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拆遷安置房離婚怎麼分
離婚時,拆遷安置房的分割分兩種情況:
1、對於雙方均是被拆遷安置人口的,該房屋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根據房屋的實際使用情況和雙方的經濟條件予以分割。
2、對於僅有一方為被拆遷安置人口的,只要該房屋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也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分割時應適當考慮房屋的來源,將所有權判歸被拆遷安置人所有,但應當給對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離婚時怎樣分割拆遷房
第一、由於拆遷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樣化,房屋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A、以產權置換的方式取得的種類:
1、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此種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在結婚登記之後取得的,被拆遷房和安置房的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此種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被拆遷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後該房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遷房與安置房產權調換之間的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原被拆遷私有住房的評估價值可參考《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處理。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後該房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依法分割。
5、被拆遷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後該房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拆遷時承租人購買的原公有住房的評估價值可參考《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處理。
B、以房屋補償的方式取得的:
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遷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時與其他家庭成員以房屋補償方式共同安置的拆遷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為其單位能夠支付該拆遷安置房供暖費等原因,父母才將承租人寫成了該子女的名字,婚後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齡、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為產權房的,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家庭共有財產?
此種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是在財產分割時,應酌情考慮該房產來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員享有的居住權利及享用父母工齡內涵的福利性、優惠性價值等等因素。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後因該房屋拆遷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權的,離婚時雙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與父母及其家庭成員共同以房屋補償方式安置的拆遷房,雖然結婚5年以上,離婚時未經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為其不是拆遷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權是基於拆遷安置協議取得的,這種居住權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限制房屋所有權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權利,因而具有排他性。
C、尚未辦理產權登記、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拆遷安置房在離婚和繼承案件中可以盡量採取調解的方式處理結案。
分割時應當注意:
1、對居住房屋的裝修等添附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屋所有權人也應當折價予以補償。
2、對另一方因拆遷安置取得的居住權,屋所有權人一方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婚後該房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依法分割。
在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人因離婚分割房產的情況下,夫妻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權應當得到保護。
法律依據:
《婚姻法解釋(二)》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貳』 安置房離婚後如何分配
安置房離婚怎麼分要看被拆遷的房子是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被拆遷的房屋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則安置房另一方無法要求分割;如果被拆遷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則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具體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判斷:
1、對於雙方均是被拆遷安置人口的,該房屋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根據房屋的實際使用情況和雙方的經濟條件予以分割。
2、對於僅有一方為被拆遷安置人口的,只要該房屋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也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時應適當考慮房屋的來源,將所有權判歸被拆遷安置人所有,但應當給對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安置房的轉讓交易需要在取得該安置房房產證後才可以進行,這時的過戶交易與一般的房屋沒有任何區別之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綜上,安置房離婚如何分配,關鍵在於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時應根據房屋的實際使用情況和雙方的經濟條件予以分割。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在離婚時是不能分割的。
『叄』 安置房離婚怎麼分割
安置房離婚的分割方式:若該安置房為個人財產的,不得分割,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若該安置房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由雙方協商分割,無法協商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肆』 按人頭分安置房離婚怎麼分
對於買了安置房的人來說,在離婚分產權上面是很尷尬的一件事情,特別是安置房沒有房產證的話,是不好買賣的,無法變現的話,夫妻雙方很難劃分財產。下面,我們來看看按人頭分安置房離婚怎麼分吧!
1、如果家裡有安置房,按離婚的人頭來劃分。具體解決方式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直接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判斷是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雙方的經濟能力,包括子女和婦女的權益,具體劃分需要具體分析。
2、當然,共同財產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議不成立,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裁決。
3、分割房屋時,要核對是否屬於共有財產。如果房子是婚前買的,應該屬於個人財產。但如果是婚後購買,則應進入雙方共同住宅,分配時按一定比例處理。
1、產權問題,沒有滿年份的話就是簽合同等產權滿了去辦理再過戶,但是這個等辦理房產證的中間有時候容易發生變故,常有的事,因為很多原來是一家子住一起的,很容易出現產權糾紛。
2、環境問題,由於小區內是有好幾棟安置樓,樓內的很多都是原來一個村的,住安置房裡很多都是老人,多少會有點排外,而且一般都是我行我素,由於是一個村的,物業也管不了。比如之前電動車就經常進電梯入戶,再則樓道里一到節日就有燒香,電梯外都嗆得受不了,跟物業說了也無濟於事,只能忍著。
3、學區問題,雖然安置房也是按照正常能入學地去辦理,但是在周邊配套的幼兒園,小學首先是安置人員的子女,等招滿了才開始招從最早遷戶口進來的,也就是說,還有可能你無法上靠近的小學,只能被迫到離得遠一點的小學就讀。
1、概念差異
安置房是指政府在征地拆遷過程中為被拆遷戶提供的新建住房。他們通常被安置在其他地方而不是原搬遷地;安置房是指拆遷後的拆遷戶。在原搬遷區為被拆遷戶建造新房。
2、產權的區別
安置房雖然擁有房屋本身的產權,但安置房通常建在政府儲備上,不繳納土地出讓金。因此,擁有安置房並不意味著擁有土地使用權,業主可能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安置房建在開發商通過拍賣獲得的土地上,房主可以擁有安置房的全部產權。
3、交易限制的差異
通常在二手房市場,一些安置房不是很受歡迎。主要原因是安置房交易有時間限制,想賣房的房主只能在五年後進行交易。否則就是違法交易,但拆遷房的本質是商品房,所以不存在這個問題。
『伍』 安置房離婚怎麼分配
法律分析:安置房離婚分配情況有:
1、房屋為夫妻的共同財產的,分割時應根據房屋的實際使用情況和雙方的經濟條件予以分割。
2、對於僅有一方為被拆遷安置人口的,只要該房屋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也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分割時應適當考慮房屋的來源,將所有權判歸被拆遷安置人所有,但應當給對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陸』 安置房離婚時怎麼分
安置房離婚時一般以協議分割為原則,若協議不成,且該房產屬於個人財產范圍的,一般不分割。若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范圍的,則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