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發生火災消防安全管理人負什麼責任,有刑事責任嗎
發生火災,消防安全管理人員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觸犯消防責任事故罪,負有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哈爾濱延壽縣老年公寓擴展閱讀:
案例:
2015年5月25日20時許,河南省魯山縣城西琴台辦事處三里河村的一個老年康復中心發生火災。造成38人死亡、4人輕傷、2人重傷和嚴重火災事故。
事故發生後,相關部門依法追究事故責任。根據監察部事故處理意見,對31名事故責任人擬追究刑事責任,魯山縣康樂園老年公寓法人代表范花枝等6人因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2015年12月8日,哈爾濱市延壽縣聚龍源商務賓館二樓汗蒸房發生火災,造成4人死亡(其中2人墜落死亡,2人窒息死亡),14人受傷。
據調查,被告人徐凱在經營延壽縣聚龍源商務賓館過程中,因消防設施經未達到消防安全要求,經消防大隊通知其改正而未執行;被告人張啟國在管理過程中,明知有消防安全隱患而未能盡職責改正發生火災。
兩名被告人玩忽職守,對法律漠視不理,他們違反了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
2016年5月26日,延壽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徐凱和張啟國犯消防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這些由於社會單位的不作為、個人消防安全防範意識淡薄而引發的火災事故不僅造成了人員和財產的損失,更是成為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絆腳石。「火」無影的時候,公眾視若不見,「火」現身時,方才明白防患於未然,消除安全隱患的重要性。
2. 消防不合格去哪裡舉報
去公安部門或者消防不合格單位的主管單位進行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條規定:
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
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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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5年5月25日20時許,河南省魯山縣城西琴台辦事處三里河村的一個老年康復中心發生火災。造成38人死亡、4人輕傷、2人重傷和嚴重火災事故。
事故發生後,相關部門依法追究事故責任。根據監察部事故處理意見,對31名事故責任人擬追究刑事責任,魯山縣康樂園老年公寓法人代表范花枝等6人因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2015年12月8日,哈爾濱市延壽縣聚龍源商務賓館二樓汗蒸房發生火災,造成4人死亡(其中2人墜落死亡,2人窒息死亡),14人受傷。
據調查,被告人徐凱在經營延壽縣聚龍源商務賓館過程中,因消防設施經未達到消防安全要求,經消防大隊通知其改正而未執行;被告人張啟國在管理過程中,明知有消防安全隱患而未能盡職責改正發生火災。
兩名被告人玩忽職守,對法律漠視不理,他們違反了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
2016年5月26日,延壽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徐凱和張啟國犯消防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3. 如果我要舉報工廠消防不合格要到哪個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消防法》第四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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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會澤消防快速查處一起群眾投訴舉報案件
2018年8月30日,雲南曲靖會澤消防大隊根據曲靖支隊轉交的群眾舉報:曲靖市會澤縣昆明至會澤高速路口又200米處大通天然氣有限公司存在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接到舉報後,大隊立即派監督執法人員對該投訴舉報事實進行實地核查。
經過現場檢查,檢查人員發現群眾舉報投訴的問題屬實:會澤高速路口又200米處大通天然氣有限公司確實存在消防設施不合格、消防水泵損壞、無證充裝天然氣、充裝區無消防設施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這些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如不及時消除,極易引發火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威脅公共安全。
對此,大隊監督執法人員現場填寫了《監督檢查記錄》,並依法下達了《責令立即改正通知書》(會公消即字〔2018〕第1388號),責令該公司立即整改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消除火災隱患,並依法進行立案調查、拍照取證。
隨後,大隊監督執法人員將核查結果電話反饋給舉報投訴人,並鼓勵舉報人繼續關注消防、參與消防,為會澤消防安全貢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