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老年再婚有什麼好處
老年人喪偶或者離異後,隨之而來的就是精神上的痛苦,情感上的缺憾及生活上的無助。這時重新結婚便會適當地解決這一系列問題。
有了一個新老伴以後,可以與之共同分享、追憶生活的往事、喜怒哀樂,這樣可以幫助我們排除內心的煩惱、焦慮、苦悶憂郁。使內在的情感與外界的刺激達到平衡。
對於再婚老年人來說,有人陪伴度日可以消除孤獨。白天做些兩個人都感興趣又對社會有益的事。晚上一起聽音樂、看電視;夜深人靜時互相體貼、安慰。這樣的生活既解決了平時在生病時有人照顧,又給生活帶來了樂趣。
(1)有利於擺脫失偶後的悲傷
無論是離異還是喪偶,悲傷是難免的,尤其對老年人來說,搞不好會影響身體健康,而再婚,就會幫助您擺脫煩惱和憂傷。
(2)有利於性生理健康
一般情況,健康老年人到了70多歲還是有生理要求的。再婚的老年人,可以通過相親相愛激發生理上的需求、使雙方的生活更加幸福美滿,通過性生活還能夠找到一種年輕人的感覺。
(3)有利於生命安全
孤寡老年人單獨生活,特別是對於患有高血壓,心腦血管病人的而言就更不安全了。再婚老年人可以相互照顧、互相監護。
(4)有利於經濟節約
老年人再婚後雙方可以把其中的一套住房租出去,同時也節約了水、電、取暖以及其他一些開銷,從經濟上來講是十分劃算的。
(5)有利於隔代撫養
兩個老年人在一起不僅能相互照顧,而且更有利於看護孫子、孫女、為家庭繼續發揮於熱。
(6)有利於減輕子女的精神負擔
多數獨身老年人的子女已建立了小家庭,他們忙於自己的工作,忙於家庭生活,擔心對老年人照顧不到,如老年人再婚的要求和願望得到滿足,就可以減輕一部分子女掛念老年人的精神負擔。
(7)有利於社會和國家
老年人家庭生活解決好了,國家的負擔自然也會減輕,比如說一些對經濟困難老年人的救助等,對社會的發展十分有利。
有不少老年人在談到新婚的動機和目的時這樣說:「太寂寞了,要有個伴兒」,「幫助料理家務。」總之,老年人再婚是想找個伴,不僅在生活上互相照顧、互相扶持,而且更重要的是在精神上互相溝通、互相慰藉,以達到心理上的平衡和精神上的放鬆。
隨著社會的發展,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水平都提高了。人們不僅希望活得長久,而且要活得充實、富有情趣。所以,再婚對於老年人來說是非常有益的,它能使人充分地享受人生最後階段的快樂,愉快地度過幸福的晚年。
⑵ 老人再婚,應如何保護自己的財產有什麼辦法
在婚前可以進行財產公證,這樣可以很好的防止婚後因為歸屬不清,可引發的財產糾紛,雙方需要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面,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並做公證,其次可以兩個人協商約定,夫妻雙方互不繼承對方的遺產,一方所遺留的財產可以給對方的法定繼承人或者是遺囑繼承人繼承。
⑶ 老年人婚姻自由是如何保障的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權的保障方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條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
2、《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⑷ 老年人再婚贍養問題怎麼解決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你說的這種情況,由各自的子女贍養各自的老年,老年夫妻之間具有扶養義務。
⑸ 針對老年人再婚的法律規定都有哪些
1、法律明確規定了老人的婚姻自主權。
《婚姻法》第三十條特別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
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2、《婚姻法》明確規定再婚老人的贍養問題。
《婚姻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一條也規定:「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子女以停止盡贍養義務相威脅,干涉父母再婚,或者因父母再婚而不再履行贍養義務,都是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夫妻共同財產及遺產繼承的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歸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由此,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老人在婚前的財產所有權不會因再婚而受到影響,而再婚後的上述財產所得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由此,在有書面約定的情況下,法律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夫妻可自由約定其財產的歸屬。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夫妻互為對方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再婚配偶與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遺產的繼承權。但是,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在不侵害他人權利的情況下,老人可以依自己的意願立遺囑對全部遺產進行分配。
4、老年同居、「走婚」不受法律保護。
《婚姻法》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才能確立夫妻關系。如同青年男女的未婚同居一樣,老年同居、「走婚」並不受法律的保護,當「走婚」遇到了問題,解決起來並不容易。比如,「走婚」老人突然生病或遇到意外,「走婚」時財物發生了損失、被盜等,子女都可能將責任歸咎於另一方或其家人,引發矛盾和糾紛。同居、「走婚」的形式,雖然排除了因老年人再婚引發的房產、財產等分割問題的糾紛,但事實上並不合法,不受法律的保護。另外,老年同居、走婚也為詐騙者創造了可乘之機。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是防止被騙的有效途徑之一。
⑹ 老年人再婚有什麼壞處
1、老年人再婚易產生財產糾紛。
老人再婚會涉及贍養、財產等多方面的問題,這些是很多子女都很在意的,怕牽扯到自己父母的財產,怕承擔責任。
2、容易產生家庭糾紛,
畢竟不是小時候什麼都不懂,在讓家裡進來一個人來生活難免會有些不自在,而且住在一起難免會發生家庭瑣事產生摩擦,這樣會給老人產生心理壓力,不利於家庭的和睦。
3、容易由於子女關系產生影響
,一般中老年人再婚是很少會在生育了,通常老人再婚對於子女之間的關系處理非常重要,若處理不當,不僅子女和自己的新老伴會產生矛盾,糾紛,甚至還會使老年人再婚走向破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