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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養老機構服務規范

發布時間:2023-08-15 19:23:27

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范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務協議等相關資料,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於服務協議期滿後五年。
同時要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在養老機構的各出入口、樓道、食堂等公共場所要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並妥善保管視頻監控記錄。
《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范》本標准規定了養老機構服務安全的基本要求、安全風險評估、服務防護、管理要求。本標准適用於養老機構的服務安全管理。
基本要求:1.養老機構應符合消防、衛生 與健康、環境保護、食品葯品、建築、設施設備標准中的強制性規定及要求。
2.使用安全標志應按照GB2893.GB2894的要求。
3.養老護理員應經培訓合格後上崗。
4.應制定晝夜巡查、交接班制度.並對檢查、服務開展情況進行記錄。
5.應制定老年人個人信息和監控內容保密制度。
6.應防止在養老機構內兜售保健食品、葯品。
7.污染織物應單獨清洗、消毒、處置。
8.老年人生活、活動區域應禁止吸煙。

❷ 養老機構基本服務安全規范

法律分析:1、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確定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

2、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3、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

法律依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照料護理等級和服務內容、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和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場所;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❸ 養老機構應符合什麼標准中的強制性規定及要求

《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范》強制性國家標准(以下簡稱標准)日前公布,將於2022年1月1日起實施。這是我國養老服務領域第一項強制性國家標准,明確了養老機構服務安全「紅線」,將有利於防範、排查和整治養老機構服務中的安全隱患,推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
基本要求部分明確了養老機構應當符合消防、衛生與健康、環境保護、食品葯品、建築、設施設備標准中的強制性規定及要求。同時,對養老護理員培訓、建立晝夜巡查和交接班制度等基礎性工作提出了要求。
安全風險評估部分明確了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前應當進行服務安全風險評估及評估的相關要求,這是精準做好養老機構安全防範的第一關。在服務防護部分,對養老機構中迫切需要統一規范的噎食、墜床、燙傷、跌倒、走失、他傷和自傷等九類服務安全風險,明確針對性的預防和處置措施等相關要求。

❹ 居家養老有"醫"靠 安寧療護有溫度 我市發布四項標准

11月23日,市政府新聞辦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安寧療護機構服務規范》《居家安寧療護服務規范》《機構醫養結合服務規范》《居家醫養結合服務規范》4項太原市地方標准,這為全市、全省乃至全國的醫養結合和安寧療護工作提供了可供遵循的規范,極大地推進全市醫養結合和安寧療護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專業化、精細化發展,將為全市老年人和疾病終末期患者提供更為優質的服務,讓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

安寧療護精細化

讓臨終患者少些痛苦多些溫暖

安寧療護是指為控制疾病終末期患者或臨終前老年患者及其家屬的痛苦和不適症狀,提高患者生命質量,幫助患者舒適、安詳、有尊嚴地離世,而提供的身體、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照料和人文關懷等服務。

安寧療護的服務對象是疾病終末期患者、臨終前老年患者及其家屬,包括腫瘤與非腫瘤的疾病終末期患者;經現代醫學診斷,結合患者及家屬意願,適合並同意進行安寧療護的患者。介入時間為患者疾病終末期,一般不超過六個月。

安寧療護的服務內容包括醫療服務、舒適照護、康復服務、人文關懷。安寧療護機構將通過服務接待平台,了解並記錄服務對象的基本情況,填寫患者及家屬生前預囑調查,初步判斷是否適合入住機構。入院前,將對患者展開綜合評估,簽訂服務協議,制定服務計劃,建立服務檔案,提供安寧療護服務。

《安寧療護機構服務規范》中明確,提供安寧療護服務的醫療機構包括安寧療護中心、科室、病區。《居家安寧療護服務規范》中明確,具有安寧療護居家服務能力的醫療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衛生院、衛生室、安寧療護中心等,具有安寧療護居家服務能力的醫療機構委派醫護人員,為居家的疾病終末期患者、臨終前老年患者及其家屬提供的上門安寧療護服務。

醫養結合專業化

讓老年生活健康有品質

醫養結合是指通過醫療資源與養老資源的整合,為老年人提供專業醫療服務和養老服務的活動。服務對象為六十周歲以上者。

機構醫養結合服務,是指同時具備醫療衛生資質和養老服務能力的醫療衛生機構、養老機構或醫養結合機構,為老年人提供專業的醫療服務和養老服務活動。服務內容包括生活照料、醫療護理、康復服務、文化娛樂。其中,生活照料包括老年人的生活起居、膳食服務、清潔衛生等;醫療護理包括定期查房巡查、解決老年人常見病和多發病診療、協助指導老年人用葯、開通轉診綠色通道等。服務機構將建立服務接待室,了解並記錄老年人的基本情況及服務要求,進行入院前評估,初步判斷其是否適合入住機構,隨後簽訂服務協議,制定服務計劃,為老年人提供醫養結合服務。

