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叫做虐待老人
在我看來的話虐待老人的話
就是分為兩種吧,一種是精神
層面的,還有就是身體方面的吧,
精神就是長時間沒有時間去陪老人
,或者做了一些不好的事情,身體
就是沒有滿足他們的基本的生存的
條件
⑵ 盤點虐待老人事件都有哪些
84歲孤寡老人被餓僅剩皮包骨極度凄慘
2016年8月9日,網曝山東平度崔家集鎮大城村,84歲孤寡老人李樹榮,應分的1.92畝土地被原村幹部賣掉,沒有低保,幾近餓死。照片中孤寡老人被餓皮包骨,極度凄慘。10日,當地政府向華西都市報記者回應:已經獲悉此事,並緊急處置。
⑶ 虐待老人
算是虐待老人!
虐待罪的特點:1. 必須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父母、祖父母、子女(親生回子女、答繼子女、養子女)、公婆、兒媳、兄弟姊妹等。2. 必須是加害人故意的虐待行為。虐待方式主要有:肉體折磨,如捆綁、毆打、凍餓;精神摧殘,如侮辱、漫啜、譏諷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禁閉等。3. 虐待行為是惡劣的、長期的、一貫的。如果只是偶爾打罵、吵罵,或者態度粗暴等不能視為虐待行為,不構成虐待罪,但也應予以批評教育,向老人賠禮道歉。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條規定:「禁止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 依照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兩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虐待罪沒有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只有被害人向法院自訴,法院才處理;引起重傷、死亡的,則由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⑷ 虐待老人 觸犯國家哪條法律
《憲法》第四十九條第款: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據悉,養老機構如果出現歧視、虐待、遺棄老人的情況,會被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方式,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犯罪行為。
虐待罪的特點:1.必須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父母、祖父母、子女(親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公婆、兒媳、兄弟姊妹等。2.必須是加害人故意的虐待行為。虐待方式主要有:肉體折磨,如捆綁、毆打、凍餓;精神摧殘,如侮辱、漫啜、譏諷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禁閉等。3.虐待行為是惡劣的、長期的、一貫的。如果只是偶爾打罵、吵罵,或者態度粗暴等不能視為虐待行為,不構成虐待罪,但也應予以批評教育,向老人賠禮道歉。
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條規定:「禁止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 依照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兩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虐待罪沒有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只有被害人向法院自訴,法院才處理;引起重傷、死亡的,則由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⑸ 老人被虐待旁觀者該怎麼辦
首先你來要有證據證明他在毆打虐待源老人,錄音,最好是有視頻(就算老人不願意看見自己的兒子蹲大牢,只要有視頻在手,照樣能抓)
周圍有居委會,匿名報居委會,給予警告並調解
居委會調解無效,你列印一張刑法去貼在他家門口(家暴在刑法261條)
實在不行可以報警
辱罵虐待毆打 被監護人(老人 未成年人 殘疾人)屬於虐待罪,最高可以賞他3年有期徒刑
⑹ 虐待老人的有關法律條文是什麼
1、《憲法》第四十九條第3款: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2、《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據悉,養老機構如果出現歧視、虐待、遺棄老人的情況,會被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3、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條規定:「禁止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 依照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兩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虐待罪沒有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只有被害人向法院自訴,法院才處理;引起重傷、死亡的,則由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6)被虐待老年人擴展閱讀:
一、虐待罪的立案標准:
1、根據刑法第260條的規定,本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一般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對於虐待家庭成員,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則屬於公訴案件,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2、具有虐待行為且達到情節惡劣。 這里所說的「虐待」,具體是指經常以打罵、凍餓、捆綁、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種方法,從肉體、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行為。
3、虐待行為有別於偶爾打罵或者偶爾的體罰行為的明顯特點是:
經常甚至一貫進行的,具有相對連續性。 根據法律的規定,虐待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能構成犯罪。
4、實踐中應當注意:如果行為人是故意要致使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而採取長期虐待的方式來實現其犯罪目的的,不應按虐待罪來進行處罰,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應依照本法關於故意傷害罪或 者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5、虐待家庭成員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犯罪,屬於告訴才處理。也就是說對於犯虐待罪,在沒有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情況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的才處理,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機關不能主動受理, 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但如果被害人受強制或者威嚇而無法告訴的,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但是,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案件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范圍。
二、虐待罪的處罰措施: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由於被害人長期受虐待逐漸造成身體的嚴重損傷或導致死亡,或者由於被害人不堪忍受長期虐待而自殺造成死亡或重傷,行為人是故意的實施虐待行為,而過失地引起他人重傷、死亡的結果,其虐待行為和重傷、死亡後果之間具備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虐待罪
⑺ 被起訴虐待老人罪這樣能成立
你好,虐待罪(刑法第260條),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經常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
