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打架不構成輕微傷怎麼處理
打架不構成輕微傷處理如下:
1、打人沒有構成輕微傷,就是沒有受傷,就可以認定為情節較輕,調解處理後不再處罰。打架未造成輕微傷應該雙方協商處理,打人者適當經濟賠償給受害者。如果雙方協商失敗,可以報警去派出所,由派出所民警進行調解,達到雙方都滿意的處理結果,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公安機關應當視其情節輕重從重或者減輕處罰;
2、如果是輕微傷以下,不罰款,公司沒有罰款許可權,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毆打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人身體的要根據具體情節予以治安處罰,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治安處罰的種類分為警告、罰款和行政拘留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