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廣州長壽保健金的發放標准
法律分析:根據《辦法》,長壽保健金包括對廣州市戶籍7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按月發放的長壽保健金,以及對廣州市戶籍百歲以上老年人每年按次發放的長壽保健金(慰問金)。其中,按月發放的長壽保健金發放標准:70至79周歲,每人每月30元;80至89周歲,每人每月100元;90至99周歲,每人每月200元;100周歲及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五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力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Ⅱ 長壽金發放標准
法律分析:從2021年1月1日起,對戶口在本縣年滿10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的長壽保健補助金標准由原來的每人每月30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600元。長壽保健補助金從老人年滿100周歲的當月發給,發至老人辭世後的下個月為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