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老人將房產給孫子孫子不盡贍養義務如何辦
雙方可以簽署遺贈撫養協議,如果孫子不盡贍養義務,老人可以將房產收回。《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並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撫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後才是法定繼承。
2. 如果不贍養老人房子可以要回去嗎
法律分析:不贍養老人,房子可以要回。因為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可以撤銷贈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3. 老人將房產給孫子孫子不盡贍養義務如何辦
老人將房產給孫子,孫子不盡贍養義務的辦法: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剝奪孫子的法定繼承權,並返還房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繼承人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且未被寬恕的,會喪失繼承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4. 求助:法律上老人房產處置問題
1.老人先前給女兒的房子,是否算是「贈與」
當時是拆遷,並且按拆遷戶內的人頭分房是嗎。如果是的話不算是贈與,因為當時就是按照人頭分房的,有人頭就有份額
當然,如果分給女兒的房子超過了她應得的人頭份額,超出部分視為贈與
2.除了要求讓她盡贍養義務,還能收回房屋嗎
履行贍養義務是必須的,既然是義務並且是法定義務那就必須得履行
但是收回房屋是不可能的,即使當時是贈與,在過戶了之後就是不能收回來了
3.老人將第二套房屋贈與給一直贍養她的人,女兒的舉動會威脅到贍養人嗎
能不能威脅關鍵看第二套房屋是不是老人單獨享有房屋所有權,如果是老人單獨享有則老人有權自由處分他自己的合法財產,在贈與並且已經過戶的情況下同樣也是不能再反悔收回了
至於遺贈撫養協議還公證,對本案是不適用的,因為遺贈是人死了以後所有權才發生轉移的而本案中老人還在世就已經轉移了,是贈與而不是遺贈
如果不放心的話,建議讓老人寫一個贈與合同後雙方簽字即可,以後也不怕別人問及此事時無憑無據了
希望對你有幫助吧,祝順利!
5. 老人房屋給兒子但不養父母兒子有權利賣房屋嗎
法律分析:老人房屋給兒子但不養父母,兒子沒有權利賣房屋。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如果兒子沒有盡到贍養的義務,老人可以到法院對其進行起訴,要求支付贍養費,且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6. 哥哥不贍養父母卻要求繼承房產,怎麼辦
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判決,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里包含兩個條件:首先,被繼承人經濟上或生活上有困難,需要繼承人扶助;其次,繼承人有條件和能力,卻不扶養被繼承人。兩者需要同時具備。如果被繼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繼承人沒有能力和條件盡扶養義務,都不適用該規定。(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
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兩個條件的,才能在遺產分配時給予適當照顧。所謂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繼承人相比生活質量比較差。這里的適當照顧是指分割遺產時,一般以該繼承人分得遺產能滿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繼承人遺留下的遺產特別多,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就可以足額保證有特殊苦難的繼承人的生活,就沒有必要加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這是民法典「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主要是指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一般而言,他們對繼承人所盡的扶養義務要比那些不與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繼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規定可以多分遺產。但是,如果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顧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不僅不能多分,而且還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時,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應當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對於遺產的繼承處理,應當首先以父母的遺囑為准,法律上明確了對於遺囑繼承的效力是優先於法定繼承的,如果父母死後明確規定了遺產的繼承人的,那麼應當按照遺囑的繼承人來進行合法的處理,沒有指定繼承的,可以按照公平平等的原則來進行法定繼承
7. 不贍養老人的房子可以要回嗎
如果子女不履行應該履行的贍養義務,老人是可以將之前贈與的房屋要回來的。因為作為受贈人的女子必須對作為贈與人的老人負贍養義務,當受贈人不履行贍養義務時,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8. 老人已無行為能力其財產怎麼辦
法律分析:老人無法自理,可以有老人配偶或者子女,申請一位做老人的監護人,由監護人代替老人處置房產和其他財產,手續在老人戶籍所在地居委會申請辦理,法律規定,監護人處置老人財產,如果侵犯老人權益,老人本人或者其他直系親屬,可以起訴這位監護人維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