居家醫養結合服務,是指以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為目標,由有一定資質的社區、醫療機構、養老服務機構和醫養結合機構為老年人在家庭內提供的醫療衛生與養老相結合的綜合性服務。服務內容包括生活照料、醫療服務、康復服務和輔助服務。其中,醫療服務包括為所管轄區域的老年人全部建立健康檔案並展開健康評估、定期巡診、急診救護、轉診服務、護理服務、中醫診療、心理疏導等。服務機構將安排專人通過現場、網路、電話等形式,登記記錄申請居家醫養服務人員的情況及要求綜合評估,簽訂服務協議,並根據老年人體檢報告、老年人能力評估、老年護理需求等結果,為其制定有針對性的服務計劃。

敬老院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現行法案僅有《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皆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管理,促進敬老院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敬老院是農村集體福利事業單位。敬老院以鄉鎮辦為主,五保對象較多的村也可以興辦。提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興辦和資助敬老院。
第三條 敬老院堅持依靠集體,依靠群眾,民主管理,文明辦院,敬老養老的辦院方針。
第四條 敬老院所需經費實行鄉鎮統籌,並通過發展院辦經濟和社會捐贈逐步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
村辦敬老院所需經費由村公益金解決。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敬老院工作的領導,把敬老院事業列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民政部門是敬老院事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敬老院工作的業務指導。敬老院的創辦、撤銷須經縣級民政部門批准。
2第二章 供養對象

第七條 敬老院以供養五保對象為主。在沒有光榮院的地方可優先接收孤老優撫對象入院供養。有條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會開放,吸收社會老人自費代養。精神病患者、傳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條 五保對象入敬老院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經村民委員會)批准,並由本人和敬老院雙方簽定入院協議。
符合規定條件的對象,入院自願,出院自由。
第九條 敬老院供養的各類人員(以下統稱供養人員)應當遵守院內的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物,文明禮貌,團結互助。
3第三章 院務管理

第十條 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負責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組織制定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敬老院發展規劃;
(三)組織發展院辦經濟,增強敬老院自身發展的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維護供養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條 敬老院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其職責是:貫徹落實辦院方針、原則,審議院內重要事宜,檢查、監督院長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管理委員會成員經敬老院全體人員民主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成員中供養人員所佔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 敬老院的生活區和生產區要分設。搞好環境綠化,保持美觀清潔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條 供養人員的飲食應當講究營養、衛生,每周有食譜。
第十四條 供養人員生病,院方應及時負責治療。有條件的敬老院應當設立醫務室,建立供養人員健康檔案。供養人員去世後院方要負責從簡料理後事。
第十五條 適當組織供養人員進行學習,因地制宜開展適合供養人員特點的文體和康復活動。
4第四章 財產管理

第十六條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設備和其他財產依法歸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費、物資、伙食、生產經營賬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養人員和社會有關方面的監督。財會人員離職時,必須清查賬目,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八條 五保對象入院,其財產交集體代管,生活用具可帶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對象去世後,其遺產按入院協議處理。
5第五章 生產經營編輯

第十九條 敬老院可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興辦經濟實體,生產經營收入歸敬老院集體所有,用於院內擴大再生產和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
第二十條 鼓勵供養人員參加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和經營活動,並根據生產和經營效益給予適當報酬。
第二十一條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敬老院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優先和優惠。
6第六章 工作人員

第二十二條 敬老院的工作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由村民委員會)根據敬老院需要和規模進行配備。
第二十三條 敬老院院長由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由村民委員會)選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員採取合同制,實行公開招聘。其基本條件是:熱愛敬老養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體健康,責任心強,吃苦耐勞。從事財會、醫療等專業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能。
第二十四條 敬老院院長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比照鄉、鎮、村集體企事業單位幹部和職工的待遇確定。
第二十五條 敬老院應當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學習,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六條 敬老院對工作認真負責、熱心為供養人員服務的工作人員應當給予獎勵;對工作不稱職的可以辭退;對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認真處理或報請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7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

❻ 太原市養老機構條例(2020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養老機構的運營管理,促進養老機構的發展,保障入住老年人和養老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規劃建設、機構設立、扶持發展、服務規范、運營管理和監督檢查,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養老機構包括公益性養老機構和經營性養老機構。第四條養老機構的發展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保障基本、統籌兼顧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機構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養老需求狀況,研究、制定扶持政策,保障經費投入,促進養老服務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第六條市、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社、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管理、衛生健康、審計、應急管理、市場監管、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老機構的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投資興辦養老機構、購買服務等方式,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法定贍養人、扶養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基本養老服務保障。

