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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孤兒院寄養生活費多少

發布時間:2022-06-07 07:22:04

Ⅰ 我想在蘇州兒童福利院寄養一個孤兒可以嗎 因為已有兒子,工作又忙

應該可以的,可以聯系福利院的院長商量的!我從前在別的城市寄養過孤兒,每個月抽出幾天去看她,給他固定的生活費用。

Ⅱ 國家對成年孤兒有什麼政策

成年孤兒分為兩類:第一類是自幼父母雙亡,並逐漸成長為成年人的成年孤兒;第二類是成年後父母雙亡,成為成年孤兒。前一類即傳統意義上的成年孤兒,後一類是對應獨生子女人群的新的感念下的成年孤兒。在我國的社會系統中,對於第一類成年孤兒已經有相應的社會保障體系。一般是一些生活,住房等的補助,和低保貧困的補助差不多吧,不同的地方具體的政策是不同的,建議你咨詢當地的民政部門。對於第二類成年孤兒還沒有相關政策。

Ⅲ 有孤兒證的孩子一年可享有國家給的多少補助

據所處地區不同,補助標准也有所差異,東、中、西部的補助標准分別為每人每月200元、300元、400元。

具體金額咨詢當地民政局。

政策依據: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4號)文件

其要求在全國范圍內建立孤兒保障制度,從基本生活、醫療、教育、就業、住房等方面對成年前孤兒進行保障。其中,建立基本生活保障是《意見》的核心。

國務院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要按照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合理確定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准,並向全體孤兒發放基本生活費。補助額度達到東部地區每人每月200元、中部地區每人每月300元、西部地區每人每月400元,相比之前提標幅度超過了10%。

(3)2021年孤兒院寄養生活費多少擴展閱讀:

孤兒補助如何發放

1、生活在孤兒院(福利院、幸福院)的,直接發到孤兒院(福利院、幸福院)

2、凡是和爺爺奶奶、外公外婆一起生活的,發到賬戶。

Ⅳ 本人想把孩子去福利院寄養要什麼手續交費是多少

我也想把小孩送,福利院寄養,不知道需要什麼條件

Ⅳ 孤兒是否有政府補貼

有的。

國家對孤兒的補助政策:

1、國務院出台了《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4號)文件,要求在全國范圍內建立孤兒保障制度,從基本生活、醫療、教育、就業、住房等方面對成年前孤兒進行保障。其中,建立基本生活保障是《意見》的核心。

國務院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要按照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合理確定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准,並向全體孤兒發放基本生活費。

為幫助地方做好孤兒基本生活費的發放工作,民政部、財政部隨後聯合下發了《關於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的通知》(民發[2011]161號)。

中央財政下撥資金,對2010年地方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進行補助,標准為東部地區每人每月180元、中部地區每人每月270元、西部地區每人每月360元。

2、在國務院的要求和中央財政的支持下,各地的孤兒保障工作,特別是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工作開展迅速。

全國已有27個省份確定了當地的最低孤兒養育標准,基本都為兒童福利機構集中養育的孤兒每人每月不低於1000元,散居在機構外、與祖父母等親屬一起生活的孤兒每人每月不低於600元。

其中,省級標准最高的是北京市,兩項標准分別達到1600元和1400元。除中央補助的部分外,資金均由各級地方財政負擔。這些標準的制定意味著,我國的孤兒每年至少可從政府領取7200元現金津貼,而在北京,一名生活在兒童福利院內的孤兒每年可領取的津貼達1.92萬元。

3、國務院《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還要求,要「建立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准自然增長機制」。

為推動地方落實此項工作要求,中央財政在下撥今年的孤兒基本生活費補助資金時,提高了對各地的補助標准,補助額度達到東部地區每人每月200元、中部地區每人每月300元、西部地區每人每月400元,提標幅度超過了10%。

4、據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副司長徐建中介紹,今年上半年民政部、財政部就提標工作開展了認真的探討,提標幅度主要考慮了2010年裡我國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情況和CPI增長情況。

在中央提高補助標準的基礎上,一些地方結合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也開展了相應的工作。比如,陝西省人民政府最近將該省散居孤兒的最低養育標准由2010年的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2011年的每人每月800元。

(5)2021年孤兒院寄養生活費多少擴展閱讀: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樹立「民政為民、民政愛民」理念,按照「兒童優先」和「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對孤兒、父母因重大困難無法履行撫養和監護責任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採取政府補助的方式增強兒童家庭養育能力,以最大限度地維系兒童原有家庭環境,保障其生存與發展權益。

