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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發布時間:2023-05-10 04:21:05

① 養老新政策

【法律分析】:第一個方案,30年工齡可申請退休,這個制度受到了普遍的歡迎。只要你的工齡達到了30年,養老金繳滿15年以上就可以申請退休,當然,如果你不想退休,則還可以繼續工作下去,一直干到法定退休年齡為止。第二個方案,彈性退休制度。就是將男女退休年齡一律規定在60歲,再根據不同的工種,不同的人員,來規定不同的退休年齡,像一些體力勞動者,就讓他們在60歲按時退休,像一般的普通職工,可以根據自己的身體情況來選擇退休年齡,而像機關事業單位的腦力勞動者,則可以申請65歲退休。這樣可以更加人性化的方式來解決延遲退休問題。第三個方案,漸進式延遲退休。這是社科院提出的一種延遲退休方式。雖然也是延遲退休,但是不會搞政策一刀切,通過每年延遲幾個月的方式,讓大家在不知不覺中,實行將退休年齡往後移。這樣可以大大減少大家的抵觸心理,有利於社會矛盾的化解。從目前情況來看,延遲退休60後、70後將首當其沖,不過,延遲退休是漸進式的,還要有一個10年過渡期。基本上60後、70後受到的影響相對有限。真正65歲退休的人,將是整個80後這一代人開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八條 國家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

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鼓勵、扶持專業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

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給予養老服務補貼。

第七十三條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七十四條 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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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國家對老年人的保障有哪些

法律主觀:

我國憲法對於老年人的保護,是有明確規定的。並且在具體的法律法規中也有規定。我國《憲法》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的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從家庭贍養與服務、收養的效力、收養畢橋關系的解除和法律責任這幾個主要方面對老年人的保護作出了規定。 (l)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在家庭關系中,贍養人對老年人主要有如下義務:①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②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③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④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畜生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和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⑥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與的權利。 (2)在社會關系中,各國家機構和社會組織對老年人負有如下義務:①當地人民政府負責救濟城市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或扶養人無贍養能力和撫養能力的老人。對確實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患病老人,可以給予適當幫助並提倡社會救助。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農村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或撫養人確無贍養能力和撫養能力的老人的吃、穿、住、醫、葬的五保供養。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逐步增加對老年福利事業的投入,興辦老年福利沒施。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企業開發、生產、經營老年生活用品,適應老年人的需要。 (3)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在以下情況中,行為人損害老年人的切身利益,情節嚴重的,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①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實誹謗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節較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殲數凱。③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撫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撫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④家庭成員盜竊、詐騙、搶劫、勒索、故意毀壞老年人財物,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氏喚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③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展老年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第三條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第四條國家保護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逐步增加對老年事業的投入,並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六條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依法設立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第七條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提倡義務為老年人服務。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獎勵。第九條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二章家庭贍養與扶養第十條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一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第十二條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第十三條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第十四條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第十五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第十六條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姊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姊有扶養的義務。第十七條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並徵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組織監督協議的履行。第十八條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第十九條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予的權利。第三章社會保障第二十條國家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第二十一條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組織必須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不得無故拖欠,不得挪用。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職工工資增長的情況增加養老金。第二十二條農村除根據情況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外,有條件的還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第二十三條城市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救濟。
農村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供養,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④ 老人的社會保障包括哪些內容, 老年人享有的社會保障權利如何體現

《 老年人權益 保障法》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作了具體規定,主要體現在如下五個方面:首先,國家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組織必需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不得無故拖欠和挪用。根據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的提高和職工工資增長的情況,國家要不斷增加老年人的養老金。如果老年人生活在農村,那麼,農村的集體組織除根據情況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外,有條件的還可以將集體所有的未被承包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如果農村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贍養人和扶養人沒有贍養能力或扶養能力,農村的集體組織就應譽寬激當負擔這些老年人的五保供養,即保吃、保住、保穿、保醫和保葬。假如是在城鎮里,這些老年人就應由當巧逗地的政府給予救濟。其次,國家建立多種形式的醫療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慶襪

