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父母去世土地歸誰所有
【法律分析】
(一)老人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耕地、草地,農村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是以戶為單位承包的,承包地按「戶」擁有,戶上有人,地就不減半分。如果老人和子女沒有分戶,老人去世後,承包的耕地、草地的土地確權歸其子女名下。如果老人已經和子女分戶,老人去世後戶上沒有其他人了,就屬於「整戶消亡」,則其承包的耕地、草地由村集體進行回收,再另行分配。(二)老人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林地,老人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林地,無論老人和子女是不是分戶,林地的土地確權都歸其子女。所以,就算是已經分戶了,老人去世了,子女可作為繼承人繼續承包林地,可對林地進行土地確權。(三)老人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農村還有一些荒山荒地等土地,如果是老人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的荒山荒地,老人去世後,無論老人和子女是否分戶,荒山荒地的承包收益按照《繼承法》繼承分配,承包經營權可以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然後土地的確權由繼承人進行。若繼承人不願意繼續承包的,可以將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轉讓費由繼承人分配。(四)老人的宅基地,宅基地是屬於村集體所有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