1、要有對被害人肉體和精神進行摧殘、折磨、迫害的行為。這種行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積極的作為,如毆打、捆綁、禁閉、諷刺、謾罵、侮辱、限制自由、強迫超負荷勞動等,又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如有病不給治療、不給吃飽飯、不給穿暖衣等,但構成本罪,不可能是純粹的不作為。單純的不給飯吃、不給衣穿或有病不給治療,構成犯罪應是遺棄罪。就內容前言,既包括肉體的摧殘,如凍餓、禁閉、有病不給治療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諷刺、謾罵、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論其內容如何,也不論具方式怎樣,是交替穿插進行,還是單獨連續進行,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2、行為必須具有經常性、一貫性。這是構成本罪虐待行為的一個必要特徵。偶爾的打罵、凍餓、趕出家門,不能認定為虐待行為。
3、虐待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所渭「情節惡劣」,指虐待動機卑鄙、手段殘酷、持續時間較長、屢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殘者、孕婦、產婦等。對於一般家庭糾紛的打罵或者曾有虐待行為,但情節輕微,後果不嚴重,不構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簡單、粗暴,有時甚至打罵、體罰,這種行為是錯誤的,應當批評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對被害人在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和折磨,不應以虐待罪論處。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員,相互之間存在一定的親屬關系或者扶養關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養義務,在經濟上或者家庭地位中佔一定優勢的成員。非家庭成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故意地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至於虐待的動機則是多種多樣的,不論出於什麼動機,都不影響定罪,但量刑時應予以考慮。
立案標准
根據刑法第260條的規定,本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一般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對於虐待家庭成員,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則屬於公訴案件,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具有虐待行為且達到情節惡劣。 這里所說的「虐待」,具體是指經常以打罵、凍餓、捆綁、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種方 法,從肉體、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行為。 虐待行為有別於偶爾打罵或者偶爾的體罰行為的明顯特點是:經常甚至一貫進行的,具有相對連續性。 這里所說的「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員。非家庭成員間的虐待行為,不構成本罪。 根據法律的規定,虐待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能構成犯罪。可以說「情節惡劣」,是本罪的罪與非罪的重 要界限。 情節惡劣,指虐待的動機卑鄙、手段兇殘;虐待年老、年幼、病殘的家庭成員;或者長期虐待、屢教不改的等 等。 「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由於被害人經常地受到虐待,身體和精神受到嚴重的損害或者導致死亡, 或者不堪忍受而自殺。
實踐中應當注意:如果行為人是故意要致使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而採取長期虐待的方式來實現其犯罪目的 的,不應按虐待罪來進行處罰,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應依照本法關於故意傷害罪或 者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虐待家庭成員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犯罪,屬於告訴才處理。也就是說對於犯虐待罪,在沒有致使被害 人重傷、死亡的情況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的才處理,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機關不能主動受理, 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如果被害人受強制或者威嚇而無法告訴的,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但是,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案件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范圍。
4處罰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由於被害人長期受虐待逐漸造成身體的嚴重損傷或導致死亡,或者由於被害人不堪忍受長期虐待而自殺造成死亡或重傷,行為人是故意的實施虐待行為,而過失地引起他人重傷、死亡的結果,其虐待行為和重傷、死亡後果之間具備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根據本條規定,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案件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范圍,因此,對這類案件,即使被害人或其近親屬不提出控告,檢察機關也應提起公訴。
⑻ 虐待老人相關法律如何處罰
《憲法》第四十九條第3款: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版法》第四條規定:「禁權止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據悉,養老機構如果出現歧視、虐待、遺棄老人的情況,會被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⑼ 虐待老人違法嗎
虐待罪(刑法第260條),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經常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
1、要有對被害人肉體和精神進行摧殘、折磨、迫害的行為。這種行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積極的作為,如毆打、捆綁、禁閉、諷刺、謾罵、侮辱、限制自由、強迫超負荷勞動等,又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如有病不給治療、不給吃飽飯、不給穿暖衣等,但構成本罪,不可能是純粹的不作為。單純的不給飯吃、不給衣穿或有病不給治療,構成犯罪應是遺棄罪。就內容前言,既包括肉體的摧殘,如凍餓、禁閉、有病不給治療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諷刺、謾罵、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論其內容如何,也不論具方式怎樣,是交替穿插進行,還是單獨連續進行,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2、行為必須具有經常性、一貫性。這是構成本罪虐待行為的一個必要特徵。偶爾的打罵、凍餓、趕出家門,不能認定為虐待行為。
3、虐待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所渭「情節惡劣」,指虐待動機卑鄙、手段殘酷、持續時間較長、屢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殘者、孕婦、產婦等。對於一般家庭糾紛的打罵或者曾有虐待行為,但情節輕微,後果不嚴重,不構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簡單、粗暴,有時甚至打罵、體罰,這種行為是錯誤的,應當批評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對被害人在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和折磨,不應以虐待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