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老人再婚,應如何保護自己的財產有什麼辦法
在婚前可以進行財產公證,這樣可以很好的防止婚後因為歸屬不清,可引發的財產糾紛,雙方需要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面,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並做公證,其次可以兩個人協商約定,夫妻雙方互不繼承對方的遺產,一方所遺留的財產可以給對方的法定繼承人或者是遺囑繼承人繼承。
Ⅱ 老年人再婚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老年人再婚的,跟結婚登記一樣,攜帶離婚證,戶口本,身份證等到當地的結婚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結婚登記機關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Ⅲ 關於老年再婚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針對老年人再婚的法律規定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Ⅳ 再婚老人雙方都有兒女,老人的贍養問題要怎麼解決
其實在我們的生活中有很多這樣的老人,晚年離婚或者配偶離世,為了有個伴,遇上合適的人又再婚。而各自的兒女也同意父親或母親這樣的相處方式,因為這個時候兒女也各自有了自己的家庭,沒有更多的時間來照顧老人,老人能找到自己合適的伴侶,也是在替子女分擔。但是半路組成的家庭總能遇到各種各樣的糾紛,比如財產糾紛,比如兩個老人年紀大了,以後的撫養問題等等。財產還好說,可以婚前公證或者提前分配到各自的兒女名下,而撫養老人的問題就比較麻煩了,有自私一點的兒女,甚至會覺得是對方的老人拖累了自己家人。當然不管怎樣,兩個老人走到一起就是一家人,凡事都可以商量著解決。
其實這並不是特別難解決的事,只要雙方各自退讓一步,事情很好解決,更沒有必要因為撫養老人的事而傷了和氣。老人選擇在一起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為了減輕子女的負擔,所以不要辜負了老人的心意。
Ⅳ 老年人再婚財產問題的處理
法律分析:老人再婚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財產問題:
1、簽訂財產約定協議書。具體約定雙方的婚前財產歸屬、再婚後的生活、醫療、子女關系等財產歸屬問題。這是再婚者之間的權利義務約定,也是對雙方子女的承諾。
2、立遺囑。對於老年人再婚前的個人財產,雙方子女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繼承。對於再婚老人婚後所形成的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子女都有相互繼承的權利,因此為了以防雙方子女之間鬧矛盾,可以先立遺囑,在遺囑中對財產進行明確分配。
3、進行意定監護。意定監護是指老年人在意識清楚的時候,書面指定一個人作為自己失能後的監護人,照顧自己的生活,處分自己的財產、權利等。
4、進行財產信託。若再婚老年人的家庭擁有大量資產,為了避免再婚後產生糾紛,可以進行財產信託。委託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財產或財產權(包括各種動產、不動產和其他權益等)交付給信託公司設立信託,由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根據信託文件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法律依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九條 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予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