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綠色建築理念下養老建築設計
摘要:隨著老齡化社會的逐漸發展,養老建築設計逐漸受到社會的關注。文章在分析老年人居住環境的生理需求和心理需求的基礎上,提出了綠色建築理念下養老建築的設計策略,希望為設計更加舒適安全的養老建築提供參考,促進養老建築設計水平的有效提升。
關鍵詞:養老建築;需求;綠色建築理念;設計
1養老建築的設計需求
1.1生理需求
(1)熱環境需求。老年人身體各項機能逐漸衰退,具有新陳代謝能力低、免疫力較低等生理特點,對室內熱環境要求較高[1]。舒適自然的通風環境可以保證室內熱環境舒適,一般養老建築室內適宜的自然通風風速為0.5~1.5m/s[2]。空調會對老年人的身體產生一定程度的傷害,可在室外設置遮陽設施,保證室內通風,嚴格控制室內空調的使用時間,盡量避免使用空調。
(2)光環境需求。老年人對光環境的需求主要有嫌轎談兩個方面:自然光和照明。自然光方面,主要就是日照和建築室內採光,其能增強老年人身體機能,養老建築設計一定要在居住空間的日照間距和光照系數方面嚴格要求,保證老帆李年人卧室有充足的自然光照,同時還要注意室外遮陽設計,保證室內的熱環境舒適。照明方面,主要就是養老建築的室內燈光需求,老年人視力下降,不能適應強光環境,室內照明設計要在保證光源充足的基礎上,避免使用刺眼強光,保護芹碰老年人的視力。
(3)無障礙設計。由於老年人年事已高,多數都存在腿腳不靈活、行動不便的問題,因此對無障礙設計的需求比較高,尤其是室內與室外過渡空間的無障礙設計。在設計養老建築時,要保證建築室內空間與室外空間的良好銜接,為老年人走出室外提供便利。只有這樣,才有利於老年人經常走出室內吸收自然光。由此可見,無障礙設計在養老建築設計中很重要。
(4)聲環境需求。老年神經比較脆弱,對聲音很敏感,容易失眠,睡眠質量極易受到外界干擾,需要安靜舒適的睡眠環境。養老建築在選址時,要盡量選擇安靜的地段。如在城市繁華地段建設養老院,就需要加強建築的隔聲設計,比如,利用綠化帶降低噪音污染,設計隔音設施,進行洗手間下水道的降噪處理等[3]。
1.2心理需求
老年人的心理需求主要有兩個方面:安全舒適和社會交往。安全舒適需求主要體現在老年人對自身居住與日常活動空間的安全性和舒適性要求,養老建築設計要注重建築各個細節的安全性,排除一切安全隱患。現代生活速度變快,年輕人生活壓力增加,生活節奏加快,對老年人的關心減少,而老年人通常對親情極為渴望,這種情況下老年人社會交往的心理需求就會增加。養老建築在設計過程中,必須為老年人安排足夠的室內外交往活動空間,促進老年人之間的交流互動和陪伴。
2綠色建築理念下的養老建築設計策略
2.1室外空間設計
首先,養老建築要選擇地勢平坦、遠離交通主幹線的安靜地塊,同時場地周圍還應配有較為健全的醫療、交通、娛樂等基礎設施,這樣可以在保證老年人居住安全舒適的前提下,滿足老年人對出行和就醫的需求。其次,養老建築設計要實施嚴格的人車分流,並對車行道路進行限速與緩沖設計,對人行道進行無障礙設計等,以保證老年人活動空間的安全性。最後,養老建築設計要為老年人創造高質量、多類別的休閑遊憩空間,促進老年人的室內外交流,比如通過不同種類的綠化植被搭配優化環境質量;設計不同的空間層次和結構提升老年人交往空間等。
2.2節水與水資源利用
老年人行動不便,在用水方面要注意安全。為此,需嚴格設計養老建築的水系統壓力分區,採取相應的措施控制超壓出流。選擇操作簡單的節水器,不但能降低建築的水資源消耗,而且可以提高養老建築的舒適性和安全性。老年人浴室宜選用恆溫控制的淋浴器,避免老人淋浴時流失冷水,對老人的身體造成損害。此外,科學設置雨水收集儲存設施並應用於庭院沖洗和綠化灌溉等,一方面為老年人的日常活動提供新的選擇,另一方面也能起到節約用水的作用。
2.3室內環境質量提高設計
建築室內的聲光熱等物理條件對老年人的身體健康有直接影響。養老建築設計要通過合理規劃布局,創設良好的自然採光和通風條件。首先,建築朝向最好為南北向,建築間距和日常系數要科學合理,保證建築室內的日照時長。其次,建築設計要盡可能採取降噪措施,為老年營造安靜的休閑居住空間。再次,要合理應用新能源,提高養老建築室內環境質量,例如採用地熱採暖為養老建築室內供熱,地熱採暖具有溫度分布均勻、室溫自下而上遞減的特點,既能滿足老年人的養生要求,又可以營造舒適安全的採暖環境。最後,老年人建築要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減少人工光源的使用,在老年人經常活動的場所,可以根據使用需求設置局部照明設施,養老建築內的走道、樓梯間等公共區域採用聲控或光控光源,既節約能源,又能滿足老年人的需求。
3結束語
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到來,提高養老建築的設計水平,將綠色理念與養老設計相結合是十分必要的。建築設計人員要根據老年人對居住場所的生理需求和心理需求,有針對性地提高養老建築的舒適性、安全性和實用性。綠色建築理念下的養老建築設計要以健康、安全、綠色為設計基礎,為老年人創造舒適、安全的生活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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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趙磊.綠色建築理念在養老建築設計中的運用探討[J].林業科技情報,2018,50(3):61-62+65.