二、保障對象

(一)孤兒,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養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包括:親屬撫養、機構養育、家庭寄養、獨立生活的孤兒。年滿18周歲,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正在服義務兵役的孤兒可繼續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

(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難無法履行撫養和監護責任的兒童。

包括: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強制戒毒、二級以上重殘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另一方死亡、失蹤或棄養、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強制戒毒、二級以上重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家庭中,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父母失蹤或者棄養兩年以上,查找聯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未滿18周歲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三、保障標准

社會散居孤兒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費標准不低於600元,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孤兒每人每月不低於1000元,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參照上述孤兒保障標准執行,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區)適當提高供養標准。

各地應努力拓寬資金渠道,採取多種方式落實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經費,建立自然增長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適度提高保障標准。

要強化政策銜接,對於已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生活救助的孤兒,可採取補差的方法,落實基本生活保障經費;對於已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適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

開展委託監護或者家庭寄養的勞務補貼標准,由市、縣級民政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制定,所需經費由市、縣級財政另行安排。勞務補貼不得從基本生活費中列支。孤兒基本生活費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不計入家庭收入,不影響其家庭成員繼續享受城鄉低保等社會救助政策。

參考資料來源:太和縣政府網-2018年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標准及辦理流程

Ⅵ 我是臨沂的想上孤兒院領養個孤兒請問交錢嗎交多少錢需要什麼手續

請問你還需要嗎 我也是孤兒

Ⅶ 孤兒被寄養收不收管理費

孤兒被寄養當然不收管理費啊。不過現在很多地方都還沒有。機構專門收養孤兒的。像比較偏僻的山區。一個縣城都沒有一家。收養孤兒這種機構。

Ⅷ 國家對孤兒有什麼政策

我們要提的國家監護,首先是指一種監護形式,即按照《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的監護序列上的最後一類監護,這是一種對國家監護的狹義理解。從廣義上來理解國家監護的話,就是對那些沒人照顧的未成年人或者長期處於不稱職監護狀態下的未成年人,國家要承擔的職責,這種職責既可能是政府直接擔當監護人,也可能是通過協助提高養育能力或購買服務方式,直接鼓勵親屬根據《民法通則》順序擔任監護人。

我們在提中國傳統國家監護時,就是指狹義上的國家監護,即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確立的監護順序而承擔的一種監護形式,具體由民政部門通過社會福利機構來實現對這些未成年人的撫育。中國政府始終高度重視孤殘兒童和棄嬰等處在特殊困境下兒童的生活和服務保障,截止到2007年9月份,「中國有249家專門的兒童福利機構,還有600多個綜合福利機構設有兒童部,共收養7.2萬名孤殘兒童,基本保障了他們在生活、醫療、康復、教育等方面的權益。」[6]但是,「中國的社會福利與西方國家的普惠制福利不同,是針對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等弱勢群體的補缺型福利。長期以來,我國的兒童福利對象盡管包括了孤殘兒童,但在實際工作中主要限於社會福利機構集中養育的孤兒和棄嬰。」[7]民政部領導的這段講話告訴我們,一是中國傳統的兒童福利是補缺型的,僅適用於國家監護的特定群體;二是這些特定群體主要是孤兒和棄嬰。接下來我們就分析哪些孤兒可以獲得國家監護,棄嬰經過什麼程序可以獲得國家監護。

(一)對獲得國家監護的孤兒界定越來越寬松

1、關於孤兒的立法脈絡

何為孤兒呢?在中國的法律裡面,只有兩個法律提到了「孤兒」,一是《收養法》(1998修訂);一是《未成年人保護法》(2006修訂)。《收養法》(1998修訂)有五處提到了「孤兒」概念,分別在第4條[8]、第5條[9]、第8條第2款[10]、第13條[11]和第17條第1款[12]。《未成年人保護法》(2006修訂)在第43條第2款規定中也提到了孤兒,該款原文為:「對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以及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這兩部法律都提到了「孤兒」,但是,都沒有對「孤兒」進行界定。

