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多名子女贍養老人,子女對老人的財產,經濟進出有知情權嗎
這個問題有點異樣,子女對老人既要贍養又要關愛,怎麼又想出這個問題呢
Ⅱ 沒有繼承財產的子女就可以不贍養老人了么
從法律上來講是不可以的,在我國的《婚姻法》以及《老年人權益保護法》上明確的寫著一句話: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通常來講,沒有子女繼承財產一般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第一,一子一女,老人重男輕女,將財產全給了兒子而沒有分給女兒。第二,僅有一女,老人認為將財產給了女兒就是給了外人。第三,多個子女,老人的財產全部或大部分給了其中一個子女。
父母從我們出生起就在我們身邊不離不棄的照料我們,在我們身上投入了大量的心血和財力。如果我們在他們晚年的時候因為一點金錢而與父母反目,那豈不成了眼中只有金錢的冷血動物?
Ⅲ 子女干涉老年人處理個人財產違反<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嗎
當然違反。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 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
Ⅳ 不贍養父母,並吞閉父母財產,要收到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1、(1)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子女不贍養父母的,父母可以起訴子女要求支付贍養費。(2)子女不能侵佔父母的財產。若是盜竊、詐騙、搶奪、侵佔、勒索、故意損毀老年人財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婚姻法》第二十一條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三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六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第二十二條 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與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搶奪、轉移、隱匿或者損毀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產。
第七十四條 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等發生糾紛,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調解前款糾紛時,應當通過說服、疏導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糾紛;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第七十六條 家庭成員盜竊、詐騙、搶奪、侵佔、勒索、故意損毀老年人財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侮辱、誹謗老年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Ⅳ 老年人劃分財產給子女,需要提供證明
這個主要分口頭遺囑和書面的 如果是口頭的形式 需要2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在場作證 才為有效 並且內證容明立遺囑人是意識清醒的狀態 如果是書面形式 可以經過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證明該遺囑真實有效 並且為其本人意願所訂立 這樣日後均需根據該遺囑進行分配 如果沒有經過公證機關公證 或相關證明 該遺囑也是有效的 除非有證據證明非人意願所立(包括意識不清醒狀態) 因此 為要更好的保證遺囑的實施 最好經過公證機關公證
Ⅵ 老年人將他的財產贈與他人然後要求子女出資供養合理嗎
一、老人具有可以逸養天年的物質條件(具有財產),而將財產贈與他人,版而自已權養老成了問題,將負擔轉稼給沒有財產受益的子女,這樣的作法是不當的。子女可以對老人的作法提出異議,要求其變更處置權。
二、如果老人執意行為,屬於他行使對財產的處置權,雖然不當,但子女干涉的能力是受限的。同時,老人的不當行為不能成子女免除法定贍養義務的條件。只能說老人處事太不靠譜了,但子女還應盡贍養責任與義務。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贍養老人是子女的法定義務。
三、如果老人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子女可以主張老人的財產處置行為無效。
《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一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Ⅶ 子女財產糾紛 老人贍養問題
財產繼承來與贍養老人是分屬不自同的法律處理范疇,不是在一個告訴中加以處分的。
根據遺產法,老人有權對自己的財產在生前以遺囑的方式進行指定的繼承;同時根據老年人保護法,在老人沒有生活來源以及生活能力的時候,法院有權強制性判處不贍養老人的子女出資贍養老人。
因此,把出錢贍養老人和財產繼承權掛起鉤來考慮,這是不妥當的。
現在回答樓主的問題:
1。是否出資贍養老人,與有沒有分財產的權利無關。但財產繼承第一要看遺囑。在沒有遺囑情況下,子女為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享有平等的繼承權。但對於主要承擔了贍養老人責任的子(女),可獲得較多的份額。
2。農村宅基地要看產權是誰的,以產權登記上的人為所有人。在宅基地上造了樓並不意味著宅基地就是歸樓主所有。
3。如果老人用遺囑或生前贈與的方式,修改了宅基地的產權人,則其它家人沒有分的權利。
4。法院會強制性判決你們出資養老,但不會同時判決財產分割的問題,你們另行起訴也不會受理。
Ⅷ 子女侵吞老人財產該怎麼辦
1、子女侵吞老人財產的,老人可以依法要求返還。
2、《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2條第1款規定:專「老年人對個屬人的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顯然,老年人對自己的財產是享有完全的權利的,子女及其他近親屬無權干涉老年人的財產權,侵吞老年人財產的行為是違法。
3、因財產權屬於老年人,所以對於侵吞老年人財產的違法行為,老年人可以依法要求侵權人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