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勞動合同法有關70歲人的辭退
法律分析:員工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了,和單位的勞動合同自動終止,勞動關系解除,單位以此和員工解除僱傭關系,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中有規定以下三類人員不屬於勞動合同法勞動關系范疇
1、在校實習生(有學校實習證明)
2、離退休返聘人員(能證明已經開始領養老金)
3、非全日制用工
㈡ 超齡人員辭退如何補償
超齡人員辭退不需要支付補償。已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終止,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㈢ 滿60歲的員工,公司能解除嗎
員工已經達到退休年齡。單位和員工的勞動關系終止,是正常解除勞動關系,並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不能辭退的員工有哪些類型
1.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性員工
2.患病或因公負傷喪失勞動力的員工3.工作滿15年且距退休不滿5年的員工
二、什麼是辭退
1.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的一種強制措施。
2.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
3.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富餘人員的政策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系的一種措施。
三、總結
1.六十歲的員工是否辭退還需根據具體的情況來認定,
2.還需要看工作的年限。據新勞動法規定,對於60歲以上員工不能辭退。
3.雖然說已經過了法定退休年齡,但沒有正規理由,也不能隨便辭退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