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孤寡老人的法律定義是什麼有子女但從來沒有聯系可以算是孤寡老人嗎雙方都從沒贍養扶助過!
孤寡老人是指無配偶,無子女,沒人照顧的人,年紀超過60周歲,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有子女但從來沒有聯系不可以算是孤寡老人。
伴隨著中國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傳統的核心家庭結構發生變化,4-2-1的家庭結構成為主流,家庭規模日趨小型化,打破了傳統上的三代人甚至四代人同居的家庭模式。
(1)什麼是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擴展閱讀
同時現代社會中老人和子女都要求有自己的「自由空間」,因此純老家庭和獨居老人的社會現象成為社會各屆關注的焦點。家庭養老的功能日益削弱,原來由家庭承擔的老人贍養功能轉向社會養老服務,獨居老人成為一類社會問題而倍受關注。
實行計劃生育以來,獨生子女家庭迅速增長。到下個世紀初,他們將陸續結婚、生育。獨生子女之間通婚,在一定時期內,他們將面臨一對夫婦贍養四位老人的情況,人們稱之為「四、二、一」家庭,即一對夫婦兩個人供養四位老人和一個孩子。
B. 扶養老人和贍養老人有什麼區別
所謂 贍養 ,就是指子女或晚輩對父母或長輩在物質上和生活上的幫助。 所謂 撫養 ,簡單地說,就是「保護並腔並教養」。撫養關系是長輩和晚輩之間的,並且是長輩對無行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護並教養,強調的是教育和保護。撫養的目的是要讓子女健康成長。 還有一個概念叫做 扶養 ,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扶養泛指特定親屬之間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存在的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輔助照顧的權利義務關系,囊括了長輩親屬對晚輩親屬的「撫養」,平輩親屬之間的「扶養伍讓跡」和晚輩親屬對長輩親屬的「贍養」三種具體形態。狹義的扶養則專指平輩親屬之間尤其是夫妻之間依法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的權利義務關系。 法律上的扶養一般指狹義的扶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滑吵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C. 老年人與什麼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法律分析:老年人的扶養主要包括兩類:一是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夫妻間對於財產約定不影響法定扶養義務的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D. 有什麼法律規定必須要贍養老人
贍養,指子女或晚輩對父母或長輩在物質上和生活上的幫助。主要是指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費用的行為,即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提供必要的經濟幫助,給予物質上兒女的合理要求。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個方面。
一是,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或者租賃關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二是,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三是,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生活。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變化而消除。
四是,子女不僅要贍養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關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給予扶助。當年老、體弱、病殘時,更應妥善加以照顧,使他們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在當今社會人口老齡化現象嚴重,由於各式各樣的原因,越來越多的老年人的生活得不到保障,這時候他們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