域老年人口自然增長情況等因素,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增加對養老服務事業的財政投入。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工作,管理、監督養老服務活動。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建設、國土資源、衛生計生、教育、質量技術監督、工商、食品葯品監管、價格等部門以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人民團體發揮各自優勢,參與相關養老服務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老齡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做好養老服務的相關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門承擔。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范圍內的養老服務有關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養老服務組織等開展養老服務。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扶持力度,完善市場機制,引導社會力量成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主體。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或者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養老服務。第九條支持成立養老服務相關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開展業務培訓、信息咨詢、第三方評估,參與標准制定、質量監督等活動,發揮第三方社會組織的作用,引導和規范養老服務發展。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養老服務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養老服務宣傳,在全社會營造敬老、養老、助老、愛老氛圍。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准,分區分級規劃安排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第十二條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衛生計生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老年人口分布、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狀況等因素,制定本地區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合理布局養老服務設施,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三條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標准,並滿足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綠色建築等要求。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閑置的培訓中心、賓館、招待所等場所適宜用於養老服務的,優先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將其閑置用房整合改造用於養老服務的,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第十五條規劃、建設部門會同民政、國土資源、衛生計生等部門對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情況進行專項督查。第三章居家養老服務和社區養老服務第十六條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健康關心和精神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居家養老的扶持政策,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居家養老提供服務。第十八條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養老服務補貼。
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的經濟困難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免費培訓,向家庭成員普及照料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的護理知識和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