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辦理老人監護人流程
辦理老人監護人流程
辦理老人監護人流程,孩子的監護人是自己的父母,在出生的時候父母就是我們法定監護人。直到法律規定年齡之內,可是老人的監護人是需要進行辦理的,下面了解辦理老人監護人流程。
分情況而定。如果老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需要辦理監護人。依據相關規定,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如果老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願意擔任監護人的近親屬或者他人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
法律依據: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一、老年人監護人辦理程序是什麼
第一,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即先確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隨之確定了代為其參加訴訟的法定代理人。對此,《民法典》規定了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確定范圍。人民法院可以從此范圍中按照法定順序予以確定相應的監護人;
第二,有監護資格的人對監護人確定一事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中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三,當事人沒有《民法典》規定的監護人的,可以指定有關組織擔任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該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監護人的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
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系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沖突時保護後者的權益,並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老年人的監護人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自行協商來確定。如果協商不成的話法院也可以在有監護資格的人當中選取監護人。但是如果沒有監護人的情況下,一般就是由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監護人也必須起到應盡的義務以及責任,確保被監護人的健康生活。
一、老年人指定監護人程序是怎樣的
第一,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即先確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隨之確定了代為其參加訴訟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有監護資格的人對監護人確定一事協商不成的。對此,《民通意見》作了詳細規定;
第三,當事人沒有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可以指定該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有關組織擔任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該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老年人指定監護人公證辦理
監護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證明當事人享有監護權的事實或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監護協議真實、合法的活動。有些情況下,特別是在涉外交往中,監護人為履行監護職責首先要證明自己享有監護權,在這種情況下,公證處可以為當事人辦理監護公證。
監護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監護協議公證也可由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應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件;
(2)與被監護人關系的證明;
(3)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
(4)其他材料。如監護協議,有關單位同意的證明等。
監護協議不得含有強制未成年人接受宗教訓練等有礙被監護人成長的內容,對不符合我國憲法和有關政策規定的監護協議,公證處不能給予公證。
《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三、老年人指定監護人確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② 老人多個子女誰是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如慧: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如果老人有多個子女,子女間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就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帶斗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情況下,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渣行答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③ 子女多怎麼選監護人
多個具有監護資格的子女可以在尊重老人的真實意願前提下,協議確定老人的監護人。
這里的尊重,不單單要詢問被監護人的意願,侍森還要結合實際情況,比如親密關系、實際生活狀況以及是否有欺騙等,排除不利於被監護人的因素,綜合判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條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磨旅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瞎談凳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④ 老人的監護人怎樣確定
老人的監護人一般都是配偶,沒有配偶或者配偶沒有監護能力的,由老人的子女擔任監護人,然後就是老人的其他親屬,最後是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按照這個順序擔任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散豎門同意。
⑤ 老人多個子女誰是監護人
在中國,老人隨著年齡的越來越大,其身體素質也逐漸下降,這就導致了老人其起居生活需要監護人的照顧。而監護人的確立需要通過我國相關的法律程序,在老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之前,確立監護人就顯得非常重要了。那麼有多個子女的如何指定監護人呢?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有多個子女的如何指定監護人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是法定的指定子女監護人的順序,法定監護人的設立順序,既可保護在先順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規避監護義務。根據相關規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二、什麼是指定監護人
指定芹差改監護人,是指根據人民法院或有權指定監護人的單位慶攜的指定履行監護職責的人。有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的組織和機關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以及人民法院。有資格作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指定監護人的,只限於未成年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
三、指定監護人的順序
嫌判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上述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
⑥ 多個子女的老人怎樣確定監護人
【法律分析】
對老年人的監護屬於對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根據我國備顫激現行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認定老人的監護人按以下幾個順序進行認定: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親屬;4、經監護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其他個人或者組織。該個人或組織同意擔任監護人。監護人資格是有法定順序的,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沒有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洞灶定一人或數人擔任監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條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願意承擔監護仿襪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