另外,在民政部發布的一些規章或規范性文件里,也多次提到孤兒,有的也試圖界定「孤兒」,但是,總體上來看,這種界定還是不夠清晰和統一。

民政部1989年5月5日《民政事業統計主要指標解釋》(已被2000年11月10日的《關於廢止部分民政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通知》所廢止)里提到,「孤兒是指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1992年8月11日民政部《關於在辦理收養登記中嚴格區分孤兒與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的通知》中規定:「我國《收養法》中所稱的孤兒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2001年3月1日民政部實施的《兒童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中規定,「2.1兒童指14周歲及以下的人口。」「2.8規定孤兒是指喪失父母的兒童。」 結合起來理解,孤兒是指喪失父母的14周歲及以下的未成年人。

2006年3月29日民政部等十五家單位發布的《關於加強孤兒救助工作的意見》規定:「全國現有失去父母和事實上無人撫養的未成年人(以下簡稱孤兒) …… 。」該《意見》還列舉了六類孤兒的安置形式,甚至包括了流浪未成年人的和父母服刑的未成年人。

從上述規定來看,孤兒的界定主要從兩個角度看:年齡和監護狀態。

2、年齡界定標准

從年齡來看,目前有四種界定方法:不滿十四周歲,十四周歲以下,不滿十八周歲和十八周歲以下。關於以下和不滿的區別,我個人認為,是民政部門語言不夠嚴謹造成的。實際有意義的,可能主要是14和18兩個年齡的區別。之所以出現14和18這兩個年齡,主要原因在於,《收養法》僅適用於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保護法》卻適用於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原來社會福利機構中的孩子與收養聯系比較緊密,所以,民政或社會福利機構在界定未成年人時往往以14歲為界,而近些年來,隨著《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逐步普及,民政部門在界定孤兒時已採用18周歲的標准。年齡的標准不僅僅意味著數字的改變,實際上意味著接受國家監護的未成年人范圍的擴大,所以說,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一種進步。

3、監護狀態界定標准

從監護狀態來看,《未成年人保護法》沒有對孤兒做任何年齡和監護的限定。《收養法》雖然沒有做界定,但從其多次提到「孤兒」時的限定語來看,如「喪失父母的孤兒」,似乎可以望文生義的推定「孤兒」是指喪失父母的未成年人。從民政部門的一系列規定來看,關於如何從監護的角度理解孤兒,是一種越來越寬松的理解,這意味著政府正准備對未成年人承擔更多的職責。

(1)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標准。最早的關於孤兒的界定,是與社會福利機構可接受的未成年人的范圍或者說能夠進入國家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范圍基本相對應的。1992年8月11日民政部《關於在辦理收養登記中嚴格區分孤兒與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的通知》規定孤兒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也就是說,喪失父母死亡或是父母宣告死亡的未成年人才是孤兒,才有可能進入社會福利機構或國家監護。即便這樣一個規定,也已經比1986年的《民法通則》規定的國家監護順序提前了很多。之所以用「有可能」的狀語,是因為實踐中,不是所以父母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未成年人都能進入國家監護,實際操作中,基本上按照《民法通則》規定前一順序能擔任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就會由父母的親友先擔任監護人。1995.10.18民政部、衛生部《關於實施殘疾孤兒康復工程的通知》中提供的數據也印證了這一點,「全國現有孤兒10萬人,其中2萬多人生活在社會福利機構。」

(2)失去父母或事實上無人撫養的標准。2000年以後,民政部門對孤兒的界定趨向於更加寬泛的標准,這表明民政部門在兒童福利政策上的一個轉型,即由補缺型往普惠型轉化,也表明中國政府為實現未成年人最大利益而承擔更多政府職責。2006年3月29日,在前期對孤兒數量和生存環境調研基礎上,民政部等15家單位聯合通過了《關於加強孤兒救助工作的意見》,首次對孤兒做了非常廣泛的理解。這里的孤兒不僅僅限於國家監護的孤兒,從《意見》里列的六類安置形式來看,孤兒還包括處於監護狀態待定、監護不稱職、暫時失去監護的未成年人。也就是說,這里的「孤兒」成了一個綜合性描述概念,這個概念包括所有需要政府救助和服務的未成年人的群體的概念。這與其說是對孤兒做了更廣泛的理解,倒不如說是中國政府願意對未成年人承擔更多保護職責,以實現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保護。反過來講,此《意見》也拓展了國家對未成年人保護職責的理解,即不僅僅限於對特定未成年人進行監護,也包括對不同處境下的未成年人承擔相應的救助和保護職責。此《意見》被稱為「建國以來中國對孤兒生活救助和服務保障第一個綜合性的福利制度安排」[13]。

