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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留下約定怎麼算

發布時間:2023-05-30 17:19:34

『壹』 老人生前口頭承諾算不算遺囑

口頭承諾通常不能被視為遺囑,因為遺囑需要滿足一定的法律要求,例如必須是以書面形式哪盯表達,簽名、日期、證人等要素的要求。

雖然口頭承諾不算是遺囑,但它們可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特別是在一些情況下,配緩答例如:

1.口頭承諾作為遺囑的補充證據:如果老人已經去世,但沒有留下書面遺囑,口頭承諾可能作為遺囑的補充證據,用來證明老人培慧的真實意圖。

2.口頭承諾作為贈與的證據:如果老人口頭承諾要把某些財產贈與給某個人,這個口頭承諾可能被視為贈與的證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效力。

總之,口頭承諾不能被視為遺囑,但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如果老人有明確的遺產分配意願,建議及時書面制定遺囑,以確保財產的合法、公正分配。

『貳』 變更老人生前的遺囑,老人去世後子女們又重新訂立協議是否生效(律師或精通法律的進)

1、「變更老人生前的遺囑,老人去世後子女們又重新訂立協議是否生效?」:
(1)老人的遺囑只能由老人在生前自己變更:其他任何人,即使是親生子女,都無權變更老人的遺囑,你這個說法運旁不準確。
(2)在老人去世後:繼承已經開始、老人的遺囑不可能再「變更」:老人的遺囑已經生效。
(3)老人的子女在老人去世後所簽的對老人遺產的處分協議:不是「重新訂立」、只是另行簽定的協議,這協議不構成對老人遺囑的變更,只是繼承人之間對自己所繼承來的遺產的一種處分,與老人的遺囑效力、老人的遺產繼承方案無關了。

2、老人去世後:老人的遺產應按老人的遺囑,一半歸A、另一半歸B和C了。

3、「請問這份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起到推翻或是變更老人生前遺囑的作用?」:
(1)此協議的效力旁兄橡:C女兒未經C授權的代簽行為屬於無權代理,在C明確表示不同意時:此協議對C不發生效力、但對A和B有效力。
(2)此協議不能起到「推翻或是變更老人生前遺囑的作用」,老人的遺囑早已生效、而且在老人去世後其他任何人無權變更老人的遺囑。
(3)此協議的作用是:A和B將自己從老人那裡繼承來的財產重新分配,但這重新分配對C不起作用:根據老人的遺囑和此協議,老人的一半遺產由B和C平分,C拿到老人遺產的1/4後,不再參與A和B之間的糾紛。
老人遺產中屬於A的1/2+屬於B的1/4:在A和B之間平均分配。

4、「想要變更遺囑使協議生效必須要經A,B,C三子女同時同意嗎?其中有一人不是本人簽字,或是未經授權的人簽字的話,這份協議是整體失效,還是只C拿部分失效呢?」:
(1)你的想法一直在一個錯誤的怪圈裡:老人的遺囑只能由老人自己變更,其他任何人,不管是子女還是什麼人、也不管是在老人生前還是死後,都無權變更老人的遺囑!
(2)即使A、B、C三子女同時同意:老人的遺囑也無法再變更。協議如果有效,只能是三個繼承人對於自己繼承到的遺產按子女的意思重新分配:這是子女在行使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但並不是在「變更」老人的遺囑!
(3)這協議生效的條件是:是簽協議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簽協議人的有完全民事行能力、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
你們的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協議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且A、B是親筆簽字視為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這協議自AB簽字時起對AB生效;但因為以C是被女兒無權代理簽的字,協議對C屬於效力選定,在C明確表示不同意時,協議對C不生效。
(4)協議本身有效,不存在失效問題,只是對C不生效。

