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老人財產公證需要什麼手續
老人遺產公證需要的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證、遺囑草稿草擬好的遺囑文本以及能夠證明財產屬於自己的證據,比如若是遺囑之中對房屋的繼承做出了約定,那麼就需要帶著房產證。不作為遺產繼承的財產不需要提供證明。
一、老人遺產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老人遺產公證需要的材料有以下幾個方面:
1、遺囑/遺贈人的身份證件(國內居民需提供身份證、戶口簿,港、澳、台居民需提供身份證、通行證,外國人需提供護照)、受益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2、遺囑/遺贈人婚姻狀況證明(如結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離婚證、喪偶證明等);
3、遺囑/遺贈所處分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存款憑證、股票等;
4、遺囑/遺贈人本人草擬的遺囑(如本人書寫有困難的,可向我處申請代為草擬,經遺囑人或遺贈人核對無誤後簽名並捺指印確認);
5、與申請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如遺囑/遺贈人與受益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等)。
二、辦遺囑公證的程序是什麼?
1、申請與受理
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遺囑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通行證等);
(2)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如房產證、存款單、有價證_等);
(3)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2、審查與調查
(1)當事人的身份和權利能力、行為能力;
(2)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否屬於個人所有;是否處分了共有財產或爭議未決財產;
(3)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欺騙等行為;
(4)審查、核實遺囑人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所立遺囑是否剝奪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必要的遺產份額;
(5)遺囑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文字表述是否准確,簽名、蓋章、捺手印和製作日期是否齊全。
3、出具公證書
(1)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2)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4)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5)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雖然目前遺囑的最高效力已經被取消了,但是經過公證的遺囑,由於內容會被公證人員審查,可以減小遺囑無效的概率,故此現在不少老人會在生前立遺囑,都會選擇公證的方式。當然選擇其他方式訂立遺囑也是可以的,只要滿足有效的攜陪昌條件即可。
希望以上亂昌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七條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辯扒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第三十條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⑵ 老人財產公證怎麼辦理
老人財產分配去公證需要所有繼承人拿著各自的身份證明、所有繼承人與老人之間的婚姻關系或者是親屬關系證明、老人的財產憑證,去公證機關進填寫公證申請書,由公證機關進行審查核准,審核通過的才進行公證,如果是繼承人有不能在公證時到場的,則需要辦理委託公證,否則視為放棄繼承權。⑶ 老人公證遺囑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一、立遺囑人應向公證處提出申請,並填寫公證申請表。
二、提交材料。
三、申請受理,發通知單。
公證處認為符合規定、決定受理申請的,將發給受理通知單,並按規定標准收取公證費。
四、公證人員對遺囑內容進鏈中行審查
公證人員會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鑒定等方式,對遺囑涉及的事項、財產進行審查。立遺囑人應當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並提供相應的梁肢材料。
五、報審批
六、製作公證書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遺囑公證書從審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審批人批准日期即為出證日期。
七、發放公證書
遺囑公證書由立囑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發送。
做公證需要准備材料:
1、 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繼承人需全部到公證處申請辦理。
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的,需要在當地辦理委託公證,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繼承權公證;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並且放棄繼承權的,需要在當地辦理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公證;
2、 死者的死亡證明和注銷戶口證明(缺一不可);(死亡證明可以是復印件,如果沒有復印件,需先至公證處領取一張介紹信,至所在區衛生防疫站棚渣山開具死亡證明。
也可以由死亡時的醫院開具;戶口本上如果沒有死者的戶籍注銷記錄,需提供戶籍地警署戶籍注銷證明,有則不用開具注銷證明)
3、 所有繼承人與死者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如單位證明、結婚證、獨生子女證),所有繼承人需要親自到場,如果有人放棄繼承的,需要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
4、 繼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婚姻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申請人應先至公證處領取專用表格,交由死者原單位人事或人事檔案部門開具
5、 死者的婚姻證明。指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離婚判決書及生效證明、離婚調解書)、戶口本上婚姻狀況記載;
結婚年代久遠或結婚證遺失的,可以不提供結婚證;死者死亡時如果是未婚、喪偶、或離婚的,需提供由戶籍地民政局開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6、 死者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證明、股票對帳單等。
請注意不要遺漏,否則需要重新辦理;遺產稅尚無法律規定,繼承權公證辦理完畢後,至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登記時,會另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等,請向該房地交易中心咨詢。
7、 死者生前有遺囑的,應提供遺囑原件;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