政府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開、公平、公正的收入住制度,向社會公開床位資源信息,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基礎上,優先保障孤老優撫對象和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第八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公建民營、民辦公助、合作經營、委託管理等形式,加強向社會資本開放,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創新養老機構運營管理模式。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護理型養老床位建設,促進醫養結合型養老機構發展。第九條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協會。

養老機構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引導和規范養老機構提供符合社會需求的養老服務,調解養老機構運營、服務過程中產生的爭議,維護入住老年人和養老機構的合法權益。第十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養老機構捐贈和提供志願服務。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十一條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發改、規劃、國土等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根據轄區人口、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等因素,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合理布局養老機構,確定養老機構配套建設標准。

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機構等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保障用地需求。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可以參照同類地段工業用地價格,以出讓等方式取得。

鼓勵將閑置的其他公益設施建設用地依法調整為養老機構建設用地。

養老機構建設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第十三條養老機構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養老機構的建設標准、規范和要求。第十四條新建居住區按照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需要建設養老機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要求和標准,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養老機構用房。第十六條鼓勵符合要求或者改造後符合要求的醫院、賓館、學校或者其他類型場所轉用為養老機構。第十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不得侵佔、破壞養老服務設施。第三章機構設立第十八條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條件和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並依法辦理登記。第二十條登記部門應當將申請設立養老機構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在辦事服務窗口及政務網站上公開。第二十一條登記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書面審查並實地查驗。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❼ 山西省康養產業促進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促進康養產業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高品質、全生命周期健康需求,提高人民群眾生活品質,全方位推進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康養產業,是指以提高人民群眾健康水平為核心形成的綜合性產業,包括直接或者間接為康養活動提供物質或者非物質服務的養老、養生以及醫療、文化、體育、旅居等產業。第三條康養產業發展應當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綠色發展、突出特色、產業融合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康養產業發展工作的領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康養產業發展的統籌協調,研究解決康養產業發展重大問題。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結合資源稟賦、區位優勢、歷史文化、基礎設施等情況,按照市場化、產業化、特色化、專業化原則,編制全省康養產業發展規劃。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省康養產業發展規劃和本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康養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康養產業發展規劃應當包括發展目標、產業導向、重點領域、重點項目、具體措施、扶持政策等內容,並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銜接。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康養產業大數據平台,整合康養投資融資、信息服務、展示交易、公共服務等信息,推進康養產業信息化。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康養產業標准。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康養產業專項資金,支持康養產業基礎設施建設、品牌推廣、科技研發和人才培養;制定獎勵或者補助政策,吸引各類資本和社會力量參與康養產業發展。第九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康養產業示範項目納入重點項目用地計劃指標。
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等相關規劃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使用建設用地自辦或者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發展康養產業。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獲得中華老字型大小、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有機農產品認證的康養產業品牌或者產品,給予補助或者獎勵。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舉辦康養品牌展示推廣活動,組織引導康養產業經營者參加國內外康養產業交易會、博覽會等。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機構綜合監管制度,合理統籌、均衡配置城鄉養老資源,規劃、建設和改造與老年人日常生活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整合家庭、物業、餐飲、物流、護理等服務資源,建立老年人服務網點,完善養老服務供給體系。第十三條鼓勵康養產業經營者與醫療機構開展合作,構建醫療、康復、保健、養生等一體化康養醫療服務體系,發展康復醫院、護理院、保健院、托老院等康養醫療項目。第十四條鼓勵康養產業經營者將小雜糧、紅棗、核桃、沙棘等特色農產品以及連翹、黃芩、黃芪、黨參、遠志、款冬花、柴胡等道地優勢中葯材與康養項目相融合,開發具有山西特色的康養產業項目。第十五條鼓勵公共文化資源向康養產業延伸,推動紅色資源、古建築、古村落、傳統工藝、戲曲等與康養產業相融合,利用節假日、廟會、慶典、展會等,打造地方特色文化品牌。第十六條鼓勵社會資本建設康養社區、康養鄉村、康養小鎮,推動農業創意、田園觀光、民俗體驗與康養相融合。
列入省人民政府康養產業重點項目的康養社區、康養鄉村、康養小鎮,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第十七條鼓勵開發全民健身運動康養項目,推廣覆蓋全生命周期的運動康養服務,開展適合不同人群、不同地域的特色運動康養活動。第十八條鼓勵利用自然風光、清涼氣候、森林資源、地熱資源等,依法拓展核心景區周邊康養功能,加快康養設施改造升級,建設康養基地。第十九條康養產業經營者可以根據不同消費需求,提供多層次、多元化康養服務項目。康養服務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標准。第二十條康養產業經營者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健全安全防範制度,配備安全防範相關設施,並定期開展演練。第二十一條康養產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員工管理制度,加強員工管理,定期對員工進行培訓和考核。
員工上崗前應當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證明和其他法定資質。