[3]雍玉鯉.綠色建築理念下的養老建築設計策略研究[J].四川建材,2019,45(4):32-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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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關於幼兒園室外活動場地的日照標准哪個規范上有規定
根據國家發布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 93 (2002年版)及(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50352 -2005確定,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窗檯必須滿足冬至日有效日照3小時,有效時間帶為9:00~15:00。托兒所、幼兒園的活動場地應有不少於1/2的活動面積處在冬至日日照3小時等...時線之外,有效時間帶為9:00~15:00。中、小學教學樓的普通教室窗檯(或南外廊)必須滿足冬至日有效日照2小時,有效時間帶為9:00~15:00。
3. 求「老年人建築相關設計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老年人居住建築設計標准
Code for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
GB/T 50340-2003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履行日期:2003年9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公 告
第149號
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准
《老年人居住建築設計標准》的公告
現批准《老年人居住建築設計標准》為國家標准,編號為GB/T 50340-2003,自2003年9月1日起實施。
本標准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3年5月28日
前 言
根據建設部建標標[2000]50號文要求,本標准編制組在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參照有關國際標准和國外先進標准,並經充分徵求意見,制定了本標准。
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地與規劃設計;4.室內設計;5.建築設備;6.室內環境。主要規定了老年人居住建築設計時需要遵照執行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著重提出老年人居住建築設計中需要特別注意的室內設計技術措施,包括:用房配置和面積標准;建築物的出入口、走廊、公用樓梯、電梯、戶門、門廳、戶內過道、衛生間、廚房、起居室、卧室、陽台等各種空間的設計要求。
本標准由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負責具體解釋,執行中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送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居住建築與設備研究所(北京市車公庄大街19號,郵政編碼100044)。
本標准主編單位: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 民政部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司
本標准參編單位:中國老齡科學研究中心 北京市建築設計研究院 中國老齡協會調研部 上海市老齡科學研究中心 上海市老年用房研究會 上海市工程建設標准化辦公室 同濟大學建築與城市規劃學院 青島建築工程學院建築系 河南省建築設計研究院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員:劉燕輝 開 彥 林建平 王 賀 何少平 常宗虎 程 勇 劉克維 郭 平 馬利中 葉忠良 王勤芬 張劍敏 王少華 鄭志宏
1 總 則
1.0.1 為適應我國人口年齡結構老齡化趨勢,使今後建造的老年人居住建築在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經濟、環保等要求的同時,滿足老年人生理和心理兩方面的特殊居住需求,制定本標准。
1.0.2 老年人居住建築的設計應適應我國養老模式要求,在保證老年人使用方便的原則下,體現對老年人健康狀況和自理能力的適應性,並具有逐步提高老年人居住質量及護理水平的前瞻性。
1.0.3 本標准適用於專為老年人設計的居住建築,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養老院、護理院、托老所等相關建築設施的設計。新建普通住宅時,可參照本標准做潛伏設計,以利於改造。
1.0.4 老年人居住建築設計除執行本標准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准、規范的要求。
2 術 語
2.0.1 老年人 the aged people
按照我國通用標准,將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人稱為老年人。
2.0.2 老年人居住建築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
專為老年人設計,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築,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養老院、護理院、托老所。
2.0.3 老年人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專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為單位,普通住宅樓棟中可配套設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4 老年人公寓 apartment for the aged
為老年人提供獨立或半獨立家居形式的居住建築。一般以棟為單位,具有相對完整的配套服務設施。
2.0.5 養老院 rest home
為老年人提供集體居住,並具有相對完整的配套服務設施。
2.0.6 護理院 nursing home
為無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居住、醫療、保健、康復和護理的配套服務設施。
2.0.7 托老所 nursery for the aged