總之,上述立法脈絡清晰告訴我們,不論從年齡方面,還是從監護狀態方面,政府對孤兒的界定正越來越寬松,這意味著更多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能夠進入國家監護。

(二)棄嬰或棄兒進入國家監護的程序越來越規范

1、棄嬰、棄兒確認程序規范化的意義和存在的問題

作為另一大國家監護的對象的棄嬰、棄兒,其遇到的問題與孤兒不完全相同。過去我們遇到的問題是,棄嬰、棄兒的確認程序不規范。棄嬰、棄兒的身份確定,在法律上是有重要意義的,具體表現為:一、該程序會幫助社會福利機構和公民了解哪些未成年人能夠被送入社會福利機構以及如何送,並能一定程度上減少事實收養;二、規定明確的棄嬰、棄兒身份確定程序,會在一定程度上打擊父母遺棄子女的行為,從而減少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未成年人數;三、對社會福利機構而言,該程序更重要的意義是從法律上確定一個未成年人是否已獲得國家監護。社會福利機構是代表國家對未成年人履行監護職責的機構,國家監護確定與否將直接影響到社會福利機構對未成年人權利義務的范圍,例如能否有權將未成年人送養。

目前,為了確認棄嬰、棄兒的身份,民政部門做了很多努力,先後發布了十幾個規章或規范性文件。但是,棄嬰、棄兒的身份主要由民政部門確定還是有一些隱患和問題的。第一,沒有明確的宣布國家監護的程序,導致兒童的監護狀態始終不確定,有時讓社會福利機構很被動。對於那些意外走失的未成年人,社會福利機構送養時就會面臨著風險。第二,這種拖後的身份確定對「發現棄嬰、棄兒後如何送到社會福利機構」沒有規定。這可能導致兩個問題:一是有的人發現了棄嬰、棄兒,也想將其送到社會福利機構,卻無法將其送到社會福利機構;二是導致大量事實收養發生,即有的人發現了棄嬰、棄兒而不將其送到社會福利機構,但現有立法已經不承認事實收養,這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非常不利。第三,被拖後的棄嬰、棄兒身份確定程序將查找生父母的程序形式化,不利於打擊父母遺棄子女的行為。撫養未成年人首先是家庭的責任,我們應嚴厲打擊遺棄未成年人的行為。根據現有法律規定,打擊的方式主要兩種:情節輕的,處5日以下治安拘留或警告(2006《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5條2款規定);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管制(1997《刑法》第261條)。但現實中,很少有父母會因為遺棄未成年人而被追究責任,原因是,現有的程序缺乏現實、有效的查找生父母的程序。

2、目前一些地方進行的跨部門合作探索

基於上述問題給實踐中被遺棄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保護帶來的挑戰,目前,一些地方正在探索如何在棄嬰、棄兒身份確認上實現跨部門合作,首先體現在與公安部門的合作。2003年11月1日大同市人民政府發布實施的《大同市棄嬰棄兒權益保障辦法》在國內率先以地方政府規章的形式對跨部門合作給予明確規定。該《辦法》第六條規定:「民政部門或社會福利機構承擔棄嬰棄兒的接收工作。對遺棄在民政部門、社會福利機構門口的嬰兒經確認後予以拾撿;對遺棄在其他地點的嬰兒,公安部門接到報案後應及時偵查或調查,並提供相應的材料後移送社會福利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移送棄嬰棄兒。」第七條規定:「公安部門在接到棄嬰棄兒報案後,應積極組織力量偵破,查找其生父母。確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可確定為棄嬰棄兒,移送社會福利機構撫養。公安部門移送棄嬰棄兒,應出示有效證件,並提供立案偵查報告。立案偵查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拾撿人、被拾撿人基本情況、拾撿時間、地點、偵查經過、結果。公安部門未提供立案偵查報告的,民政部門或社會福利機構有權拒絕接收。」第八條規定:「對暫時無法確認為棄嬰棄兒的,公安部門應持相關證明材料,委託社會福利機構進行代養。在代養期內,公安部門應積極進行偵查。超過60日仍未查找到其生父母的,社會福利機構可視為棄嬰棄兒,並辦理接收手續。在偵破期間代養棄嬰棄兒的費用由財政部門予以保障。」繼大同市之後,又有一些地方通過幾個部門發布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對於棄嬰、棄兒身份確認程序給予規定。最新的是2007年3月1日廣東省汕頭市公安局、民政局和衛生局實施的《汕頭市社會福利機構收送養棄嬰(童)暫行管理規定》,該《暫行管理規定》做了如下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棄嬰(童)是指組織或公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現或撿拾的、經公安部門確認被遺棄的嬰兒、兒童。」第三條規定:「凡組織或公民在本市區域內發現或撿拾的棄嬰(童),應及時報警(當地派出所或「110」指揮中心),由所在地公安部門負責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把撿拾的棄嬰(童)轉送他人或私自收養。公安部門在接到棄嬰(童)報案後,應立即趕赴現場,展開調查,查找其生父母或監護人。經多方查找,確系找不到其生父母或監護人、確認為棄嬰(童)的,按有關規定移送社會福利機構撫養。」這些探索明確了幾方面的問題,如發現棄嬰找誰,公安部門需要進行哪些查找職責,及棄嬰身份確認之前社會福利機構與棄嬰的法律關系等。

