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農村老人死後國家有什麼補貼
農村老人去世有喪葬補助費,當然了,具體的喪葬費用的標准應當是按照事故發生地區的水平來進行不同的計算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這個和當事人生前的身份和收入狀況沒有太大的關系。❷ 退休老人去世後有哪些補助
退休老人去世後其家屬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喪葬補助費,標准為本城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2、撫恤金,標准為本城市上一年度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
3、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
退休人員死亡後,家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救濟費由當地省人民政府會同有關部門來制定,每個地方的標准可能會不一樣。養老賬戶的余額之中可以退還的部分是指的個人賬戶部分,此外,養老賬戶的余額還需要退還,可以繼承。喪葬補助費標準是當事人所在城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撫恤金是當事人所在城市上一年度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若逝者去世前養老金未領取完,則余額就由繼承人領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職工、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喪葬補助、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按本市上年度三個月、十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放。直系親屬贍養救助基金,按照當地生活補助標准和價格補貼總額,按月發放到每人手中。對在城鎮獨居的,將按百分之一百的生活費支付給當地企業的直系親屬。
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三)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的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
本《通知》下發後,《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民優函[1994]212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❸ 農村老人去世後有那些補助
農村老人過世之後,國家喪葬補貼是800元。
農村喪葬補貼,也叫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喪葬費,從2015年1月1日起開始實行,共分為以下2種情況:
1.對參加農村養老保險,未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而過世的人員,會退回其累計繳納養老保險費用以及國家相對應給予的財政補貼,無相應的喪葬補貼。
2.對過世的已經領取養老金的人員,退回未領完的保險金,並且給予800元喪葬補貼。
農村火化補貼,需要相關領取補貼的人員到鄉鎮的人社部提出喪葬費的領取條件,審核條件合格之後,鄉鎮就會把錢打到村集體當中,由村民憑借身份證自行去領取。
另外,農村老人去世後養老金就不可以領取了。也就是說參保人死亡,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由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領取。繼承人只能領取賬戶中的資金余額如果繼續領取而沒有上報死亡,就會形成騙取養老金的行為,要負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❹ 老人去世後可以領取哪些錢
老人去世後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補助費是用於安葬退休人員的一筆費用。如果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還有餘額,也可以由繼承人繼承。除了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余額,醫療保險的個人賬戶余額也可以繼承。如果用人單位建立了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相應的余額,也可以繼承。還有供養親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