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死亡證明的作用
法律分析:死亡證明是一種證明所指自然人已經死亡的文件或證書,其目的在於由政府等機構確定其已死亡,以辦理其他相關的手續事項。辦理公民死亡注銷手續時,繳銷死者的居民身份證;單身獨戶的,還應收繳居民戶口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准;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准。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准。
B. 死亡證明三份分別干什麼用
死亡證明三份的用處,第二第三聯給死者家屬注銷戶口和火化用,第一聯先由醫院進行登記後,交由網路直報員負責上網報告,錄入完成後,交由醫院檔案室管理:
1、死於醫療衛生單位的,憑《死亡醫學證明》;
2、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站出具的證明;
3、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准;
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准。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准。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系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C. 村上開的死亡證明有效嗎
法律分析:村委會開具的死亡證明是有法律效力的。死亡證明由下列的單位開具:
1、死於醫療衛生單位的,憑《死亡醫學證明》;
2、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出具的證明;
3、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者,憑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4、已經火化的,憑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D. 村委會開據的死亡證明有法律效力嗎
公民正常死亡可以由一下幾個單位開具死亡證明:醫療衛生單位、(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公安機關、殯葬部門所以村委會開具的死亡證明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分析
死亡證明由下列的單位開具:死於醫療衛生單位的,憑《死亡醫學證明》;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出具的證明;、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者,憑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已經火化的,憑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持死亡證明、戶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根據死者暫住地的戶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戶內其他人員的申報,將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點、時間、原因等及時通知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由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根據死亡人家屬的申報,也應給予辦理死亡登記,如有可疑情節,可與死亡地的戶口登記機關聯系查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第九條 嬰兒出生後,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E. 村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有效嗎
村委會開具的死亡證明是有法律效力的。死亡證明開具流程如下:
1、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持死亡證明、戶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2、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根據死者暫住地的戶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戶內其他人員的申報,將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點、時間、原因等及時通知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由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根據死亡人家屬的申報,也應給予辦理死亡登記,如有可疑情節,可與死亡地的戶口登記機關聯系查對;
3、發現來歷不明或者過路途中死亡的人,戶口登記機關應與有關部門聯系處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應通知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作死亡登記,注銷戶口;無法查明來歷的,應將已經查明的事項和死亡情況登記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F. 死亡證明怎麼開上那裡開有什麼用
死亡證明的開具,有下面四種情況:
1、 在醫院過世的人,只能由所在醫院開具死亡證明;
2、公民正常死亡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出具死亡證明;
3、非正常死亡的,如交通事故等,只能由公安司法部門出具死亡證明;
4、已經火化的,憑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