5、你的補充:
(1)協議中人名有錯別字的:只要不影響整體內容、可以確定是誰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2)自A、B簽字時起對AB生效,C已經明確表示不承認女兒的代理行為的,對C不生效。
(3)「如果此協議屬於單方贈予行為,也就是A把本該屬於自己的財產贈予B和C,那麼B沒有達到協議上承諾的內容,或是當初A是在B的欺騙下簽訂的此協議,那麼A是否可以對該協議反悔,行使其撤銷權呢?」:
A、如果協議中附有B應達到的條件:這是附條件贈與,B沒有達到條件的,A可以撤銷贈與。
B、如果A是在B的欺騙下簽訂的協議:A在知道欺詐事由、有證據證明B是欺詐時,可以在知道後一年內向法院申請撤銷這贈與協議。

(4)如果是單純的贈與協議:在A將贈與的財產轉移給B、C以前,A有權撤銷贈與。

6、但我認為這不單純是A對B、C的贈與行為:協議的內容,不僅將A繼承到的遺產做了塵毀重新分配,也對B、C的遺產做了重新分配,這協議是對A、B、C三方的財產重新分配協議、而不是A的單方贈與,不能完全適用贈與合同的約定將協議撤銷:因為B、C不是單純接受A贈與的遺產、而是將自己繼承的遺產也拿來分配了。

7、另外:這協議C不承認,所以對C無效,C仍然按老人的遺囑繼承自己的份額;
但在A有證據證明B是欺詐、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撤銷這份協議之前:協議對A、B有約束力,A、B應將各自繼承來的遺產均分。

『叄』 老人尚未去世,子女們事先立協議,約定老人在世時的贍養責任分攤以及未來的遺產分配是否合適

子女可以約定贍養費,但不能約定遺產分配,因為遺產如何分配的決定權在被繼承人

『肆』 老人生前立的遺囑沒有公證,老人只簽字了,這有法律效應嗎

獨生子女普遍的80、90後中遺產是他們最為頭痛的,但老人有時比較忌諱死亡這件事,最後在臨終前將遺囑一寫,簽了個字,對於這旦或含樣的遺囑也讓人苦惱是否具有法律效應,大家不要慌立遺囑需要不需要公證,由立遺囑人決定。其中公正遺囑是遺囑的一種形式,所以不用擔心即使這份遺囑不公正也不影響其法律效應。

在老人生前付出過,大家都是願意為你作證,團渣所以不要慌張,在立遺囑時最好進行錄音、錄像進行留存。本分非法律專業人士,但熱愛學習法律知識,此回答只是在本人認知范疇內做出的自認為較為准確的答案,建議可以咨詢專業法律團隊。

『伍』 雙方老人生前共同立一遺囑,但從未拿出來。在一方老人去世時,另在世的老人可以繼承去世方老人遺產嗎

按實際情況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被繼承人立遺囑或胡將財產進行處理的話,一方弊團殲老人去世了,另在世老人可以繼承去世租沖老人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陸』 老人生前寫的協議有效嗎

