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為什麼很多老闆有錢也拖欠員工工資呢
喜歡拖欠員工工資的企業早就背離了公司的本質。如果欠薪積重難清,人心必然渙散,遲早也會人去樓空......若把一個工廠比作人的身體,老闆以及決策層就像大腦,而員工群體就像手足,財富薪酬就像血液營養。如果某個器官供血不足,必然會引起疲勞疾病。員工被欠薪,好比手足無力,如何來幫企業創造更多的勞動成果?
如果要分析深層次的原因,其實也很簡單。用公心還是私心就能去衡量。私心太重,掌握財富分配權的人就會想辦法讓少數人佔大頭,多數人分得的自然就少,甚至沒有了......如果少數人只想保證自己的私利,那麼當企業盈利不多、虧損,或者脫離實際、盲目投資想擴大私利的時候,就會在員工的工資------這塊蛋糕上做文章。
壓個幾個月員工工資,對於有些工廠的老闆來說,流動資金和利息什麼的「便利」就很可觀,特別是工資達到幾百萬上千萬的時候。現實中,那些欠薪破產的企業或者欠薪逃匿的老闆,有的是自己有錢時揮霍,花天酒地,但是對員工工資的發放卻極為「摳門」,沒有一點「大方」的樣子;有的是投機心重,把企業資金拿去炒股、炒期貨或者參與了允諾高回報的非法集資最終套牢出現巨大虧損,還有的是盲目投資擴大生產最後生意失利,資金鏈一斷,被欠的工資就再也無力清償。
工資分配關繫到企業員工個人、家庭和社會的穩定,放大到國家,就是社會民生的保障。幸福感也好、獲得感也好,在勞動還是謀生重要手段的前提下,工資是至關重要的體現,它關繫到生存,關繫到發展。工資不僅不能被拖欠,還要適度的增長。無故拖欠工資的企業,從道德層面來看,老闆的人品就不合格了,指望這樣的企業為社會和人民提供好的服務和產品,恐怕也不可能;而從法律層面來看,這已然是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為。欠薪現象多,反映幾個方面的原因:一個是部分私企老闆的社會責任感淡泊,法治意識淡漠,自私自利,道德低下;一個是欠薪違法成本低,即使拖欠,員工從反應問題到職能部門介入,老闆能拖則拖,拖不過了再付掉可能也就沒事了。誠信懲戒的力度不夠大,根本就沒能打痛這些欠薪的老賴們。再者,我國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以拒不履行勞動行政部門的工資支付指令為前提,而不是違法欠薪達到一定數額或情節的就能直接入罪。
不過,國家高度重視治欠保支工作,這是對民生保障的一份承諾。現在欠薪治理已經納入了政府的問責考核體系。
② 為什麼拖欠員工三個月公司還不發,員工就靠工資生存,這樣做合適嗎
你這么的宣傳是一點兒用都沒有的關鍵是要在當地的勞動仲裁進行解決說是沒用的一定要申訴。
③ 哈爾濱一洗浴店被曝拖欠工資,對此你怎麼看
我相信大家都看到了這樣一條消息,哈爾濱一洗浴店被曝拖欠工資,對此你怎麼看?這位老闆的這種行為是不可取的,本身作為一名老闆就應該要做好自己的責任,員工做事老闆就應該要准時付錢,不應該出現拖欠工資這種現象,而且員工還說三個月聯系不到老闆,這就意味著這個老闆可能想撇開這個責任,最後這位員工看到店裡說開業了才去問老闆的,老闆回復說他會在上個月以內陸續給他們開工資。在我看來,老闆的這種行為很可恥。每個人生活都不容易,人與人之間都要互相理解,有什麼難處都可以解決商量的,只有這樣店裡的生意也才會越來越好,才不會敗壞了自己店裡的名聲,我相信只要和員工好好的溝通,是可以解決的。
④ 為什麼這家公司喜歡拖欠剋扣員工工資,勞動部門怎麼不管他
現在的公司很多都這樣因為後台硬或者有人在某些部門上班所以勞動部門不管,天下烏鴉一般黑這是我們中國千古流傳至今的名言!
⑤ 美容院拖欠員工的工資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⑥ 為什麼拖欠員工幾年的工資
拖欠員工的工資應該是資金周轉不上來,或者是都抵押在貨款上了很多的原因。只要他按期還就可以了。,畢竟打工都不容易,都是為了掙點錢回家。
⑦ 健身房拖欠員工工資怎麼辦
法律分析:單位的行為是拖欠員工工資解決方式:1、和單位協商一致,單位支付員工工資。2、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經協調,單位支付員工工資。3、申請勞動仲裁,經過裁決之後單位支付員工工資。4、裁決後單位拒不支付可申請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