為老年人提供寄託性養老服務的設施,有日托和全托等形式。
3 基地與規劃設計
3.1 規 模
3.1.1 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的規模可按表3.1.1劃分。
3.1.2 新建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的規模應以中型為主,特大型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宜與普通住宅、其他老年人設施及社區醫療中心、社區服務中心配套建設,實行綜合開發。
3.1.3 老年人居住建築的面積標准不應低於表3.1.3的規定。
3.2 選址與規劃
3.2.1 中小型老年人居住建築基地選址宜與居住區配套設置,位於交通方便、基礎設施完善、臨近醫療設施的地段。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築可獨立建設並配套相應設施。
3.2.2 基地應選在地質穩定、場地乾燥、排水通暢、日照充足、遠離雜訊和污染源的地段,基地內不宜有過大、過於復雜的高差。
3.2.3 基地內建築密度,市區不宜大於30%,郊區不宜大於20%。
3.2.4 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築基地用地規模應具有遠期發展餘地,基地容積率宜控制在0.5以下。
3.2.5 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築規劃結構應完整,功能分區明確,安全疏散出口不應少於2個。出入口、道路和各類室外場地的布置,應符合老年人活動特點。有條件時,宜臨近兒童或青少年活動場所。
3.2.6 老年人居住用房應布置在採光通風好的地段,應保證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朝向,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宜小於2小時。
3.3 道路交通
3.3.1 道路系統應簡潔通暢,具有明確的方向感和可識別性,避免人車混行。道路應設明顯的交通標志及夜間照明設施,在台階處宜設置雙向照明並設扶手。
3.3.2 道路設計應保證救護車能就近停靠在住棟的出入口。
3.3.3 老年人使用的步行道路應做成無障礙通道系統,道路的有效寬度不應小於0.90m;坡度不宜大於2.5%;當大於2.5%時,變坡點應予以提示,並宜在坡度較大處設扶手。
3.3.4 步行道路路面應選用平整、防滑、色彩鮮明的鋪裝材料。
3.4 場地設施
3.4.1 應為老年人提供適當規模的綠地及休閑場地,並宜留有供老人種植勞作的場地。場地布局宜動靜分區,供老年人散步和休憩的場地宜設置健身器材、花架、座椅、閱報欄等設施,並避免烈日暴曬和寒風侵襲。
3.4.2 距活動場地半徑1OOm內應有便於老年人使用的公共廁所。
3.4.3 供老年人觀賞的水面不宜太深,深度超過0.60m時應設防護措施。
3.5 停 車 場
3.5.1 專供老年人使用的停車位應相對固定,並應靠近建築物和活動場所入口處。
3.5.2 與老年人活動相關的各建築物附近應設供輪椅使用者專用的停車位,其寬度不應小於3.50m,並應與人行通道銜接。
3.5.3 輪椅使用者使用的停車位應設置在靠停車場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並應設置國際通用標志。
3.6 室外台階、踏步和坡道
3.6.1 步行道路有高差處、入口與室外地面有高差處應設坡道。室外坡道的坡度不應大於1/12,每上升0.75m或長度超過9m時應設平台,平台的深度不應小於1.50m並應設連續扶手。
3.6.2 台階的踏步寬度不宜小於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於0.15m。台階的有效寬度不應小於0.90m,並宜在兩側設置連續的扶手;台階寬度在3m以上時,應在中間加設扶手。在台階轉換處應設明顯標志。
3.6.3 獨立設置的坡道的有效寬度不應小於1.50m;坡道和台階並用時,坡道的有效寬度不應小於0.90m。坡道的起止點應有不小於1.50m×1.50m的輪椅回轉面積。
3.6.4 坡道兩側至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宜安裝連續的扶手。坡道兩側應設護欄或護牆。
3.6.5 扶手高度應為0.90m,設置雙層扶手時下層扶手高度宜為0.65m。坡道起止點的扶手端部宜水平延伸0.30m以上。
3.6.6 台階、踏步和坡道應採用防滑、平整的鋪裝材料,不應出現積水。
3.6.7 坡道設置排水溝時,水溝蓋不應妨礙通行輪椅和使用拐杖。
4. 養老設施建築設計規范
法律分析:開發養老設施,應遵循的一些基本建築設計規范如下:
1、養老設施建築基地應選擇在工程地質條件穩定、日照充足、通風良好、交通方便、臨近公共服務設施且遠離污染源、雜訊源及危險品生產、儲運的區域。
這其中,交通方便、臨近公共服務設施,是市場化養老機構選址的重要因素,它直接決定養老公寓最終的租售價格。
2、二層及以上樓層設有老年人的生活用房、醫療保健用房、公共活動用房的養老設施應設無障礙電梯,且至少1台為醫用電梯。
3、養老設施建築的地面應採用不易碎裂、耐磨、防滑、平整的材料。
4、養老設施建築應進行色彩與標識設計,且色彩柔和溫暖,標識應字體醒目、圖案清晰。
5、養老設施建築中老年人用房建築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且建築抗震設防標准應按重點設防類建築進行抗震設計。
6、養老設施建築及其場地均應進行無障礙設計,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無障礙設計規范》的規定,無障礙設計具體部位包括(1)室外場地:道路及停車場、廣場及綠地;(2)建築:出入口、過廳和通道、垂直交通、生活用房、公共活動用房、醫療保健用房。
7、養老設施建築應進行節能設計,並應符合現行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夏熱冬冷地區及夏熱冬暖地區老年人用房地面應避免出現返潮現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三條 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國家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
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5. 日照標準的日照時間限制是什麼
根據國家有關規范:
應滿足受遮擋居住建築的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於二小時,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
