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證照分離,解決了什麼問題
證照分離具體內容及解決問題如下:
1、明確「證照分離」改革方式;
2、推進涉企證照審批聯動;
3、統籌推進「證照分離」和「多證合一」改革。通過「證照分離」改革,有效區分「證」「照」功能,採用適當管理方式將許可類的「證」分離出來,盡可能減少審批發證,讓更多市場主體「照後能營、持照即營」;
4、著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建立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
5、加快推進信息歸集共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六十條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六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並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第六十四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