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家裡老人去世,在監人員是否可以回家出殯
「直系親屬去世,在押人員可不可以申請奔喪」這一條並不在我國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但是,我國《監獄法》第六節第七條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一貫表現好,離開監獄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監獄可以根據情況准其離監探親。這也意味著你們可以向當地監獄管理局提出申請,如果在押服刑人員平時表現良好,出於人道主義,一般都會批准(就是批准,一般都是由警察押送回去的)。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離監回家處理喪事:
(一)剩餘刑期10年以下,改造表現較好的;
(二)配偶、直系親屬或監護人病危、死亡,或家中發生重大變故、確需本人回去處理的;
(三)有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證明,及當地村民(居民)委員會和派出所簽署的意見;
(四)特許離監的去處在監獄所在的省(區、市)行政區域范圍內。
依據: 司法部關於印發《罪犯離監探親和特許離監規定》第十一條對於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罪犯,可以特許其離監回家看望或處理:
(一)剩餘刑期10年以下,改造表現較好的;
(二)配偶、直系親屬或監護人病危、死亡,或家中發生重大變故、確需本人回去處理的;
(三)有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證明,及當地村民(居民)委員會和派出所簽署的意見;
(四)特許離監的去處在監獄所在的省(區、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其父母一方去世,服刑人員可以回家探望或處理後事,法律條文沒有規定可以或不可以的。在監獄服刑的人員如遇此情況,服刑人員可向所在中隊管教幹部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回家處理後事的理由。
管教幹事及中隊領導,根據服刑人員服刑期限的長短,在服刑期間的一貫表現,以及屬那種類型犯罪,再上報監獄主管部門審核。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不予批准,家庭有兄弟姐妹且無特別情況的不予批准,除家庭成員為獨子或在監獄表現特別好,而且刑期較短不會從新犯罪脫逃等情況,且路途不太遙遠,監獄可視相關情況特例批准。
另外就是一些省市的示範性監獄,為表彰安心服刑改造的服刑人員,並多次榮獲監獄嘉獎表現突出的服刑人員,可批假探親,特殊情況可以予以照顧。一般服刑在押人員 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立功或多次立功 符合減刑條件 且不具備再次危害社會安全,由在押監獄向省一級主管部門或主管部門申請在押服刑期間個別人員探親等。
如在押期間申請通過,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返回在押監獄。
否則一般是以越獄逃跑論處,回來後,原則上處以加重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