依法自願所簽的,有效。如果按照法定繼承,各個子女平均繼承父母的遺產,很顯然不公平。為了平衡這種關系,也為了更好的贍養父母,子女之間就遺產繼承之事提前做出約定,這也是一件好事。實際上我國法律也鼓勵當事人協商處理遺產問題。
一、父母生前訂立的財產分配協議是否有效
依法自願所簽的,有效。如果按照法定繼承,各個子女平均繼承父母的遺產,很顯然不公平。為了平衡這種關系,也為了更好的贍養父母,子女之間就遺產繼承之事提前做出約定,這也是一件好事。實際上我國法律也鼓勵當事人協商處理遺產問題。
在常人看來,遺產繼承只能發生在被繼承人去世之後。如果被繼承人尚未去世,無論其身體狀況多麼糟糕,其法定繼承人也不能對其遺產進行繼承。而本案的判決,似乎突破了大家認知的底線。由此可知,法定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並不是必然無效的。
二、繼承權和法定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達成的協議
繼承權和法定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的關系。
繼承權的取得只有兩種:一種是法律上的規定,一種是遺囑的指定。《財產分割協議》的簽署主體是具有繼承權的法定繼承人,《財產分割協議》的內容是對於被繼承人的財產進行處分的方式,《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基礎是基於繼承權的不喪失和被繼承財產的存在。因此,繼承權存在是《財產分割協議》簽署和履行的前提條件。
法定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並不屬於無權處分行為。
一般認為,只有所有權人才可以對財產進行處分。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遺產糾紛,具有積極的意義。實際上我國法律也鼓勵當事人協商處理遺產問題,法律依據就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
法定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顯然不屬於無權處分的情形,該《財產分割協議》更傾向於是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生效的協議。所附期限為被繼承人去世,所附條件為被繼承人對遺產無其他遺囑、遺贈等處分行為。作為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財產具有可實現的繼承期待利益,對於該種繼承期待利益,繼承人享有期待權,這種處分行為是對未來權利歸屬的約定,並不會對被繼承人的權利造成實念隱孝質的現實侵害。
上海市的民事審判工作庭長例會中對於法定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也作出了具有傾向性意仔稿見:此類協議是法定繼承人對於個人期待利益的合法處分,雖然簽訂協議時遺產繼承尚未發生,但是法定繼承人對於遺產繼承存在期待利益,該種期待利益也屬於財產性權利,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自主處分。且上述協議約定遺產繼承與贍養義務相關聯,也符合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因此,法定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是合法有效的,並不能因為其簽署人的身份問題而簡單認為是無權處分行為。
三、《財產分割協議》具備法律效力的要件。
《財產分割協議》在本質上來說是合同,該協議有沒有法律效力,分析、判定的根據只能是《民法典》。根據我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法有效的合同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一)簽訂合同的主體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合同的內容是簽約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攜山(三)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如果《財產分割協議》符合以上三個條件,就是有效的,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沒有特殊事由任何人不得反悔。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五、《財產分割協議》 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點。
《財產分割協議》都是附期限的合同。所附期限就是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財產分割協議》就不能發生法律效力。所以《財產分割協議》發生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以下五個條件:
(一)被繼承人去世;因為繼承人處分的是被繼承人的財產,而繼承開始的標志是被繼承人死亡。
(二)如果《財產分割協議》附有條件,所附條件還需要成就。這是《財產分割協議》生效的積極條件。
(三)被繼承遺產合法存在。
(四)被繼承人沒有相反的意思表示。
在明律師需要指出的是,被繼承人尚未去世,法定繼承人就分割了其遺產。這種事情聽起來似乎是不仁不義不忠不孝,讓人也感覺到不近人情。但實際上未必就是壞事,有時還有積極意義。比如,父母年老時,子女有的近在咫尺,朝夕侍奉;有的遠在天涯,難得一見。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財產的繼承屬於期待利益,該期待利益具有財產屬性,因此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自主處分。且一般的《財產分割協議》都會將遺產繼承與贍養義務相關聯,也符合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尤其是在涉及征地拆遷補償等重大利益事項時,此類財產分割協議將矛盾預先化解的積極作用就充分體現出來了。
綜上所述,我國繼承法明文規定了父母生前訂立的財產分配協議是有效的,因為是按照雙方的意思表示,所以是真實有效的。我國鼓勵遺產早分配,這樣有利於財產分配,不會違背公序良俗,也是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不是違法行為。

『柒』 老人生前約定由侄子養老,老人去世後喪葬費撫恤金侄子怎樣能領到

老人生前約定由侄子養老,老人去世後喪葬費撫恤金侄子這樣能領到的方法是:
2021喪葬費死者的直系親粗銷培屬可以領取。國家喪葬法規定去世的人的喪葬費補助由直系親屬提供證明材料,社保部門審核後領取。有配偶的配偶領取,沒有配偶兒女領斗嘩取,沒有兒女的父母領取。都沒有的侄兒侄女領取。按照直系關系遠岩唯近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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