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為老年人服務的設施,其居住空間不應低於冬至日2小時的日照標准。
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應不低於冬至日3小時的日照標准。
中小學教學樓的教學用房應不低於冬至日2小時。
醫院病房樓的病房部分應滿足冬至日不低於2小時的日照標准。滿足以上日照要求時即視為日照不受影響。
6. 日照市養老服務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規范養老服務工作,健全養老服務體系,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山東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以及相關保障激勵、監督管理等活動。第三條養老服務堅持政府主導、家庭盡責、社會參與、市場運作、保障基本的原則,建立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城鄉相統籌,旅居相適宜,具有現代化海濱城市特色的養老服務體系。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工作的組織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將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和績效考核,對在養老服務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褒揚和獎勵;
(三)根據職責許可權,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
(四)將養老服務事業發展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穩定、有效的經費保障機制;
(五)完善與養老服務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
(六)制定、公布本地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制度,明確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准和支出責任,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養老服務需求變化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七)建立養老服務工作聯席會議機制,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職責、任務,統籌協調養老服務工作;
(八)對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養老服務組織給予相應的建設補助和運營補助;
(九)對養老服務場所用水、用電、用氣、用熱,按照當地居民生活類價格標准收費;
(十)支持國有資本、社會資本等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養老事業與產業發展,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公建民營等方式,推動養老服務業發展;
(十一)鼓勵社會力量將閑置的醫院、學校、企業廠房、商業設施、農村集體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會資源,依法改造後用於養老服務;
(十二)其他相關工作。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建立養老服務人員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加大養老服務人員培養力度,逐步改善和提高養老服務人員的待遇:
(一)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等設置養老服務相關專業的,按照規定給予獎勵補助;
(二)對進入本市養老機構工作的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按照規定給予獎勵或者入職補貼;
(三)定期舉辦養老護理職業技能競賽,支持推薦優秀養老護理員參加各級各類評選表彰;
(四)從事養老服務工作的執業醫師、護士、康復醫師等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取得執業資格並在衛生健康部門進行了注冊考核的,其職稱評定、繼續教育、職業培訓、技能鑒定等方面與醫療衛生機構專業技術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五)養老服務組織應當與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加強勞動保護和職業防護,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和養老服務業務指導、培訓考評、管理監督等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老年人疾病防治、醫療護理、健康管理等老年健康工作。
醫療保障部門負責與養老服務相關的醫療保險、長期護理保險等工作,將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協議管理范圍,鼓勵商業保險機構發展與長期護理保險相銜接的商業護理保險。
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審計、國有資產管理、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消防救援、大數據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僑聯、紅十字會、計劃生育協會、老年人協會、慈善組織等群團組織,依據職責或者章程參與養老服務工作。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轄區內養老服務工作;
(二)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養老服務工作;
(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養老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四)引導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參與養老服務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