3、全國性立法的建議

我們建議盡快制定全國性的立法,以總結和確認地方立法在此方面的經驗。具體來說,全國性立法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報案程序。所有的人發現棄嬰或棄兒後,應立即向棄嬰撿拾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立即受理。

第二,公安機關受理案件的同時,應接管棄嬰或棄兒,並將他們送到指定的醫院接受體檢和傳染病檢查。此項費用支出應由專門的財政預算,以防止推託。對於那些不需要在醫院接受緊急治療或醫療觀察的未成年人,可暫交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未成年人照顧中心代養,代養期間的費用支出,應由專門的財政預算。

第三,公安機關在受理報案後的當日或兩日內啟動查找生父母的程序。(1)發布查找生父母公告,詳細描述棄嬰、棄兒的特徵,附有照片,鼓勵知情者舉報,並詳細寫明聯系人和聯系方式。(2)在公告期內,公安機關要積極進行調查。對有基本證據證明父母遺棄子女的案件,要進行刑事立案偵查。

第四,法定期限截止後,仍無法查找到生父母的,公安機關在原來公告的范圍內發布國家監護公告(如果配套司法改革到位,最好由公安機關請求法院來宣布更合適)。國家監護公告宣布後,公安機關將該未成年人正式送進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正式代表國家對其代養的未成年人履行國家監護職責,同時附送報案證明、調查或偵查報告等材料。

Ⅸ 福利院的收費標准

自費寄養人員的收費標准如下:
(一)護理費
1、三級護理100元/月;
2、二級護理135元/月;
3、一級護理175元/月;
4、特級護理面議。
(二)床位費
1、院民樓(三人間)80元/月;
2、老年公寓(朝南二人間)210元/月;
3、老年公寓(朝西二人間)180元/月;
4、老年公寓(朝西或朝北二人間)150元/月。
福利院是國家、社會及團體為救助社會困難人士、疾病患者而創建的用於為他們提供衣食住宿或醫療條件的愛心福利院場所。
服務程序
(一)屬「三無對象」的老人、殘疾人需要入院,由本人或親屬向所在街道辦事處申請,經街道初審後上報區民政局,由區民政局復核同意,填寫《市區城市「三無」人員入住福利院對象情況調查核實表》和《市區城市「三無」人員入住福利院申請審批表》報市民政局,經市民政局審查批准後,到市社會福利院按規定辦理入院手續,接通知後入院。
入院時需辦理的手續 1、持《市區「三無」人員入住福利院申請審批表》;
2、進行入院體檢。
(二)非「三無對象」(自費寄養)的老人、殘疾人,因家庭照料有困難,由本人或親屬(無親屬的則由所在單位)直接與市福利院聯系,根據床位情況,雙方簽訂寄養協議後入院。
自費寄養人員入院時需辦理的手續:
1、本人或其親屬、單位的申請;
2、進行入院體檢;
3、簽訂入院協議;
4、辦理入院登記;
5、交納入院費用。
(三)孤兒、棄嬰入院及收養
1、入院手續:
(1)憑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公安機關證明辦理入院手續;
(2)進行入院體檢。
有金華市區戶口的因其生父母早逝而淪為孤兒,又無親屬認養的,經所在街道(鄉鎮)或公安機關確認後,按上述程序辦理入院手續。
發現棄嬰,所在社區居委會或街道(鄉鎮)或公安部門應通過媒體查找其生父母或親屬,經公告確認找不到父母和親屬的,按上述程序辦理入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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