❽ 養老機構為老人提供怎樣具體的養老服務內容

養老機構以相對完整的配套服務設施、管理規范、專業人員為老年人提供集體居住的全人、全員、全程生活服務。養老機構的服務內容有以下幾個部分:
1、日常生活服務。解決老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滿足老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照料需求。
2、精神文化服務。豐富老年人的精神世界,充實老年人的生活。組織老年人活動,給老年人以家人般的關愛、滿足老人的精神文化需求。
3、康復醫療服務。進行必要的生活護理、心理護理、康復訓練。滿足老人醫療保健,疾病預防、護理與康復,心理咨詢等需求。注意觀察老人的身體狀況,為老人們排憂解難,解決力所能及的問題。
4、臨終前關懷服務。做好臨終關懷,陪伴老人走完人生最後的歷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條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養老院可以為老人提供哪些服務

養老院
我爸媽被我送去過廣東真情敬老院,不是不孝,是工作要長期出差,沒辦法,就送去了。不過爸媽在真情敬老院住的老開心,說沒有想到養老院是這樣的,像個快活的世外桃源,有山有水有魚有鳥,很多老人朋友一起玩。不舒服了有人照顧,照顧的還很體貼。所以不要被傳統的養老院把思維固定了,現在的養老院會越來越人性化的,不斷滿足老人被人照顧、養病、休息、有人作伴、老年生活豐富多彩等等需求,養老院不斷提供多樣化和人性化的服務。

❿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有哪些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五條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維護養老機構正常服務秩序。
第六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委託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
第八條 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第二章 備案辦理
第九條 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
第十條 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備案申請書、養老機構登記證書、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承諾書等材料,並對真實性負責。
備案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養老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信息等;
(二)服務場所權屬;
(三)養老床位數量;
(四)服務設施面積;
(五)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網上備案。
第十二條 民政部門收到養老機構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回執;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指導養老機構補正。
第十三條 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登記事項,或者變更服務場所權屬、養老床位數量、服務設施面積等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養老機構在原備案機關轄區內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營利性養老機構跨原備案機關轄區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變更後的服務場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備案。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備案事項及流程、材料清單等信息。
民政部門應當依託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推進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機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第三章 服務規范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照料護理等級和服務內容、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和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場所;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生活照料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依照精神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養老機構開展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家庭成員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提供便利,為老年人聯系家庭成員提供幫助。
第二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等服務。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准和工作流程,並予以公開。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並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定期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消防等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
養老機構應當加強對養老護理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建立健全體現職業技能等級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運營方式、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照料護理等級等因素合理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准,並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依據,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養老機構應當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廳、值班室、樓道、食堂等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並妥善保管視頻監控記錄。
第二十九條 養老機構內設食堂的,應當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執行原料控制、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並依法開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養老機構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供餐單位訂購,並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
第三十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消防設施、器材並定期檢測、維修,開展日常防火巡查、檢查,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訓。
養老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養老機構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並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三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場所內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突發事件發生後,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處置措施,同時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有關部門和民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務協議等相關資料。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於服務協議期滿後五年。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
第三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
鼓勵養老機構為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在機構內開展服務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降低機構運營風險。
第三十五條 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前書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並書面告知民政部門。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養老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協議約定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協商確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養老機構終止服務後,應當依法清算並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及時依法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 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向養老機構和個人了解情況;
(二)進入涉嫌違法的養老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民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民政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養老機構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隱瞞、拒絕、阻礙。
第三十八條 對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備案民政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核實備案信息;對未備案的養老機構,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發現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督促及時備案。
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對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和質量進行不少於一次的現場檢查。
第三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方式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應當結合養老機構的服務規模、信用記錄、風險程度等情況,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高的養老機構,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施嚴管和懲戒。
第四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非法集資的防範、監測和預警工作,發現養老機構涉嫌非法集資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養老機構的監督檢查,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養老服務行業統計工作,養老機構應當及時准確報送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聽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見和建議,發揮其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促進作用。
第四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暢通對養老機構的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
第四十五條 民政部門發現個人或者組織未經登記以養老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應當書面通報相關登記管理機關,並配合做好查處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
(二)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
(三)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准提供服務的;
(四)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
(七)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的;
(八)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國家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管理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發布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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