⑤ 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權利

1、受贍養權
指老年人有受到子女贍養的權利。老年人應該老有所養。根據《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四類親屬對老年人負有贍養、扶養義務:一是老年人的配偶;二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三是老年人的弟妹;四是老年人的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
一般情況下,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贍養的義務,但當老年人的子女全部死亡或生存的子女沒有贍養能力時,老年人成年的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需要贍養的老年人就有贍養的義務。另外,贍養人的配偶對老年人雖沒有贍養義務,但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第3款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義務。」
對老年人的贍養包括對老年人進行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三大方面。
(1)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包括:對無經濟收入或收入較低的老年人,贍養人要支付必要的生活費,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對缺乏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村老年人的承包田,贍養人有義務耕種,並照顧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2)對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主要指:當老年人因患病卧床,年高行動不便或患老年痴呆症等原因,致使生活不能自理時,贍養人要照顧老年人日常的飲食起居。
(3)精神上的慰藉,主要指:贍養人應盡力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過得愉快、舒暢。現實生活中,對老年人精神上的贍養容易被忽視,隨著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對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將成為主要的贍養內容。
2、社會保障權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和社會應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項目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區服務、住房保障、老年教育、法律援助等內容。
城鎮老年人應該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國家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組織必須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不得無故拖欠,不得挪用。」我國從1991年起開始建立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實行個人儲存與統籌互相結合的原則,為每個職工建立了養老保險賬戶。
另外,國家除了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以外,還對城鎮特困老年人給予救濟。城市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贍養人確無贍養能力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救濟。
法律對農村老年人的養老保險也作出了不少規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明確指出:「農村除根據情況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外,有條件的還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對於農村中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人贍養的老年人,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供養。另外,也鼓勵農村中的孤寡老人與其他公民或村委會、生產隊等集體組織簽訂遺贈撫養協議,由遺贈人寫下遺囑,將其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如房屋等指定在其死後轉移給撫養人所有,而由撫養人承擔老人的生養死葬義務。
在老年人醫療保障方面,國家規定:有關部門在制定醫療保險辦法時,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對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就醫,予以優先。有條件的地方,可為老年人特設家庭病床,上門診療。對於經濟困難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患病老年人,提倡社會救助,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幫助。
3、婚姻自由權和居住權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權包括結婚和離婚兩個方面的自由。《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由此可見,離婚、喪偶之後的老年人依法享有再婚的自由,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得以各種理由加以干涉。現在,有些子女從經濟利益,或為錢財或為住房等私利考慮,干涉老年人再婚,這些都是違法的行為。另外,老年人的離婚自由也是不可忽視的問題。當老年人與配偶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婚姻關系無法維持的情況下,當事人有權提出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或其他親屬不能因為父母年老而忽視他們的感情需要,反對父母離婚。
關於老年人的「居住權」,法律規定老年人對自己所有的私房,享有房產權,可以自己居住使用,也可以依法贈與、出賣給他人;老年人對以自己名義承租的公房或他人所有的房屋,享有房屋租賃權。
(1)對於老年人自有的房屋,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不得擅自出賣、出租或拆除,子女或其他人要出資翻造的,應徵得老年人同意,並事先簽訂有關協議,明確約定老年人享有的房產權的份額和使用許可權,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2)對於老年人承租的房屋,子女未經老年人同意,不得變更承租人,不得將房屋交換或退租,亦不得強行擠占。
(3)子女在單位分配住房時,包括老年人份額的,老年人有同等的居住使用權,在安排住房時,應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惡劣的房屋。
(4)在房屋動遷過程中,子女或其他親屬未經老人同意,不得將老人承租的公房買斷或將買斷所得的錢款占為己有,也不得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動遷時,借口無房居住而擠占老人住房。
4、自由處分遺產權
指老人對其生前積累的財產,有根據自己心願、子女和配偶對自己的關心與照顧情況,決定由一人或數人繼承自己的遺產以及他們的繼承份額,或者決定把自己生前積累的財產無償地贈送給他人。
5、繼承權
指老人作為子女、配偶的法律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在子女、配偶死亡時享受依法繼承的權利。那種認為老人不能繼承子女的遺產的認識是不對的。此外,女性老年人享有依法繼承其男性老年配偶遺產的權利,那種認為男性老人的遺產只能由其子孫繼承的說法是不合法的。

⑥ 國家怎麼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具體規定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三條 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四條 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國家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

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五條 國家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提高對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

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

⑦ 「十四五」老年人口將超3億,「老有所養」如何保障

“十四五”老年人口將超3億,老齡化將會越來越嚴重,尤其是近幾年社區養老、機構養老的企業越來越多,但是依舊還是有大部分的老人喜歡啟祥居家養老,因為他們不習慣陌生的環境,也不想離子女太遠,所以大部分老年人還是很反感養老院,總是感覺沒有子女的父母才會在那裡去居住。

我們每一個人都會逐漸走向老齡化,而當我們老的那一刻,我們又想過怎樣的生活呢?而養老機構、社區養老、居家養老的這些模式都是為了解決“養”的問題,這樣子女也可以放心。

⑧ 簡述如何做好老年人的社會保障

如何做好老人的社會保障

1. 提高老年人的醫療保障水平:建立健全的醫療保障體系,為老年人提供優質的醫療服務,特別是針對老年人常見疾病的預防和治療。

2. 加強中歲老年人的養老保障:建立多層次、多渠道的養老保障體系,包括社會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個人儲蓄等。

3. 加強老年人的住房保亮培亂障:建立老年人適宜居住的住房保障體敬檔系,包括經濟適用房、公租房等。

4. 提高老年人的生活保障:加強老年人的社會福利保障,包括社會救助、優待等。

5. 加強老年人的法律保障:加強老年人的法律保護,特別是對老年人的欺詐、虐待等行為進行懲治。同時,建立老年人維權機制,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6. 加強老年人的教育和文化保障:提供老年人適宜的教育和文化服務,促進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⑨ 老年人應當如何獲得國家的幫助

一、在何種情況下可以獲得幫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寬坦腔憲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慎衫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二、幫助的種類
國家的幫助包括:
1、國家通過基本養老保險,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2、國家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
3、國家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護理需信簡求;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失能程度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4、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或扶養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意思就是要對其進行「五保」、「低保」和進行困難補助。
5、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如政府發放公交車C卡等。
社會的幫助包括:
國家鼓勵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老年人提供物質幫助,如各級慈善總會發放困難補助金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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