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衛生許可證在哪裡辦、需要什麼材料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要在經營者所在的區、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需要准備衛生許可證申請表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共場所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康證明復印件產證或租房協議復印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四)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五)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❷ 按摩養生館怎麼辦理衛生許可證
衛生許可證辦證順序:申報圖紙(同時准備所需材料)審查圖紙及相關材料 現場驗收 合格後申報材料,10個工作日領取衛生許可證。需要提交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二章,衛生許可證申請
第十一條,任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規范的要求,具有與其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廠房、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工藝流程和生產加工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
(五)具有能對食品進行檢測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六)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❸ 衛生許可證在哪裡辦理
法律分析:衛生許可證在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有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我國法律規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與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
法律依據:《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並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
第三條 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遵守本辦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發放衛生許可證。
第四條 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和新資源食品生產企業生產活動的衛生許可,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
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的衛生許可證由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關於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確定的職責范圍發放。
地方性法規或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對發放衛生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級別做出明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與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
❹ 衛生許可證在哪裡辦
衛生許可證在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有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我國法律規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與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
法律分析:衛生許可證在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有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
我國法律規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與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需要申請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戶,首先到縣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許可審查股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書,並根據提供的一事一卡辦事指南的要求,帶齊以下資料:1.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2.工商部門事先核准單位名稱(字型大小)通知書;3.房產證(或建築許可證)或租房協議復印件等有效證明材料;4.從業人員健康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5.經營場所平面布局圖;6.衛生管理組織、制度。1.申請人填寫相應的申請表,到受理窗口遞交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書。2.提交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材料,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相關證明、委託代理人資格證明等資料,食品經營活動的場所和設備布局、生產工藝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預防性衛生審核材料,承諾書,經營場所場地合法使用的有關證明。3.食品衛生許可證辦理工作人員審批,在收到申請後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受理後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4.作出准予決定後十個工作日內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二)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廠房、設施、設備和環境;(三)具有在工藝流程和生產加工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四)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五)具有能對食品進行檢測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六)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