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老頭年逾古稀色心不減,誘騙兒童到其家中實施猥褻行為,警方是怎麼處理的
警方把老頭抓獲以後,經過審理,老頭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這樣的老頭真的是為老不尊,這么大年紀了,居然做出這樣的事情,太可惡了。這么多年真是白活了,這老頭真的是越老越不要臉了。好好的享受你晚年的生活不好嗎?非得要做這樣傷天害理的事情。
作為家長,一定要給孩子創造一個好的環境,並且這個環境是安全的,所以對於孩子的教育以及管理也一定要多用心。不能總是以工作忙為借口,對於孩子不管不顧,那麼當孩子發生這樣的事情,就不願意和你分享,然後心理上就會承受更多的事情,所以對於孩子的危害是很大的。
當兒童遇到猥褻這件事情,絕對是不能夠原諒的。所以無論是從孩子的教育,還是在家長照顧孩子的方面,都要多用心。孩子是家裡的心肝寶貝,如果他們出現了健康問題或者是心理問題,是每個人都不想看到的,所以一定要多用心,然後杜絕這樣的事情。
B. 老年人猥褻幼女罪判幾年
法律分析:一般會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果有猥褻幼女多人或者多次、聚眾猥褻幼女、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而且情節惡劣、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這幾種情節之一,就應當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如果老年人在七十五周歲以上,可能會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節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之一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